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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共有產權住房取得個人份額3年內不得轉讓
1月25日,澎湃新聞從廣東省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獲悉,《東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所謂共有產權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征求意見稿》,共有產權住房的籌建方式包括政府組織集中建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供應對象”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通過“限房價、控地價、定品質、定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直管公房等;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的住房。
在選址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選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和需求分布,優先安排在配套設施較為齊全、功能較為完善、需求較為集中的區域。
按照要求,共有產權住房應當堅持“節能、綠色、環保”的原則。戶型設計應緊湊實用,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120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戶型不低于80%。
按照產權比例的劃分,共有產權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代持機構)與承購人按份共有。承購人的產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按總價的相應比例購買產權,并按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流程辦理預售、合同網簽備案和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銷售價格方面,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改部門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
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供應對象”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讓文件的限定銷售價格。
通過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由接收單位(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綜合考慮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同一樓盤的備案價格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因素提出評估價格,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審定。
按照規定, 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并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待遇。已承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不得另外享受東莞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領取租賃補貼、租金優惠、租房補貼、租金核減等。
《征求意見稿》顯示,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在一定年限內(參照東莞市商品住房限售政策執行,目前為3年),除特殊情況(包括承購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因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承購人因債務、違反合同有關約定等情況導致共有產權住房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外不可以任何形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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