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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老有所養”成為“自力養老”:被忽視的鄉村養老
【編者按】
日前,國務院發布《“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下稱“規劃”), 預計到2020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將增加到2.55億人左右,占總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齡老年人將增加到2900萬人左右,獨居和空巢老年人將增加到1.18億人左右。值得一提的是,規劃指出城鄉、區域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不均衡問題突出,農村實際居住人口老齡化程度可能進一步加深。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理論與方法研究中心教授陸益龍調研發現,鄉村社會出現了人口結構和社會結構的雙重老年化,表面上,鄉村是一種養老的社會空間,事實上是主要依靠老年人支撐起來的社會。如今的鄉村已經演變為空巢社會,老年人擔負起了鄉村社會生活諸多方面的重任,這一格局使得鄉村的家庭養老變成了自力老養,即由老年人來負擔起鄉村日常生活和養老。
在城鄉二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中,鄉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和養老保障是被忽略的,鄉村養老的責任幾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設置又難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養老責任。
陸益龍認為,對鄉村社會的自力養老現象,需要有反思和質疑,因為這一現象的存在實際包含了對鄉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維持鄉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來養老,也不是非常正當、合理的選擇,鄉村社會的養老體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鄉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為理想、更體面的晚年生活。
鄉村社會的雙重老年化
關于中國老齡問題,“未富先老,未備先老”是突出特征。那么,在當下鄉村社會,老齡化又有什么樣的特點呢?
首先,從人口構成角度看,老年人的構成比例在顯著增長。就皖東T村的人口微觀結構來看,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進,鄉村家庭的人口結構呈現為2+2+1或2+2+2模式,這種家庭人口結構模式已成為主要的結構。這兩種模式代表著父母和已婚子女及其一個或兩個未婚子女構成基本的家庭結構模式。
在計劃生育政策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皖東T村的家庭在生育策略上,一般都會傾向于生男即止,也就是第一胎如果生了男孩,育齡夫婦大多選擇不再生第2胎,因為按照政策,第一胎生男孩后再生育二胎,會違反政策接受處罰,所以大多數家庭認為有了男孩就已經滿足了生育需求,不再生育。但是,這里也有著生男追求的傾向,即如果育齡夫婦沒有生育男孩,他們一般都要想方設法達到生男的目標。因此,一般情況下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婦都會選擇生第二胎。
從T村家庭結構的微觀模式來推算,如果第一代進入老齡階段,即60歲以上,那么,2+2+1模式的家庭人口結構中老年人口的比例為40%,在2+2+2模式家庭中,老年人口的比例為33.3%,兩種模式家庭的人口結構都達到并大大超過老齡化的標準。因而從家庭微觀層面看,存在著鄉村人口老齡化程度較大的局面,這與一些用宏觀人口普查數據所計算和預測的人口老齡化程度城鄉差異相一致,即鄉村人口老齡化程度在一定時期內要高于城市老齡化程度。
由此可見,后鄉土中國正面臨著越來越突出的人口結構老齡化問題,鄉村老年人的人口比例在提高。
更為值得關注的是,后鄉土中國還面臨另外一層意義上的老齡化問題,那就是鄉村社會結構的老年化問題。在后鄉土社會出現勞動力及人口“大流動”的背景下,居住、勞動和生活在鄉村社會的主要是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由此形成鄉村社會結構的老年化,老年人成為鄉村平常生活的主體成員。
后鄉土社會出現人口結構和社會結構雙重老年化問題,意味著養老問題之于鄉村發展而言有著更重要、更特殊的意義。一方面,鄉村人口結構的老齡化將給鄉村勞動力市場帶來巨大影響,勞動力規模和結構將會發生較大轉型。鄉村勞動力供給規模趨于縮小,以及供給結構有老齡化的趨勢,這將影響到鄉村家庭經濟生活和負擔系數。所以,鄉村人口結構層面的老年化所導致的效應將直接影響鄉村社會生活的經濟基礎。
另一方面,鄉村社會結構的老年化意味著鄉村生活的基本形態已發生巨大變化,這一變化之于老年人的生活而言,影響則是更為突出、更為顯著。伴隨著鄉村社會結構的老年化,老年人成為支撐鄉村生活的主體成員,鄉村社會的正常運行轉變為主要依靠老年人的留守和操持。因此,鄉村表面看成為一種養老的社會空間,然而事實上則是主要依靠老年人支撐起來的社會。鄉村演變為空巢社會,老年人擔負起了鄉村社會生活諸多方面的重任,這一格局使得鄉村的家庭養老變成了自力老養,即由老年人來負擔起鄉村日常生活和養老。
在結構上,鄉村社會出現的雙重老年化局面,既反映了現代化、城鎮化背景下后鄉土社會的一種現實和一種走向,同時也賦予鄉村老齡與養老問題以特別的意義。鄉村社會的老齡化與養老問題在某種意義上比城鎮社會更為突出,鄉村老年人群體和養老問題更需要去關注。同時也需要去反思那些已經成為現實、似乎被視為當然的鄉村養老狀況的形成機制及其合理性,反思政策的、文化的實踐對當前鄉村社會養老現實的建構,探討應對鄉村社會雙重老年化的合理策略,探尋改善鄉村社會養老狀況、提高鄉村老年人福利水平的可能路徑。
鄉村老年人的生活與養老狀況
既然鄉村社會已經面臨著雙重老年化,且鄉村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服務水平都與城鎮存在較大差距,養老問題理論上講要比城鎮社會更加突出,那么,究竟是什么淡化了或是遮蔽了鄉村養老問題的嚴重性呢?要真切地認識和理解鄉村社會的老齡化與養老問題,還需要從現實的微觀經驗出發,去把握和感受鄉村社會日常世界中的老年人的生活。
從皖東T村的微觀經驗看,鄉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和養老情況可概括為:終身勞作和自力養老。在皖東T村,老年人的老年生活與勞作基本上是不分離的,鄉村老年人只要能動,就肯定會勞動。一般情況下,60-80歲年齡段的老年人,如果身體處于健康狀態,他們都參與生產和家務勞動。
留守并生活在鄉村的老年人,大多是通過自己的勞動來保障生活資料的自給或半自給。在當前鄉村發展的大背景中,大多數老年人維持著終身勞作的狀態,而且有較多的老年人則是勞作至終。有較大一部分老年人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幾乎衰竭之后,往往也成為他們生命的終結,這就是鄉村老年人終身勞作和勞動至終的狀態。
在如何應對老齡化問題上,有一種“積極應對老齡化”的理論觀點,倡導在健康、參與和保障三個基本方面推進積極應對老齡化,消除對老齡化的消極悲觀看法和擔憂。某種意義上,鄉村老年人的那種終身勞作甚至勞動至終的生活狀況,已經并正在用自己的行動實踐著積極應對鄉村社會老齡化。鄉村老年人在子女外出務工的情況下,盡管家庭的支持資源在減少,甚至持家的負擔在加重,他們仍通過自己的力量,憑借自身的健康,積極參與生產勞動和積極承擔家庭維持責任,依靠自己的勞動積蓄養老保障。由此可見,如今鄉村社會的老年人不僅達到了“老有所養”,而且是處于“老有所為”的狀態。只不過鄉村老人的“所養”,較多的是他們的自養,老年人的所為可能是現實生活的“所迫”而為之。
在文化與休閑生活方面,就皖東T村的經驗而言,鄉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趨于傳統和單一。多數老年人在閑暇時間里,會選擇和村里老年人一起打麻將,或者是串門閑聊。雖然行政村也建起了公共活動中心和健身廣場,但老人們似乎并沒有形成到這些公共活動空間參與文化和健身活動的習慣。由此看來,鄉村老年人的精神與文化生活基本上還是按照自己的生活習慣,從村落共同體交往互動中滿足精神上的需要。
至于鄉村老人的照料狀況,從皖東T村的實際情況看,那些生病、失能或半失能的老人,以及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他們的日常生活也就不再能依靠自己,而是需要他人的照料。需要照料的老人包括兩種人,一是有老伴的老人,二是無老伴的老人。有老伴的老人一般主要由老人的老伴負責照料;沒有老伴而不能自理的老人要么由老人的子女負責照料,要么是子女將老人送至養老院。從T村目前的養老狀況看,老人配偶間相互照料的情況相對較多,子女照料和養老院護理的情況都比較少,目前由養老院護理的案例只有1例中風老人。
就當前鄉村社會養老狀況的主要特征而言,鄉村養老則處于老年人自力養老的狀態。當然,人們常把這樣一種養老方式歸為家庭養老或居家養老模式。然而從現實情況看,鄉村老年人的養老主要還是以“自力更生”和“老有所為”的方式推進的,盡管這種養老是在社區,或者在家庭中進行的,但在鄉村社區和鄉村家庭在青壯年外出流動背景下演變成“空巢社區”和“空巢家庭”,老年人實際成了社區和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角,養老也就只能是自養。至于那些不能自理的鄉村老人,可能還需要家庭成員來照料,但較多的還是老年配偶間的相互支持,完全依靠子女贍養和照料的情況比較少,而且長期依靠子女照料的老人更少。
鄉村社會的自力養老在老年人的經濟來源方面得以體現出來,鄉村老年人只要身體健康,就會參與勞作,并不斷積蓄和準備自己的養老金,此外,目前鄉村老年人也能獲得國家的養老補助,沒買養老保險的老年人每月有70元補助,70周歲以上每月增加10元,買了保險的有更高的養老金。因而目前鄉村老年人一般并不需要子女在經濟上給予太多的養老支出,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積蓄的經濟力量和政府補助,為自力養老奠定經濟基礎。
鄉村社會自力養老的限度
后鄉土社會出現的自力養老現象,是指鄉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老年人自身力量來支持,家庭的或子女的支持和公共力量的支持則顯得薄弱。
自力養老在后鄉土社會確實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首先,自力養老充分發揮了鄉村家庭養老的彈性機制,讓鄉村老年人自身資源得以最大化的利用,從而緩解了“未富先老、未備先老”的鄉村社會的養老壓力,解決了老有所養的基本問題。其次,自力養老也充分調動起鄉村老年人的能動性,讓老年人積極參與生產和社區建設,從而支撐起鄉村社會的日常運行,真正實現了“積極應對老齡化”。此外,自力養老對于鄉村家庭來說,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力量來養老,甚至還為子女分擔持家責任,因而大大減輕了年輕一代的負擔。然而,鄉村社會的自力養老現象也在淡化甚至遮蔽了一些正當的原則。自力養老雖然在應對鄉村老齡化中有積極意義,但其存在也是有限度的。反思和理解鄉村自力養老的限度,可以重點從如下三個方面加以考量:
(一)現實的不等于當然的
如今,在鄉村出現空巢社會時,鄉村家庭養老演變為自力養老,這已成為一種社會現實,而且無論是鄉村老年人還是年輕人,似乎都自愿接受這一現實,并參與現實的建構。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成為現實的并不等于理所當然的。面對這一現實,我們或許要反思這樣的問題:難道鄉村老年人當然就要靠自力來養老嗎?難道鄉村老年人就必須終身勞作嗎?難道鄉村家庭和社會可以輕視對鄉村老年人贍養的倫理責任嗎?
自力養老是在鄉村社會轉型過程中,在鄉村雙重老年化的背景下,由于能夠有效應對和消解“未富先老、未備先老”的鄉村社會的老齡化壓力與緊張關系而成為一種現實的養老方式。形成這樣的一種社會現實,雖顯示出鄉村老年人的積極能動性和鄉村家庭的彈性對緩解鄉村養老問題的優勢。然而,一種成為現實的現象往往會被人們視為是當然的、合理的。對鄉村社會的自力養老現象,需要有反思和質疑,因為這一現象的存在實際包含了對鄉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維持鄉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來養老,也不是非常正當、合理的選擇,鄉村社會的養老體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鄉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為理想、更體面的晚年生活。
在自力養老的情況下,鄉村家庭似乎達到了一種均衡與和諧,然而這種均衡只是微觀的、暫時性的均衡,因為其中隱含了代際不公平的家庭關系,其中只有長輩對晚輩單向地施惠,而缺少晚輩的回報。報答父母養育之恩的神圣性被弱化,甚至對贍養老年人的責任倫理也在被忽視。因此,從長遠看,自力養老現象的維續將會動搖和削弱鄉村社會家庭養老傳統的社會與文化根基,影響鄉村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在這個意義上,可以將自力養老現象視為鄉村社會養老所面臨的一種問題,要改變鄉村養老的這一現實狀況,仍然需要鄉村家庭恢復正常的養老功能,更需要年輕一代擔負起養老的責任。
(二)正義的制度
鄉村自力養老的另一個重要限度表現為不利于正義的養老制度的建立。鄉村家庭養老文化與功能的弱化是自力養老形成的重要影響因素,鄉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偏差和公共養老的缺位也是鄉村出現自力養老現象的原因之一。在城鄉二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中,鄉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和養老保障是被忽略的,鄉村養老的責任幾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設置又難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養老責任。所以,盡管鄉村養老保障制度在不斷改革,公共養老資源有所增長,但制度需要完善的空間依然比較大。
如果維持著鄉村社會的自力養老,雖可以大大緩解養老的公共供給壓力,但對于制度來說,則有礙于養老保障制度的正義價值的實現。在當今社會經濟總體水平大幅提高的發展階段,以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背景下,鄉村老年人理應得到更加公正地對待。作為養老服務和養老保障的公共供給者,政府需要在鄉村養老事業發展中要有所作為,需要通過正義的制度建設來保障鄉村老年人安享晚年。
建立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鄉村養老保障制度,就需要正當地、合理地保障鄉村老年人的公平的養老權益,適當分配養老的責任和義務。在城鎮社會分配的養老資源和公共支持,鄉村老年人也應獲得相對均等的機會,這樣才會滿足制度的正義原則的要求。鄉村自力養老緩解了鄉村家庭養老的實際問題,也讓鄉村老年人獨立擔當起養老,忽略了年輕一代和公共部門在養老方面的義務分配,因此,唯有改變這一現狀才有助于促進正義的養老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
(三)向善的養老文化
自力養老呈現出了鄉村社會老年人“老有所養”的表象,然而養老其實存在著“有孝之養”與“無孝之養”的區別。從文化的角度看,自力養老可能算不上是“有孝之養”,因為老年人主要靠自己的力量來支撐養老的。因此,自力養老的出現會在一定意義上妨礙向善的養老文化的建構。
在鄉土社會,“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范”,對老人的孝道是一種禮,因而養老和尊老可以是主動的。由此表明,養老文化之于養老的執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如今在后鄉土社會,禮治的基礎已發生變化,傳統孝道文化不可能完全復原,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個社會可以忽視養老文化的建構。自力養老雖包含了鄉村老年人在現實背景下的自愿選擇,按照村落社區的文化價值和情理,這種養老方式可能也不被列入“不孝”范圍。然而值得關注的是,自力養老實際隱含了鄉村老年人的權益、福利水平和晚年生活質量在無可奈何的現實中被降低了,如果讓這種現實變成一種文化,那將成為一種不夠向善的養老文化。
向善的養老文化是一種能夠驅動社會成員用善意和愛心來對待社會中的老年人。建構起向善的養老文化,將會促進社會的養老走向愛老、尊老和敬老,也將在社會中樹立起不是把養老當作一種負擔,而是把養老視為一種主動的、樂于奉行的行為。向善的養老文化會為鄉村老年人和鄉村養老事業發展營造更好的文化氛圍和環境。
由上述分析可見,后鄉土社會出現的家庭養老向自力養老的蛻變,反映出鄉村老年人在鄉村社會轉型過程中為積極應對鄉村雙重老年化問題和緩解養老壓力作出了重要貢獻,在這個意義上,鄉村自力養老對國家、社會和鄉村家庭都有積極的意義。然而,從正當性、公正性和養老文化建構的角度看,鄉村自力養老雖成為一種現實,但并非為鄉村養老的理想狀態,而可能是當前鄉村社會養老問題的集中體現。
總之,在后鄉土社會,鄉村老年人理應更體面地生活,養老不應只是他們自己的事,自力養老的現實需要改變。改變這種現狀,關鍵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符合正義原則的鄉村養老保障制度,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老年人的權利,以及鄉村家庭和政府的養老義務。要讓每個鄉村家庭樂于養老、孝老,就需要重建鄉村社會的敬老文化。無論是養老制度建設,還是養老文化建設,政府的力量都是不能再忽略了的,新時期政府需要彌補在鄉村養老問題上的缺位和不足,通過公權力的積極作為,以及主導和協調作用,共同建構起敬老文化,讓鄉村老年人能分享到發展帶來的更好的晚年生活。
[文章原載于《南京農業大學學報》(2017年第1期)。原題為:“后鄉土中國的自力養老及其限度”。經作者授權轉載。略去文獻。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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