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經濟與法|如何避免社交電商以“經銷之名”行“傳銷之實”
近日,社交電商大戶“TST庭秘密”(下稱“TST”)因被多起群眾舉報,經石家莊裕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裕華區市監局”)核查,現已因涉嫌利用網絡從事傳銷活動而被立案調查。隨后不久,TST創始人張庭夫婦的微博賬戶均“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禁言,抖音賬號也因“違反社區規范”而被暫封。
而根據TST官網顯示的“企業簡介”:TST在7年多內幫助1246萬人實現就業,輔導逾3300人成立創業公司,覆蓋消費人群1億。
事實上,社交電商暴雷的導火索,從來都不是利益鏈上的“核心區”,反倒是利益鏈上的代理商。如當年的“車智匯”,便是各地的經銷商爆雷,相繼被紹興市、荊州市等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車智匯平臺也自身難保,相繼被荊門市、朝陽市等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稽查。
社交電商與“傳銷”到底如何區分?如何避免誤入歧途?
一、 社交電商帝國為什么會崩塌?
與傳統電商不同,社交電商以“人”為紐帶,利用互聯網社交工具(如微信、微博等),以人際關系網絡作為渠道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相較于傳統電商較高的運營及獲客成本,社交電商憑借其強用戶粘性及低拓客成本而異軍突起、遍地開花。
然而,社交電商自身也存在一個致命弱點:繞不開的涉傳陰霾。細數行業內頭部的幾家社交電商平臺,幾乎沒有哪一家不曾因“涉嫌傳銷”而爆雷。原因何在?
歸根到底,還是看社交電商究竟賣的是“貨”,還是“人”。
從表面看,社交電商和傳統電商一樣,都是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但對于那些爆雷的社交電商平臺而言,往往都是借“經銷之名”行“傳銷之實”。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傳銷包括三種類型:入門費型、拉人頭型及團隊計酬型,其中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構成刑事犯罪(即“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具體如下圖所示:
以TST為例。根據網上公開資料,TST將用戶分為兩類,一類是藍卡會員、一類是紅卡會員,紅卡會員屬于真正的“代理商”,可以給別人“開卡”從而招募代理。TST將紅卡會員又分為7個等級(從大到小依次是A/B/C/D/E/F1/F),其可按照不同等級、根據個人業績及團隊業績享受個人銷售獎金、自媒體教育推廣獎金、批零差獎金等。
目前,裕華區市監局尚未對TST的運營模式做出定性,僅依據上述公開材料,我們認為:
(1) 不構成“入門費”型傳銷。就根據TST代理商介紹,藍卡會員升級為紅卡需要通過完成對應任務以獲得相應的成長值,如添加身份證及銀行卡信息、成功分享任意商城商品至朋友圈等。由此可見,代理商在獲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時,并不需要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因而不構成“入門費”型傳銷。
(2) 不構成“拉人頭”型傳銷。根據TST紅卡獎金制度,各類獎金的計算規則均未體現以代理商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因而也不構成“拉人頭”型傳銷。
(3) 涉嫌“團隊計酬”型傳銷。TST紅卡獎金的計算規則具備明顯的“團隊計酬”特征,即代理商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如以“批量差獎金”及“自媒體教育推廣獎金”為例:A(等級為E)推薦B(等級為F),A的批零差獎金=B個人業績*對應批零差比例,A的自媒體教育推廣獎金=(A個人業績+A團隊業績)*固定比例。
即使是TST推出的所謂“董事長”制度[代理商拉夠100人,團隊業績連續三月滿10萬,就可成立公司,而之后“子子孫孫(意思就是下線及下線的下線)”的業績都和自己有關系],也只是做了表面上的切割,披了一層“公司”的外衣,實質上還是以個人身份發展人員,無法擺脫團隊計酬的本質。
而一旦涉嫌傳銷,體量再大的社交電商平臺,也會在一夕之間傾覆倒塌。
二、 誰是導致社交電商崩塌的最后一根稻草?
代理商對于社交電商平臺而言,既是發展的主力軍,也是爆雷的導火索,更是壓塌社交電商這一龐然大物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此前的“魯易購”平臺,其主要經營魯易購商城易鋪寶(即虛擬商鋪)。購買易鋪寶老會員推薦再繳納5000元注冊成為會員,具備購買易鋪寶資格;會員再投資5000元購買一份易鋪寶,可以享受公司創業補助及推廣招募獎勵。該平臺在天津市、山東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等地多層級發展會員,形成了十余萬會員參與的傳銷活動網絡。破案后,懷化市公安局報請公安部發起云端行動,多位代理商因此而被稽查,最終被法院認定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處以刑事處罰。如某代理商便因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被罰沒251萬多元;魯易購平臺的實際控制人也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現正在服刑。
表面上看,似乎是個別代理商的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社交電商平臺“引火燒身”,引得主管部門“順騰摸瓜”,最終導致大廈傾塌。但實質上,鏈路上每一個間接分傭者(即“躺賺”的人)都不無辜。
社交電商平臺無法輕飄飄地說一句“僅代理商個人行為、與平臺無關”,因為每個代理商都是整個鏈路中的一環,按照社交電商已經設計好的規則一步步實施、晉升、走向核心區。而一旦這個規則設置有問題,爆雷只是早晚的事情,蔓延到核心區也是必然。
因此,合規運營模式的設置是夯實社交電商發展根基的基石,在打造私域流量池的同時,杜絕“入門費”、“拉人頭”、“團隊計酬”,讓每個代理商都確因“勞”(包括實質上的推銷、宣傳、經銷商品,為下屬經銷商提供培訓、咨詢、輔導等等)而有“所得”,不存在“躺賺”的人、不存在貨物空轉,社交電商方能夠健康長遠發展。
三、 結語
社交電商與傳銷之間,往往僅有一線之隔。守住底線,即是合規;以“經銷之名”行“傳銷之實”,便是死線,代理商只是壓塌社交電商平臺的最后一根稻草罷了。
因此,社交電商平臺若想依法合規經營,應當做到以下兩步:
第一,建立合規運營模式。社交電商在設置運營模式時,應當注重打造合規拓展模式(取消“入門費”)、構建健康盈利模式(“重商品”、“輕人頭”)、切斷無限裂變模式(避免“團隊計酬”)。
第二,加強內控體系建設。社交電商應當建立代理商管理制度,嚴格要求平臺內代理商依法合規運營,避免出現“制度合規、實操變味”的局面,埋下合規隱患。
唯有如此,社交電商平臺方能守住根基,避免傾覆之險。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