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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鄉國土所長在被調查期間干擾紀委辦案
“本人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共產黨員,在工作中不僅沒有嚴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職務之便,索要他人錢款,行為可恥,損害了黨組織在群眾中的聲譽。我更不應該在市紀委調查期間,干擾辦案,欺騙組織,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卑不帐∶鞴馐胁磵忇l國土所原所長楊木勝在懺悔材料中如是說。
2010年9月,泊崗鄉第14批土地置換復墾工程啟動。泊崗村的相關工程由該村黨支部書記孫元某和村委會主任孫明某兩人合伙承包。2011年5月,孫明某以個人名義與泊崗鄉政府簽訂承包協議,當年6月開始正式施工。
工程動工后,時任泊崗鄉國土所所長的楊木勝找到孫元某,表示想合伙。孫元某考慮到楊木勝是鄉國土所所長,為了和楊木勝搞好關系,在工程施工、驗收等階段得到他的幫助,便同意工程賺錢后給他分紅,而楊木勝實際上并未出資。
2011年中秋節后,楊木勝以其小孩生病為由,讓孫元某準備2萬元現金,并于當天到孫元某家中拿走了這筆錢。2013年6月,這批土地置換復墾工程在楊木勝的幫助下順利通過驗收,楊木勝與孫元某約定之前從他那里拿走的2萬元就作為工程分紅。
滁州市委巡察組在泊崗鄉巡察期間,發現楊木勝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并移交明光市紀委。2016年4月,楊木勝得知其違紀行為可能已經敗露,于是到孫元某家中,將其索要的2萬元現金退給孫元某,并要求孫元某出具一張收條,將還款日期寫為2013年11月10日,同時,交代孫元某如果紀委同志找他了解情況,就說錢是在2013年11月10日還他的。
在明光市紀委第一次找楊木勝談話時,他仍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已經和孫元某商量好了,事實不會被捅出來,對其違紀事實始終不承認。鑒于該情況,市紀委組織力量,通過外圍核查固定證據,在鐵的證據面前,楊木勝低下了頭,承認了違紀事實,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2016年4月,明光市紀委監察局給予楊木勝留黨察看兩年、行政撤職處分,并將其退還給孫元某的2萬元予以收繳。
執紀者說
在高壓反腐和終身追責的大背景下,一些違紀干部和組織玩“暗戰”、搞對抗的方式五花八門,但結局卻并無二致,終究逃不脫黨紀國法的懲處。
組織是每名黨員最堅實的靠山,違紀干部面對組織審查,理應自省而不自棄、感恩而不逃避,虛心接受、積極配合才是應有的“補牢”之舉。相反,如果面對組織審查,不找“如釋重負、輕裝前行”的感覺,不走“積極配合、主動交代”的陽光大道,卻“負隅頑抗、垂死掙扎”,那就是把自己置于組織的對立面,邁出了跌進懸崖的最后一只腳,結果可想而知。(原題為《跟組織玩“暗戰” 終自食苦果——明光市泊崗鄉國土所原所長楊木勝違紀問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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