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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演戲式”帶貨不是演戲,涉嫌欺詐了
最近黃圣依、楊子這對明星夫妻將直播帶貨變成新陣地,而且還是“演戲式”帶貨。
鏡頭前,楊子非常亢奮地介紹一款空氣炸鍋市場價499元,電熱水壺99元……然后,幾件家電一整套打包價只要699元。這時工作人員突然大叫:“怎么回事!運營怎么標了299元?”老板大罵說“趕緊下架,不能賣”。然后,楊子一把護住手機,死活不讓老板改價格,催促著消費者趕緊“撿漏”。
這套“演戲式”帶貨,讓人看得尷尬得要用腳趾頭摳出三室一廳來,是真以為用戶看不出來這是忽悠嗎?也算是明星了,怎么就能把街頭詐騙的低級套路用到消費者身上呢?
直播帶貨視頻截圖
而且,媒體調查發現,除黃圣依夫妻外,辰亦儒、李金銘、舒暢等明星也都走進了直播間。要說有啥共同點,那就是明星們都是“帶戲進播”的。有些明星演戲都沒那么認真,一腳邁進直播間反倒成了“影后影帝”。劇情還設計得一波三折、跌宕起伏,都是那些上不得臺面的銷售套路,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家不小心標錯價格,什么“198的洗面奶標成9.88”“699的家電標成299”……
天上不會掉餡餅,直播間里更是不少陷阱。看明星直播帶貨,不排除有人就是帶著消遣的目的、抱著娛樂的心態,就想看他們如何表演。可也有一些消費者不辨真偽、一時沖動下單,收到貨才知道“貨不對板”,才明白聒噪演技只是銷售噱頭。
都說演藝圈競爭激烈,脫穎而出很不容易。就算只是混個“臉熟”,難道不也應該愛惜羽毛、珍惜形象?偏偏有些明星不精研業務,登上舞臺沒啥演技,一進直播就“戲精”上身,說到底還不是為了逐利,而且是用不誠信的手段逐利。特別是,這種故意虛構標錯價格的事實,引誘消費者下單,已經游走在民事欺詐,乃至刑事詐騙的邊緣了。
去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將直播營銷定性為“經營者”,這意味著直播營銷者不是做廣告,不是代言,更不是演戲,而是商品的銷售方、服務提供者,就要對所銷售產品的質量、來源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演戲是演戲,帶貨是帶貨,“演戲式”帶貨,這不是“演戲”,可能構成詐騙了。
此前,薇婭、雪梨、林珊珊等頭部主播被罰,公眾都在關注直播流量將往何處去。由此來看,明星在紛紛下場分一杯羹的同時,對其直播帶貨的約束和規范也要跟上。建議各位明星直播帶貨前,都好好學習一下相關法律,嚴格規范直播間里的一言一行,別信口開河引禍上身。同時也想奉勸他們一句,帶貨“坑位費”真香不假,可要是把名聲搞臭了,丟了觀眾的信任,這個坑恐怕用一輩子也爬不出來,甚至還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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