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馬上評|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執法就不該為罰而罰
近日,公安部下發《公安部關于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
這兩項規定,是《通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旨在完善行政處罰制度、嚴格依法規范行政處罰程序。全面清理不合理罰款事項,結合清理與《行政處罰法》不符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嚴格遵守行政處罰設定權限,合理設定罰款數額等規定,是為了確保行政處罰嚴格按《行政處罰法》執行,杜絕濫罰和“無法之罰”。
嚴防監控設備淪為“罰款工具”,承接《行政處罰法》中關于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設置、使用和程序等要求,以及對非現場執法進行的規范。
而隨著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在交通執法上的廣泛應用,一個話題備受關注:形形色色的“電子眼”,到底因何而設?
揆諸報端,經常可以看到對交通違章罰款的質疑和對“電子眼”的吐槽。數據顯示,去年全國交通罰款總額3000億元左右,平均每車罰款逾千元。如此高額的交通罰款,使得人們對“電子眼”有所爭議。今年,廣東佛山一高速岔道口沖上熱搜,引發道路設計不合理讓司機頻頻“中招”、罰款過濫等吐槽,最終該路段交通標志進行了改進。
數據和個案的背后,是公眾普遍關注的現象:有些“電子眼”的存在,似乎并不是為了規范行車秩序、確保道路暢通,而是刻意制造通行障礙,地方收獲“罰款收入”。飄忽不定的限速,隱蔽執法的探頭,以罰代管的抓拍……諸多亂象,同屬此列。
《通知》將對“電子眼”的規范與監督,分為誰來安裝、如何使用、怎樣錄入三部分,堪稱針針見血、拳拳到肉。現實生活中,有些“電子眼”是不可明說的“取之于民”,更有甚者,被外包了出去,交給市場主體運營,交管部門則坐享罰款“分成”。這既是對“電子眼”的濫用,更是對執法權限的曲解。
設置主體的混亂,也很容易體現在“電子眼”的實際運行中。比如,作為“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電子測速儀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但現實中,有些“電子眼”并未依法進行強制檢定,質量低劣、測速不準之類的事時有發生,再加上有些“電子眼”本身的設置就不合理,很容易對道路行車秩序造成破壞,給無所適從的車主造成傷害。
規范了安裝主體與管理細則之后,針對“電子眼”取證資料的審核,就顯得尤為重要。設備可能出現故障,測量也可能出現誤差,這些都會影響到“電子眼”的權威與公正。如果不加審核照單全罰,很容易引起公眾的不滿。
退一步說,對于高頻出現的處罰點,通過審核監督也更容易分析出問題原因,進而提醒車主規范行車秩序,避免重復性違法導致不必要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使人確信,“電子眼”的初衷是更好維護交通秩序,而不是一種 “罰款工具”,執法才不是為罰而罰。
讓行政處罰嚴格在《行政處罰法》劃出的軌道上運行,讓“電子眼”的運行主體、質量和設置標準、生效場景安排得明明白白。公安部此次下發的《通知》既是對民意的正面回應,也對依法行政和“電子眼”健康運行作出了全面科學的部署,是道路通暢、車主無憂的可靠保障。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