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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陳長琦:九品中正制是人才評價機制而非官員選拔制度
官品是中國古代官制也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特別是自隋唐以后,它在國家組織中扮演著官階的角色,規范著官員職位的等級位階、秩俸禮遇,是維護國家機器運轉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如此重要的一項制度,它起源于何時?是如何產生的?由于文獻沒有明確記載,前人缺乏研究,在學術上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許多學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從人才選拔的角度來研究其功能;華南師范大學的陳長琦教授在《官品的起源》(商務印書館,2016年10月)一書中,以九品官人法的運行機制研究為突破口,提出了許多新的看法。就中國古代官制相關問題,澎湃新聞記者對陳長琦教授進行了專訪,本文為該訪談的第一篇。
陳長琦教授
澎湃新聞:春秋戰國時期的官員是怎樣選拔出來的?秦漢時期又有了哪些發展?
陳長琦: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歷史上變動最劇烈的時期。伴隨著中國古代國家政體、國家結構的變化,官員選拔任用制度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
春秋戰國以前,官員任用制度的主導形式是世官制,即所謂的“王官世守”、“官爵世及”。在分封制下,不僅諸侯、封君是自己封國、封邑的世代管理者,而且許多行使國家管理的官員的職位也是在一些家族內部世代傳襲的。如司馬遷所說:“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那些世代傳襲某一官職的家族,以官為氏,到漢代姓氏合流后,遂以氏為姓,官名變為自己家族的姓氏。例如,我們熟悉的姓氏司徒、司馬,其先祖有可能就是擔任司徒、司馬之職的。而姓倉、姓庫的,其先祖有可能擔任過管倉、管庫的吏。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的變革、各個諸侯國之間競爭的加劇,人們都認識到人才的重要性,選賢任能的呼聲高漲,薦舉制、軍功任官制開始大行其道,突破世官制度的藩籬,一批原不具備貴族身份的士,進入國家組織,擔當國家管理的責任,推動了新的以任免為特征的、而非世襲的、官僚制的誕生。在薦舉制下,父兄可以薦舉子弟,官長可以推薦屬吏,甚至可以“毛遂自薦”。軍功任官則在商鞅變法后得到法制化,所謂“斬一首者爵一級,欲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韓非子?定法》)這種軍功任官制雖然存在弊端,但它無疑極大地刺激了社會的中下階層,對突破社會上層對官職的壟斷、對社會變革提供了強大動力。
秦漢時期官員選用制度的發展變化,最為突出的是察舉制的建立,此外還有任子制的施行。任子制是高級官員蔭任子弟的特權制度,屬于先秦時期世官制的孑遺。它規定“吏二千石以上視事滿三年,得任同產若子一人為郎。”(《漢書?哀帝紀》注引《漢儀注》)即任職滿三年的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可以蔭任自己的子弟為郎官。在漢代由任子出身為郎,繼而由郎步入國家組織與地方政府,是許多權貴子弟入仕的一條重要途徑。蔭任制也是對后世影響深遠的一種制度。
察舉制屬于漢代創立的一種官員選用制度。在漢代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高祖文景時期為萌芽期,武帝至西漢末為確立期,東漢為發展期。劉邦即位不久即發布了要求薦舉人才的詔書,到文景時,孝者、廉吏、賢良方正等察舉的科目都已雛形初具,但不穩定,沒有制度化。武帝即位后,接受董仲舒的建議,將察舉制度化,并逐步對察舉的時間、名額的分配、科目與標準以及舉主的身份與責任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東漢是察舉制的發展時期,主要有三次改革與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漢和帝時接受丁鴻的建議,對察舉的名額分配辦法施行改革,將漢武帝以來施行的以郡為單位,不論郡的大小、人口多少,每郡歲舉二人的辦法,改為以郡為單位,參照人口比率,按照每二十萬人歲舉一人,不滿二十萬者兩歲舉一人,不滿十萬三歲舉一人的比率分配名額(《后漢書?丁鴻傳》)。二是漢順帝時,接受左雄的建議,建立察舉考試制度,這是一次影響深遠的改革。它規定被察舉孝廉者的身份應該是儒生與文吏,考試的方法是“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即對孝廉進行文化知識或行政能力考試,并“副之端門”,公布考試結果,“以觀異能,以美風俗”。(《后漢書?左雄傳》)三是漢桓帝時,接受黃瓊的建議,確立孝廉察舉的四科。“瓊以左雄所上孝廉之選專用儒學、文吏,于取士之義,猶有所遺,乃奏增孝悌及能從政者為四科,事竟施行。”(《后漢書?黃瓊傳》)左雄、黃瓊的改革,使察舉制度更趨完善,特別是孝廉察舉考試制度的建立,開科舉考試制度之先河,影響深遠。
澎湃新聞:您認為魏晉時期的官員選拔制度應該是“九品官人法”,而我們所熟知的“九品中正制”只是其中的人才評價機制。為什么“九品中正制”為人們所熟知,而“九品官人法”則不然呢?
陳長琦:九品官人法的正式建立,是在東漢的最后一年,即漢獻帝的延康元年(公元220年)2月至10月之間。《三國志?陳群傳》說:曹操死后,曹丕即位為魏王。“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為尚書。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這是文獻所見明確談到九品官人法建立的史料。曹丕即魏王的時間是延康元年的二月,廢漢稱帝的時間是延康元年的十月,因此可以判斷九品官人法創立的確切時間是在延康元年的二月至十月之間。此后,唐代學者杜佑《通典》、宋代學者司馬光《資治通鑒》,都使用了九品官人之法的概念。而在現存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文獻中,乃至唐代文獻中,我們找不到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大約自北宋開始,明確出現“九品中正”制的概念。最早提出這一概念的,目前查到是北宋著名文學家蘇軾,他在一篇概述歷代選士制度的短文中提到:“三代以上出于學,戰國至秦出于客,漢以后出于郡縣吏,魏晉以來出于九品中正。”(蘇軾:《游士失職之禍》,《東坡志林》卷五)這篇文章具體寫作時間,我沒有考證,但蘇軾出生于北宋景祐三年(1036)十二月,約當公元1037年初,可知九品中正制概念的出現,是在九品官人法產生八百多年之后。
至于為什么九品中正制后來產生了重要影響,成為廣為人知的概念?我體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即名人效應、文學魅力、學者不究。首先是名人效應。蘇軾以文成名,而其文又以其名得以廣泛傳播。筆者檢索《四庫全書》,自宋至清前期,除《東坡文集》之外,竟有《群書考索》、《稗編》、《經濟類編》、《宋文鑒》《文編》、《唐宋八大家文鈔》、《文章辨體匯選》、《古文淵鑒》、《唐宋文醇》等九種書轉錄有蘇軾“三代以上出于學,戰國至秦出于客,漢以后出于郡縣吏,魏、晉以來出于九品中正”這段話。這些書多是宋以后學子案頭必備之書。真所謂名以文成,文以名而揚。
其二,文學的魅力。我們清楚,史學相對于文學,是少數人所從事的學問,讀詩詞小說的人遠比讀史學論文的人多。宋以后“九品中正”這一概念得以取代“九品官人法”而廣泛傳播,如同《三國演義》所塑造的三國人物形象超過《三國志》給人們的影響一樣,表現了文學的巨大魅力。名人的話容易成為名言。不經意的一句話,成為影響深遠的一個學術話題,大約蘇軾亦始料未及。
其三,學者不究。自北宋以后,許多學者開始沿用九品中正制概念,用以替代九品官人法概念。除卻受蘇軾的影響之外,許多人沒有留意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差異,沒有深究九品官人法的內涵。后來的研究者也多去注意中正的作用,多去研究中正怎樣操縱選舉,批評被中正所操縱的選舉如何喪失了人才選拔的意義。這固然是研究九品官人法的一個重要內容,但其忽略了九品官人法作為選拔、任用官員制度的總體,還有其它重要的方面與部分。這就是我在《魏晉九品官人法再探討》一文中所提到的:“舊有的研究主要存在兩大缺點: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為官員職位規定的人才品級要求――官品,誤認作是區別官員職位高低貴賤的官階;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資品,誤認為完全是由中正所評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與九品官人法的聯系,割斷了察舉、試經、賜官、賜爵、襲爵等與九品官人法的聯系,進而誤把鄉品等同于資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誤作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許多學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從人才選拔的角度來研究其功能,從而忽略了對九品官人法的整體認識與把握。
澎湃新聞:“九品官人法”為何會在漢末魏初由陳群提出?跟曹操對人才的看法有什么關系?
陳長琦:九品官人法的產生背景,我想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個是社會背景,一個是文化背景。社會背景主要從漢末社會來分析,兩漢以來,官吏選拔制度沿用察舉制度,不管察舉制后來實際演變如何,但它認為選拔人才的主要標準是德、才兩個方面,而以德為先,一個人盡管有亮世不群之才,如果沒有鄉曲之譽,原則上是沒有資格應孝廉之舉的。這種制度可以得常士,而難以得英才。太平世中,常士可以保平安,穩政治,安天下。亂世之中,則要靠英才。唯有英才才能打江山,定天下。
在人才選用的實踐中,曹操一反漢代的人才觀念,認為德和才是可以分開的,他倡導“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引《魏書》),主張太平時期提倡德行,戰亂時期要獎賞有功、有才能的人。在漢末群雄割據,軍閥混戰之中,曹操對人才的獲得尤為渴望,在德才不可兼得之中,他極力主張“唯才是舉”,并發了一系列的詔令。九品官人法的出臺,乃是將長期以來貫穿于曹操“唯才是舉”思想中的人才甄別思考的法制化。這一制度的目標就是要為各級職位選擇合適的人選,使官得其選,人稱其職。
另外漢末鄉里盛行一種品評人物的社會風氣,在一些鄉賢的主導下,這些鄉論臧否人物、論議朝政,形成強大的聲勢。曹操顯然感受到這種輿論的壓力,認為這些混亂的輿論影響了自己人才選拔思想的推行。他批評一些地方的鄉論是阿黨比周、顛倒黑白:“阿黨比周,先圣所疾也。聞冀州俗,父子異部,更相毀譽。昔直不疑無兄,世人謂之盜嫂,第五伯魚三娶孤女,謂之撾婦翁,王鳳擅權,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議,張匡謂之左道,此皆以白為黑,欺天罔君者也。吾欲整齊風俗,四者不除,吾以為羞。”(《三國志》卷一《魏書?武帝紀》)
在曹操看來,那些紛紜雜陳、真假混淆、是非顛倒的鄉論是不公平的,而他要整齊風俗,重建公平,就需要另設一掌握公平、引導鄉論的機關,這一機關,應該就是后來陳群創立的中正。
澎湃新聞:“九品官人法”為何要設置成三等九品?這個“品”是指官階嗎?在“九品官人法”的制度下,一個官員的產生要經過哪些環節?
陳長琦:將人依才性高低、善惡劃分為九種等級的做法,產生于淵源久長的一種思想。這種思想最初是將人劃分為三個等級:在中國古人傳統的認識世界里,天、地之區分,大概是最初的宇宙觀,天為上,地為下,生活于天地之間的人,自然被視之為中。這樣,上、中、下就成為人們認識世界的三個層次。這種上、中、下分層的認識理念被推廣到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不同領域,隨之形成了人們對不同事物進行價值判斷的認識模式。至遲到春秋時期,對人的評價即形成了上、中、下三層次觀。孔子在談到對人的分類認識時說:“唯上智與下愚不移。”又說:“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孔子依才智的高低,將人分為“上智之人”、“中人”、“下愚之人”,即上、中、下三個等級。
這種將人與自然界的事物劃分成為三等的學說,由于過于宏觀,在討論一些具體事物中未免疏闊。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化及細化,為了更細致、更準確的價值判斷,人們又把原有認識模式中的每一個層次,更進一步細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即每一等級中,又演化出三個品級,形成為三等九品的判斷模式。
在對人的評價方面,九等區分的認識產生可能約略稍晚,但至遲到西漢初年已經產生。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七《考功名》在談到建立考課制度的設想時提出:
“考試之法,合其爵祿,并其秩,積其日,陳其實,計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實,先內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為上中下,以考進退,然后外集,通名曰進退,增減多少,有率為弟,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為最,五為中,九為殿。”
董仲舒所提出的這一考課制度的構思是,考課優劣的等級先分上、中、下三等,然后“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即在每個等級中再區分出上、中、下三個等級,也就是上等之中區分出上上、上中、上下三個等級,中等之中區分出中上、中中、中下三個等級,下等之中區分出下上、下中、下上三個等級,最終形成上上至下下的九等區分與評價形式。
東漢時期的班固深受這種九等區分與評價人才思想和方式的影響,他在《漢書》中編制了一份《古今人表》,其序言中說,他計劃將上古至西漢的名人全部以三等九品的格式排列下去。三等九品的論人思想與形式,在漢代知識分子臧否人物的議論中,是一個熱門話題,陳群作為一名在這種文化背景熏陶下成長起來的知識分子,顯然也深受這種思想的影響。魏晉時人孫楚認為,陳群的九品官人法設計的樣稿,直接來源是班固的古今人表。孫楚生于魏,他的祖父就是陳群的同僚、文帝時的權臣、中書令孫資。他說:“九品,漢氏本無。班固著《漢書》,序先往代賢智,以為九條。此蓋記鬼錄次第耳,而陳群依之,以品生人。”
九品官人法下的“品”,不是官的品,不是官階,而是人的品,它的目標是為各級官員職位找到合格的人選。因此這一制度的設計,分為兩大部分,第一,依據職位的重要性,確定每個職位需要的人品等級;第二,認定或者確定官職候補者的人品等級。在實際操作中,就具體表現為九品鑒人與九品任用人兩個重要環節。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環節,九品鑒人。對于九品鑒別人才這一步驟,在過往的研究中,學者關注最多,而且大多專注于中正在九品鑒別人才中的作用及地位,以至于誤認為中正所操作的人才鑒別程序——九品中正制就是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二者是一回事。其實中正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僅僅是鑒別人才,而且其在九品鑒別人才的這一環節中的作用既不屬唯一的,也不具決定性。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士人獲得“品”的途徑具有多元性,有多種渠道。起碼通過察舉考試、國子學太學考試、中正品評、賜官賜爵與襲官襲爵,甚至皇帝賜位等途徑,人們都可以獲得品位,中正品評只是人們獲得品位的途徑之一。而核定人才品級的權力,最后都在中央政府。具體而言,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政府中的司徒府是操作九品鑒別人才這一程序的主管機構,中正給人所評的品,要經司徒府審核認定,司徒府可以否決中正的品評意見,只有經司徒府認定的,才是有效的,因此司徒府才是決定人才品級的國家機關。
第二環節,九品用人。九品鑒人的終極目的是為九品用人服務,九品官人法就是為九品用人而設計的。九品官人法最重要之處,開創之處,是對職官進行九等區分,給每個職官標注品。確定每個職官需要何品的人來擔任。這個為職官所標注的品,被人們習慣稱之為官品,即任官所需要的品,但由于隋唐以來,官品的性質已經由人品變為官階,人們習慣于從后起的、已經演化為官階的官品性質來看待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官品,已經習慣于把官品的研究排斥于九品官人法之外,而將九品官人法研究,固化為對中正制度的研究。這樣,我們離魏晉南北朝官品性質的正確認識,已漸行漸遠。
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將為官職所標注的、任官所需的品,稱之為官品;將士人所擁有的、由不同途徑所獲得的品,稱之為資品。二者性質實際是一致的。
具體來說,某種官職如標明官品二品,就表示這種官職需要資品二品的人來擔任,標明三品,就表示這種官職需要資品三品的人來擔任。同時,某人若獲得資品二品,就表示有了做二品官的資格,若獲得資品三品,就表示有了做三品官的資格。
但是,資品與官品之間畢竟存在差異,任職資格與實際任職并不等同。一般而言,人們在獲得資品之后,都不能同時獲得與資品一致的官品。資品能否轉化為同品的官品,何時達到與官品一致,難以意料。因為一個人的仕途發展、官品升遷,受到多種社會因素的制約。然而,在把握了資品與官品的統一性之后,我們可以在錯綜復雜的變化中,掌握資品與官品之間關系的一些基本規律。
官品的品級是對任職者資品的最低要求,資品的品級則是資品所有者官品升遷的最高極限。如某個官職標明為官品五品,那我們就知道這個官職任職者的資品,最低是五品。雖然資品五品以上者不一定能擔任五品官,但五品以上者都有資格擔任這項職務,而資品五品以下者,如果不改變資品,即使奮斗終身,也不能擔任這個官職。同時,知道了某個人確定的資品,我們就可以預料其一生仕途發展的最高限度。
那么,資品所有者的任官,是否也有最低極限?即資品與起家官官品之間是否存在著一定的規律,有著大致的對應關系?
我們考察,特定的資品與起家官品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規律性,有著大致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關系,最初是二者間相差三品,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資品與起家官官品間的差距,由三品擴大到四品,有些則在三至四品間搖擺,有些則始終保持著相差三品的距離。
曹魏時期,九品官人法創置之初,某個既定資品的起家官品,與其資品對應是相差三個品級。即,如果資品是一品,起家官品就是四品;資品是二品,起家官品就是五品。這個對應關系可以列示如下:
九品官人法中,資品與官品的九個品級,均系由傳統的上、中、下三個等級演化而來。在漢代的人才理論中,一、二、三品屬于上等之才;四、五、六品屬于中等之才;七、八、九品居于下等之才。在漢代人才等級區分及官吏試用制度的影響下,九品官人法顯然采取了大致相當于試用的規則。這規則是,即便是上品人才,也不能馬上做上品人才可以作的官,需要從低一個等級的中品人才可以作的官做起;中等資品則先要由對應的下等官品做起。因為每等分做三個品級,這樣一來,每個既定資品的起家官品,就都與其資品形成了相差三品的格局。按照三等區分的形式,則二者相差的是一個等級。西晉以后,資品與起家官品間的對應關系發生變化,資品二、三、四品的起家官品與其資品間的差距,由相差三品變為相差四品;資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與其資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間浮動;而資品六品的起家官品則仍然保持著與其資品相差三品的距離,它是起家官品所需的最低資品。這種對應關系可以列示為:澎湃新聞:
“九品官人法”在實施起來效果如何?魏晉時期的“門閥政治”或者說“世族政治”跟“九品官人法”有什么關系?為何到了魏晉末期出現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現象?陳長琦: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首先是在確定官品即確定各種官職所需要的資品基礎上,對現任官員的資品進行品評。《魏志》卷二三《常林傳》注引《魏略?清介?吉茂傳》:“先時國家始制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材行所任。”這說明,九品官人法建立之后,在確定各種職官所需要的資品基礎上,首先對朝廷中的公卿以下現任官吏的資品進行了審核,以確認他們的資品是否與所擔任的官職匹配。這一審核,實際上是對曹操唯才是舉思想指導下所選任官員的確認,現任官員應該都通過了九品官人法的審核,沒有發現審核不通過而落馬的。但在隨后的施行中,它就逐漸淪為世族政治的工具,被世族化。
所謂世族,就是世代為官的士大夫家族,一個士大夫家族世世代代在朝廷中做官,就屬于世族。另外,如班固所說:“公侯傳國則曰世家”,世代傳襲公侯爵位的,是當然的世族。關于九品官人法與世族政治的關系,我們從九品官人法的具體操作程序就可窺知一、二。我們前面講過,九品官人法所設計的士人獲得資品的途徑是多元的,但主要的有三種,一是中正的品評;二是賜官賜爵與襲爵;三是察舉考試與國子、太學考試。除第三種之外,前兩種資品的獲得都與家世相關。
我們先看中正的品評。首先中正都是由一定身份、地位的官員兼任的,這當中許多中正本人就是世族出身的,其利益取向,不言而喻。其次,中正在品評時,不僅要考察被品評者的才、德,還要考慮被品評者的家世,這樣家世出身就成為被品評者資品高低的重要條件。
第二,我們來看賜官賜爵與襲爵。賜官是皇帝賜予大臣之子弟為官的行為,因為在九品官人法下,每個官位都規定有任官的資品,因此,獲得賜官的大臣子弟在獲得官位的同時,也就同時獲得了任該官的資品,因官而得品。賜爵是皇帝賜予臣下爵位的行為,襲爵則是爵位的承襲。無論是獲得皇帝的賜爵還是承襲先輩的爵位,爵位擁有者都可以同時獲得與該爵位相應的資品,并可以以其資品按照九品官人法的規則去做官。對此,學者關注不夠,多把爵位所標注的品理解為官階,其實它與官階沒關系,魏晉南北朝時期官與爵是分開的,有官者未必有爵,有爵者未必為官,爵位所標注的品,其實是爵位的資品。這是九品官人法世族化的最重要的一個途徑,可以說這是對先秦世官制度、秦漢任子制度的重要繼承與發展,也是隋唐直至明清時期蔭任制度的一個重要來源。
正由于此,九品官人法在推行中發生世族化,淪為世族政治的工具,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出現“公門有公,卿門有卿”的局面,就是不足為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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