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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未成年少女因犯罪獲刑,家長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2月16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浙江溫州市平陽縣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小吳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1000元。因為犯罪時小吳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法院對其家長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在法院接受了家庭教育指導。
小吳的父母在她小學時就離婚,其父吳某常年在外地做生意,她從小跟隨爺爺奶奶生活。2020年,她因交友不慎結識了池某(另案處理)。
池某在平陽縣鰲江鎮某小區租了間房屋,招募黃某及未成年人林某居住,并安排她們從事賣淫活動。與小吳相識后,池某邀請她一起來住,并讓她幫忙介紹嫖客,事后每單可以拿100-200元的好處費。雖然小吳平時并不缺錢,但禁不住池某的請求,便給她介紹了幾個朋友,從中抽成獲利800元。后小吳搬離了池某租住的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吳的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小吳介紹未成年人賣淫,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小吳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1000元。
法院調查了解后認為,小吳系未成年人,曾尋釁滋事被行政處罰,但其父吳某未能積極履行監護職責,進行適當的家庭教育,導致小吳不但未能改過自新,反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為此,法院向吳某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履行監護職責告誡書》,由專業人員在法院內對其進行了家庭教育指導,并聯合檢察院、婦聯告誡吳某積極正確履行監護責任。
今年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在法律層面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這代表家長必須“依法帶娃”,同時還要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合力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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