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讓外甥女代受賄”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獲刑,被認定主觀故意
去年8月,有媒體報道,中共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經(jīng)研究決定,免去李會林鄭州鐵路局副局長職務,同意鄭州鐵路局黨委免去其黨委委員職務。
河南商報記者獲悉,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李會林受賄案一審判決書,其外甥女代為收受中鐵七局相關負責人安排購置的一套北京房產。李會林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受賄
房子落在外甥女名下
中鐵七局原總經(jīng)理劉某供述,為了感謝時任鄭州鐵路局總工程師的李會林對中鐵七局工程項目的關照,并和他維持好關系,希望他以后在工程上繼續(xù)關照,2008年,中鐵七局出資在北京給李會林購買了一套房產。
但該房產并未直接落到李會林名下,而是由其外甥女譚某代為收受。
當時,李會林提供了譚某的手機號,劉某安排趙某聯(lián)系譚某看房、簽訂購房合同。
后來,購置房產的事情辦好后,劉某告知李會林該情況,李會林表示感謝。
自首
將房產證等購房手續(xù)退掉
并主動投案
譚某說,李會林曾提出退房,但沒有堅持,并予以默許。譚某于2010年3月將房子出租出去,租金每月4000元,2012年5月收回,2013年4月譚某入住。
2015年8月初,李會林讓其將該房產的房產證等購房手續(xù)退掉。
2015年8月10日,李會林主動投案,因涉嫌犯受賄罪,其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李會林犯受賄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鄭州鐵路運輸分院指控,2006年以來,李會林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總工程師并分管工程建設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中鐵七局的請托,對中鐵七局承建工程予以關照。
2008年10月,在李會林默許下,由其在北京工作的外甥女譚某代為收受經(jīng)劉某安排購置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小馬廠路1號院7號樓2704室房產一套,價值人民幣292.4478萬元,房屋所有權落戶于譚某名下。
庭審
主觀上系直接故意
并不是間接故意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16年2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李會林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護人也提出了辯護意見:李會林未直接接受房屋賄賂,而是在行賄人刻意安排下,由其譚某代為接受,客觀上有較強的被動接受行為,主觀上持放任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李會林自首,積極退贓,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未對國家造成損失,系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會林非法收受中鐵七局所送房產主觀上是明知的,看房、簽訂購房合同,譚某均告知李會林,李會林予以默許;簽訂購房合同后,劉某告知李會林,李會林表示感謝,且實際控制該房產6年有余。
法院認為,雖然李會林收受房產的行為是被動的,但其決意接受賄賂,主觀上系直接故意,故辯護人提出李會林主觀上系間接故意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其辯護人提出李會林投案自首,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查證屬實。
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法院最終認為,李會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起訴書指控罪名成立。李會林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且認罪、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會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二、查封在案的被告人李會林受賄所得北京市西城區(qū)小馬廠路1號院7號樓27層2704室房產一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罰金上繳庫。(原題為《讓外甥女代受賄,鄭州鐵路局原副局長被判4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lián)網(wǎng)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y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