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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校園霸凌:降低刑責追責年齡下限有可取之處,重在預防
中關村二小涉欺凌事件還在發酵。究竟校方、涉事的學生與家長有沒有責任,又該負什么樣的責任?
12月13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了北京姜杰律師事務所主任姜杰律師,他表示如果學生在遭遇欺凌后受到心理或生理傷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施害學生家長要求損害賠償。
律師建議家長積極主張權利
姜杰認為,在中關村二小事件中,當事人都是未滿14歲的學生。按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便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也不予處罰,而是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按照《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年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且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校園欺凌中,多是一方對另一方的侮辱、毆打,很難使用《刑法》進行約束。但被欺凌一方的家長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姜杰說,如果孩子確實在欺凌中受到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家長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認錯誤、賠禮道歉等,并給予一定的賠償。這一觀點得到上海宇玨律師事務所孫建中律師的認同,他表示盡管學生因為年齡原因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本人及監護人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即使孩子受到的是心理傷害,也可以進行量化,比如依據心理治療的費用,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姜杰建議家長積極地主張自身的權利,“這對各方都有積極的意義。”
另據姜杰介紹,如果欺凌事件中的當事人年滿14周歲,可按具體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毆打、傷害、侮辱、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相關條款予以治安處罰。造成重傷的可以追究傷害罪。對于年滿16周歲的,如果構成犯罪,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追究傷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
事發在校園,學校應承擔監護責任
中關村二小校長楊剛在接受中國教育報采訪時表示,這件事情構不成霸凌。孫建中認為這種說法并不妥當,“無論如何定性這一事件,事實就是學生在校園里受到了侵害。”
孫建中表示,盡管學校不可能派人對學生進行貼身看護,但如果在事先和事后沒有盡到自己的監護義務,傷害事件發生后,學校還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在事先應該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明確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盡量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一旦暴力情況出現后,學校則要對受侵害的學生進行問詢,視情況及時送醫治療。對于事實侵害行為的學生而言,學校則應依據校紀校規進行處理。”
如果以上要求,學校都沒有做到的話,孫建中認為學校是很難免責的。
相較立法,預防教育更重要
憑借新媒體的傳播,“校園欺凌”事件很容易引起公眾的關注,但此類事件卻并未及時止步,甚至還有愈發加劇的趨勢。
涉校園欺凌事件發生范圍也不斷擴大,從小學、初中,到高中、高職學校等都有此類事件。12月,“中國青年網”報道稱湖北黃岡武穴市一名女生遭3名女生暴力毆打;11月,《海南特區報》報道,海南省萬寧南林中心學校內一名身穿校服的女生被幾名同齡人堵在角落里掌摑;7月,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堯山中學一名初一學生因不愿借錢,在補習班遭受兩名女生辱罵、毆打;5月,《華商報》報道稱,一名14歲的女生被兩名女孩從西安城北“擄”到朱雀門附近,并在一小區內遭到三女一男一個多小時的毆打,遍體鱗傷。
隨著被曝出的欺凌事件不斷增多,不少人提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建議。姜杰認為,這一建議有可取之處。“降低年齡下限可以使學校、家長關注并重視校園欺凌。” 姜杰表示,僅靠法律來約束校園欺凌行為是不夠的。“法律通常只能起到事后制裁的作用,對于校園欺凌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教育。”
姜杰建議學校和家長要了解重視校園欺凌,從孩子細微的變化中發現是否存在欺凌的現象。“從孩子的心理上說,他們通常不會向父母、老師講述欺凌的情況。這就需要家長和教師細心地觀察,才能防微杜漸,避免欺凌事件不斷發展產生嚴重的后果。”同時,姜杰也認為學校、家庭加強對孩子法制、社會公德等方面的教育,能有助預防問題青少年的出現。
孫建中認為,學校除了應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重視校園傷害事件外,還需建立與警方的溝通機制,讓受到傷害的學生有渠道向專人求助。“一旦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就應按照相關規定堅決處理,避免其他學生出現效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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