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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決避免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強調,要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對于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
“終本程序”全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主要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通知》強調,要嚴格規范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對于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要嚴格落實執行異議制度,對于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及時予以糾正。要用好執行和解制度,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重組、和解協議。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執行案件流程的監督管理限,有效解決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范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
“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于執行人的財產,要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通知》同時要求,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于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通知》指出,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通知》強調,要堅決杜絕超范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銀行賬戶內資金采取凍結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一個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應盡量僅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對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盡量不“死封”“死扣”,對有多種財產并存的,盡量優先采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此外,《通知》還要求,要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要嚴格規范評估、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等變價環節,防止對擬處置財產低估賤賣。要優先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以降低處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價率,有效去除拍賣環節的權力尋租空間。要規范執行案款管理與發放,對于已經執行到位的執行案款,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發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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