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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癲癇患兒家屬直郵購管制藥品,涉“走私毒品”被取保候審
近日,福建又出現一起“癲癇患兒家屬海外購買精神管制藥品被指毒品犯罪”的案件。
患兒家屬顧艷紅(化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其親屬的孩子今年11歲,2015年被發現罹患藥物難治性癲癇,“我們去看了醫生,期間調整過很多種藥物,都沒有辦法很好控制病情。大約兩三年前開始,在醫生的指導下開始服用氯巴占。”后因直郵購買氯巴占,顧艷紅和她的親屬被警方帶走調查,并被定性為“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家屬提供的患兒病歷中,記載了氯巴占及其服用劑量
直郵購買三盒氯巴占
被警方定性為“涉嫌走私毒品”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指出,氯巴占是一款治療“藥物難治性癲癇”的廣譜抗癲癇發作藥物,在超過100個國家被用作抗癲癇藥物。但氯巴占在我國屬于第二類精神管制藥物,在國內未獲批準上市銷售,在國內尚無醫療機構合法引進氯巴占的情況下,患兒家屬只能從國外購買正規上市的氯巴占。近期,隨著海關對氯巴占藥物查處力度的加大,多名代購者或不再從事代購、或被警方抓獲,眾多患兒面臨斷藥風險。
在此情況下,顧艷紅想到了直郵購買氯巴占的方法。她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不久前,其親屬患兒面臨斷藥,委托她“想辦法”,她在病友群里求助,有病友向她推薦了直郵渠道。隨后,顧艷紅通過網絡下訂單,購買了三盒氯巴占,收件地址填寫的則是其親屬的地址。
顧艷紅介紹,11月24日,訂單顯示“郵局派送”,但郵局工作人員來派送時,她和她的親屬被警方帶走調查。
次日,她和她的親屬均被取保候審。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福建警方《取保候審決定書》內容顯示,警方正在偵辦顧艷紅等二人走私毒品一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顧艷紅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能認同警方將她和她的親屬定性為“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我們孩子不幸生病,治病救命,遵醫囑吃藥,沒有濫用藥物。我個人覺得,這是無需被立案的正常治病救人的用藥事件。”
顧艷紅提供的患兒病歷資料也顯示,醫療機構的醫生將氯巴占及其服用劑量,寫入了病歷之中。
12月8日,福建警方相關工作人員證實,當地警方確實在對該案進行偵辦,但不便透露具體案情。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其他地區也曾發生同類案件,有多名代購者及病友因代購氯巴占被指毒品犯罪。
代購、直郵購買氯巴占
是否構成毒品犯罪引發爭議
出于醫療目的,代購或者直郵購買氯巴占等精神管制類藥物,是否構成毒品犯罪?這一議題,亦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定性問題”中明確指出,“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上述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理解與適用》中闡明:“麻精藥品通常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渠道銷售還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的,就屬于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于毒品。因此,列入《麻醉藥品品種目錄》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麻精藥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販賣麻精藥品的行為都應當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此外,《理解與適用》還根據使用對象作出區別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是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進行販賣的,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史洪舉,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指出,《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行為人出于醫療目的,違反有關藥品管理的國家規定,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那么,沒有販賣行為,只是購買自用的,不能認定‘情節嚴重’,不宜以毒品犯罪論處,更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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