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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區戶口沒房產被重點小學拒絕,南京一家長起訴區教育局
因有學區戶口卻沒有產權房而被學校拒絕,南京市民陳斌(化名)將所在鼓樓區的教育局告上法庭。11月29日下午2:30,這起行政訴訟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陳斌說,《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而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制定的“兒童戶籍、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為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才可以報名入讀該區內的對口小學”的規定,違反了義務教育法這一法條。
他說,這一“不合理”的規定使其兒子陳小兵(化名)無法入讀南京市久負盛名的重點小學——力學小學。
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在答辯中稱,鼓樓區政府制定的入學要求確實為產權證、實際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三者相統一,這是根據市教育局的政策精神來制定的具體規則。當天,鼓樓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及代理律師等出庭應訴。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為什么孩子讀小學要舍近求遠”
11月1日,陳斌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時稱,他的兒子陳小兵生于2008年10月,2015年5月報名入讀小學時遇到了困難。
他說,自己和陳小兵的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均位于南京市鼓樓區虎丘路的一處單位公租房內,該房系在南京市力學小學公布的施教區內。但是在報名入學時,力學小學卻稱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規定,除了戶籍和實際居住地符合條件之外,產權證也必須在該施教區內。
南京市力學小學2015年的招生通告 受訪者提供此外,在新生登記時,鼓樓區教育局曾經發現陳斌在玄武區另外有兩處獨立的產權房,曾勸他將他和其兒子的戶口遷至玄武區的房產名下,并實際居住,在玄武區享受義務教育。
但陳斌認為,他和陳小兵的戶籍都在力學小學的施教區內,應該遵循義務教育法中規定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的規定。且位于鼓樓區的住房對他來說居住更為便利,沒有必要搬家變更實際居住地。
后來,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就把陳小兵安排到離家較遠的漢口路小學就讀。為了不耽誤正常入學,陳斌只能讓兒子入讀。
陳斌認為,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舍近求遠”安排他的兒子到離家較遠的漢口路小學就讀,違反了義務教育法規定的依據戶籍所在地“就近讀書”的原則。他要求法院作出判決,調整陳小兵小學階段義務教育學校為南京市力學小學。
“縣級教育機關為義務教育管理主體”
11月18日,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證實了陳斌狀告鼓樓區教育局一事,并稱已經聘請律師,準備“根據流程”進行應訴。
鼓樓區教育局對澎湃新聞表示,鼓樓區政府制定的入學要求確實為產權證、實際居住地、戶籍所在地三者相統一,這是根據市教育局的政策精神來制定的具體規則。但鼓樓區教育局拒絕就此事進行進一步說明。
同日,南京市教育局對澎湃新聞表示,對于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問題,南京市教育局有一個宏觀的指導政策,各區教育局據此制定各區的政策。根據《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管理的主體是縣(區)級教育機關,鼓樓區教育局有權制定政策細則。
根據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出具的《行政答辯狀》,2015年5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根據南京市教育局的《南京市2015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寧教[2015]18號)文件精神,制定了鼓教(2015)85號《南京市鼓樓區2015年小學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其中關于就近入學的問題,“實施辦法”第一條第2項明確規定“堅持就近入學原則,施教區內適齡兒童入學,應具有所在施教區家庭正式常住戶口,其戶口原則上應隨父母(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籍,且戶籍與實際常住地、產權證(產權證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持有者為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三者一致的,可正常報名。每套住房原則上只安排一名適齡兒童在施教區小學正常入學。原則上,新生入學報名的一年前須準備好相關材料,并實際居住在戶口、產權證所在地。”
《行政答辯狀》還稱,陳斌的觀點是“對現行法律的錯誤理解,是單反、片面、錯誤的觀點。”
北京京尚律師事務所律師原江就此事表示,該案為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鼓樓區教育局應當對其做出的將陳小兵劃分到某個小學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原江說,《義務教育法》僅是對“就近入學”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施仍是以地方規章條例的規定,故教育局如果舉證證明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按照地方指定的實施細則,實施了對原告的學校劃分,法院不會僅按照《義務教育法》的原則性規定撤銷教育局的行政行為。
而陳斌的代理律師崔武則對澎湃新聞表示,鼓樓區教育局制定的政策違反了《義務教育法》關于“就近入學”的原則,他相信法庭會滿足陳小兵到力學小學就讀的訴求。
“相對較近”不等于“絕對最近”
11月29日14點30分,陳斌告鼓樓區教育局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第四法庭開庭,陳斌及代理律師之一顏瑞,鼓樓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及代理律師等出庭。
陳斌的代理律師顏瑞在庭上陳述,鼓樓區教育局以無房產證為由拒絕陳小兵就讀力學小學的請求,難以體現教育公平,與國家政策方針相背離,“如果僅因為原告在鼓樓區只有單位公租房,無房產證,而將原告安排在離家較遠的漢口路小學就讀,同一戶籍地、同一住宿片區的兒童卻沒有平等地享受教育資源,難以體現教育公平,與國家教育公平的政策相違背。”
顏瑞同時稱,陳斌在學校施教區內有公租房,其房屋性質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權,顏瑞說:“公共租憑住房是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承租人雖沒有所有權,但是公租房承租權法律已明確可以繼承,因此公租房的性質不同于一般的商務租憑,而是更接近甚至等同于取得房屋所有權,他認為制定招生辦法時理應考慮到這一部分人群的實際情況需求。
顏瑞還稱,即使鼓教(2015)85號文合法有效,鼓樓區教育局將陳小兵安排到漢口路小學亦不合法,原因是依據《南京市普通中小學辦學條件標準》,中小學生不應跨越車流量大、無立交設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學,而陳小兵去漢口路小學上學需要步行1.5公里,經過車流量大的漢口西路、寧海路、上海路。
南京市鼓樓區教育局小教科朱科長就此答辯說,針對在施教區內沒有產權證只有戶籍的情況,鼓樓區教育局根據“相對較近”的原則進行了統籌安排,漢口路小學對陳小兵來說符合“相對較近”,“相對較近”不等于“絕對最近”。
南京市鼓樓區主要依據此前出具的《行政答辯狀》進行辯護。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審判長宣布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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