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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租客不能以群租房為由,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北京一中院共審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742余件,其中,當事人常以房屋為群租房或是保障房為由起訴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但最終都被法院駁回。
11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涉房屋租賃的六大熱點問題,其中重點包括群租房、保障房出租、提前解約等方面糾紛。
“群租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出租雖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但并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長郭燕枝表示。
2013年8月19日,張某與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張某租賃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間,租金標準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
合同履行期間,中介公司又將該套房屋的其他房間打隔斷后出租多人。次年4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違法出租屋整頓治理期間,要求承租人盡快搬離。
2014年5月19日,張某主動提前搬離了租賃房屋,隨后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雙方租賃合同無效,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7月1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禁止將房屋改造后分割出租。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法院最終判決中介公司返還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群租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出租雖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但并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北京一中院民一庭庭長郭燕枝表示,法院對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當事人以租賃房屋為保障性住房為由,要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也并不鮮見。
北京一中院統計的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該院審結涉保障性住房的租賃合同糾紛18件,其中6件都涉及租賃合同的效力爭議。
郭燕枝分析說,我國法律并未明確禁止保障性住房的租賃,當事人若僅以租賃房屋為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為由,要求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并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法院不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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