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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短線交易“烏龍指”頻現,媒體:監管部門需細化量刑標準
上市公司“董監高”本應作出守法合規的表率,卻屢屢鬧出短線交易的烏龍事件,實屬不該。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以制度的硬性約束防范“董監高”短線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守法合規宣傳教育,督促“董監高”學法知法,防止無知違法等行為發生。
“手滑”“操作失誤”“不懂規矩”……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短線交易事件頻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超200家上市公司“董監高”或其家屬發生短線交易,且多數當事人將交易行為歸咎于“烏龍指”。
何為短線交易?新證券法是這么規定的: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一直以來,為防止上市公司關鍵少數利用自身職務便利或信息優勢地位,通過頻繁買賣本公司股票以從中牟利或轉嫁風險,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監管部門對關鍵少數及其家屬短線交易自家公司股票進行嚴格監管。新證券法更是加大了對短線交易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將以往規定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提升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無論有意還是無意,歸根結底還是心中規則紅線意識不強,對市場、對法治敬畏之心欠缺。上市公司“董監高”肩負著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穩定的重任,本應作出守法合規的表率,卻屢屢鬧出短線交易的烏龍事件,視規則為兒戲,既侵犯了投資者權益,也有損公司信譽,實屬不該。
公司治理無小事,“手滑”不應成為短線交易的理由,上市公司還需通過明確規則給關鍵少數劃定行為邊界。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問責機制,以制度的硬性約束防范“董監高”短線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另一方面,要加大守法合規宣傳教育,督促“董監高”學法知法,并對家屬履行監督教育義務,提醒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審慎操作,防止無知違法等行為發生。
對監管部門來說,則需進一步細化量刑標準。短線交易主觀故意舉證困難、作案動機判定難度較大,這讓不少人心生僥幸,認為就算是內幕交易了,也難以被監管部門發現。要完全杜絕此類行為,還需從當事人身份、交易規模、交易時間等方面進一步作出處罰認定,明確越界后果,以提升監管威懾力,讓鋌而走險者難逃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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