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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致死后蘇州肇事司機一千元賣房,致50萬賠償無法執行
遭遇一場車禍后,張玲(化名)的父親住院19天,最終離世。
蘇州市虎丘區法院判處肇事司機賠償張玲及其弟弟508088.19元,但從事發至今的3年里,他們只收到不到10萬元的賠償金。
一份合同顯示,濮某曾在車禍發生后,以1000元的價格賣掉一所房子,張玲認為這是濮某在惡意轉移財產,她為此提起訴訟,虎丘區法院判決撤銷房產交易合同,但判決未得到執行。
虎丘區法院執行庭一名法官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稱,據他們了解,濮某的房子雙方在私下里是以市價交易的,“現在房子已經被轉賣了3手,無法執行。現在只能寄希望于濮某名下是否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肇事司機被判賠死者家屬50萬
2013年9月26日下午,張玲的父親張某騎著一輛電動自行車,沿蘇州市太湖大道環陽山路口由北向南行駛時,被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轎車撞到,張某及其搭載的歐某被送往醫院搶救。
入院19天后,2013年10月14日,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歐某最終被截肢。
此時,張玲只有16歲。
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轎車司機濮某事發時駕車遇綠燈而使用非機動車道,直行進入路口,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后座搭載歐某,二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均與這起事故的重大后果存在因果關系。
事故責任認定書稱,因不能完全有效證明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事發路口瞬間的交通信號狀況,根據目前掌握證據材料,不能對該關鍵情況予以排他性確證,“對該事故中,當事人濮某、張某應負責任不做認定。”
張玲說,因事發時她的父母已離婚,當時16歲的她與弟弟將濮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90余萬元。2014年6月19日,蘇州市虎丘區法院經開庭審理,判決濮某賠償張玲與其弟弟508088.19元。
一審過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但這筆賠償金并未順利執行。張玲說,“判決書下達后,張某賠償了她和弟弟2萬余元,后法院執行庭法官將其名下轎車強制執行。但在這之后,就因為濮某名下沒有可執行財產而停滯了。”
肇事司機千元賣了市價58萬房產
張玲的代理律師后來查詢發現,濮某名下一套市價58萬元的房子,在案發后曾被濮某以1000元的價格賣予他人。
據濮某與買方2013年10月14日簽訂的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顯示,濮某在張某去世當天,將位于蘇州市虎丘區新獅新苑一套68.97平方米的房子賣給段某,合同中顯示的價格為1000元。
隨后,張玲與弟弟再次將濮某訴至虎丘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濮某與段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虎丘區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決中支持了張玲的這一訴求,認為雖濮某與段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將濮某的房子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段某,但轉讓價格遠低于市價,明顯不合理。因濮某負有到期債務,且“除上述房屋外,已無其他可執行財產,該轉讓行為顯然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主張撤銷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書中關于該案的執行情況顯示,拍賣濮某車輛獲執行款73800元,濮某給了20000,濮某父親支付4000,張玲拿到的賠償一共97800元。
張玲說,盡管法院支持了她與弟弟的訴訟請求,但房子始終沒有拿回來。
11月24日,澎湃新聞致電濮某了解是否“惡意轉讓財產一事”,濮某匆忙掛斷電話后,便不再接聽。
虎丘區法院執行庭一名法官稱,盡管合同中顯示濮某的房子售價只有1000元,“但我們了解到,實際上雙方在私下里是以市價交易的。而且現在房子已經被轉賣了3手,無法執行。現在只能寄希望于濮某名下是否還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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