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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莊稼抓野豬圈養被抓,村民有“緊急避險”權嗎?
文 | 沈彬
野豬出沒,損毀辛苦種下的、養家活命的莊稼,趕也趕不走,怎么辦?
四川省北川縣村民楊小兵和曾強在自家田里設下繩套,抓住了一只小野豬,帶回家圈養。20天之后,被人舉報,兩人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警方查獲。楊小兵滿腹委屈,“我是幫鄰居驅趕野豬,設了幾個簡單的繩套,本是好心幫忙,沒想到觸犯了法律”,“聽說獲刑對孩子的前途有影響,我覺得對不起孩子。”
近年來,中國的生態文明有了長足進步,眼看著大山復綠,百獸回歸,但是,人和獸的矛盾也在近期多了起來,特別是野豬成為近期的矛盾爆發點,新聞不斷。四川67歲的吳婆婆為防止野豬糟蹋莊稼,電死了3頭野豬,結果被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緩刑,在刑滿后,吳婆婆繼續搭棚子住在山上“守衛家園”。河南省淅川縣吳某夫婦家里的麥子被野豬毀了30多畝,100多畝的玉米也被吃到70多畝絕收,結果在3個月內,獵殺了至少8頭野豬,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分別判處兩人:1年6個月,緩刑2年;1年,緩刑2年。
老太太電野豬,“非法狩豬罪”;夫妻被毀了100畝田后獵殺野豬,“非法狩豬罪”;這次楊小兵甚至沒有殺野豬,只用繩套把豬抓住,暫時圈養,又是“非法狩豬罪”。哪怕是沒有多少法律知識的大山里的農民,也知道“判刑定罪”是多么大的社會負面評價,會給自己和家庭帶來什么——哪怕只是緩刑。
前幾年,“掏鳥窩”被判刑10年半,以及“賣鸚鵡案”,曾引發社會對畸重刑期的爭議,其中體現的是專業性很強的動物保護法律和普通人認知之間的水位差,但是,畢竟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有嚴重的主觀過錯,把賺錢的歪腦筋動用到了受國家、國際條約保護的珍稀動物身上——燕隼、小金太陽鸚鵡。
但是,前述的這些“狩獵野豬”的農民,根本沒有惡意殺害野生動物,借以牟利,或者滿足口腹之欲的動機,甚至其殺死、轟趕、下套抓捕野豬的行為,都不滿足“狩獵”的基本要件,既沒有吃,也沒有扒皮,無非就是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被迫采取自助措施,防止野豬繼續作踐莊稼。
之前,有法學專家就提出,農民為了保護莊稼而打野豬,符合法律上的“緊急避險”要件。緊急避險,是一個和正當防衛類似的概念。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野豬要保護,農民的合法財產也要保護,《刑法》賦予公民“緊急避險”的權利,這是法律允許的“不得已”。
要看到,當下中國個別地方,野豬泛濫幾乎成災,成為公民財產乃至人身安全的嚴重威脅,是不是還要刻舟求劍,延用《刑法》束縛住農民自救的手腳?所謂“法律不強人所難”,面對自己耕種的莊稼被損壞,那不只是小麥、玉米,還是孩子的學費、老人的看病錢,農民有沒有權利“自衛”——“緊急避險”?
特別是,在楊小兵案當中,當事人已經很小心翼翼,不去傷害野豬,只是繩套抓了野豬,沒有殺,沒有打,圈養也只是防止野豬繼續禍害的暫時措施。哪怕是專業動物保護部門,一般也會采取這種暫時圈養的措施,能不能機械地套用“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有待商榷。
就像網民所說,面對近期頻頻出現的野豬傷人、毀田的事件,能否堅持“以人為本”?當下,野豬資源已經發生改變了,是不是還要延續之前野豬極度瀕危情況下的司法政策?
人,是法律保護的第一價值。在人和野豬的沖突中,請把“緊急避險”權還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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