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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村民抓野豬回家圈養被起訴,警方:涉嫌非法狩獵罪
野豬出沒,損毀莊稼,四川省綿陽市北川縣村民楊小兵和曾強設下陷阱,抓住了一只小野豬帶回家圈養,被人舉報后,兩人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警方查獲。
“我是幫鄰居驅趕野豬,設了幾個簡單的繩套,本是好心幫忙,沒想到觸犯了法律。”11月29日,談起此事,楊小兵滿腹委屈,想到自己作為犯罪嫌疑人,將站上被告席,他更是擔憂:“我有兩個娃兒,聽說獲刑對孩子的前途有影響,我覺得對不起孩子。”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楊小兵、曾強取保候審,案件已移交至檢察院審查起訴。
被套中的小野豬
設套抓豬
逮住小野豬帶回家圈養
楊小兵和曾強,是北川縣小壩鄉壩底村村民。
因村里經常有野豬出沒,損毀莊稼,驅趕無用,今年7月31日,楊小兵和曾強一起,用摩托車離合線,在野豬經常出沒的地里設了幾個索套。
8月1日,兩人到地里查看,發現一個套索套住了一頭小野豬,大概有10多斤重。“沒想到幾個簡單的繩套還真的套住野豬了。”楊小兵回憶,當時,他們發現小野豬的左腳上有傷,看起來也溫順,就商量著把野豬帶回去飼養起來。
8月20日,附近的村民發現楊小兵家里養有野豬,向當地警方進行了舉報。
楊小兵圈養野豬的地方
涉嫌犯罪
兩名逮豬人將被起訴
“我們接到舉報后,到現場進行了查扣。”北川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介紹說,8月20日,辦案民警在楊小兵家后院一個較隱蔽的豬圈里,發現了一頭身棕色花斑的疑似小野豬,“長約30多公分,重約20斤的樣子。”
民警表示,據楊小兵、曾強供述,如果把野豬放了,還會跑回地里糟蹋莊稼,就想把野豬養大了后殺了吃肉。經調查,初步認定兩人抓捕野豬的行為,涉嫌非法狩獵罪。
目前,公安機關已對兩人實施取保候審,已將案件移交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查扣的小野豬,暫時寄養在綿陽市游仙區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待案件辦結后,將移交到縣自然資源局按相關規定進行保護處理。
11月29日,記者在位于游仙區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見到了寄養在這里的這只小野豬。經過幾個月的飼養,小野豬仍然野性十足,不停亂轉,還不時啃咬圍欄。
被套中的小野豬
野豬困局
進村毀壞莊稼還傷人
成為了犯罪嫌疑人,楊小兵感到非常委屈和不解。“我是幫鄰居驅趕野豬,我沒有故意傷害野豬或是獵殺,而是把它養了起來。”
據當地村民介紹,近幾年,村里經常有野豬下山。“野豬很聰明,它們不會盯著一塊地啃食,更令人心煩的是,過幾天它們又折返回來繼續毀地,很囂張,一塊地搞不好就顆粒無收。”
野豬不但毀壞莊稼,而且還傷了人。“一只小野豬的沖擊力,就足以讓成年村民受傷。”楊小兵說,今年3月,白坭鄉中福村66歲老人馬久玉在林地干活時,就被野豬襲擊致重傷。
在當地,村民嘗試采用過放鞭炮、敲鑼鼓等各種方式驅趕野豬,但隨著野豬數量的增加,野豬的膽子也越來越大,“這些驅趕方式,野豬根本不怕。”
特別是夏季玉米成熟時,野豬更是泛濫,成群下山啃食。“成群的野豬把地里的玉米啃了不說,還把玉米桿拱得到處都是。”楊小兵說,由于當地年輕人大多都出去打工了,村里的老年人便請他們幫忙,看有沒有什么法子驅趕野豬。
楊小兵采取過驅趕、嚇唬的方式,也在玉米地四周拉了繩子,但都無濟于事。“前兩天還能嚇走,后來根本不怕了,成群的野豬進入地里拱食。”
部門回應
個人不能非法捕殺野豬
據辦案民警介紹,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野生動物損毀莊稼等事件,應該及時報到當地的自然資源所。對于野生動物毀壞的農作物,可向當地政府進行報備,由政府及保險公司對損失的農作物進行一定的賠償。
針對目前野豬頻繁出沒的現狀,民警表示,當野生動物泛濫到一定程度時,應該由主管部門同意,聘請專業的捕獵隊進行一定數量的捕殺,個人不得進行私自捕殺。
對此,北川縣野生動物保護中心負責人趙先生說,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楊小兵圈養野豬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趙先生表示,養殖野生動物需辦理養殖手續,根據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除科研、觀賞外,其余人不得進行人工飼養。
律師觀點
嫌疑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野豬屬于國家 “三有”保護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川屬仁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波認為,根據2018年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至此,原來根據“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標準頒布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已明顯不能機械適用,特別是根據原來標準中“有益”這個模糊概念來確定的名錄部分。近年來,野豬擾民事件層出不窮,此情形下,是否還應當將野豬認定為“有重要生態價值”?值得探討。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六條: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獵的應當立案追訴。
“上述事件中,若涉案嫌疑人所用工具為‘繩’,所用方法為‘套’,則該情形是否構成使用‘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值得商榷。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是指槍、電、毒、炸等危害人畜安全或殘虐野生動物的方法或工具。”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姜波認為,上述事件中,涉案嫌疑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認定為犯罪。但其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具體證據,進行審查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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