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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訴四川一女官員盜歌案二審:索賠五百萬,激辯三大問題
在狀告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政府和女官員周莉萍一審敗訴后,青年女歌手蘆菲繼續奔忙在維權路上。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于2015年7月,率先披露四川省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周莉萍涉嫌盜用蘆菲原唱歌曲《水墨平昌》聲音的案件。
2014年11月8日,蘆菲將平昌縣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為共同被告,索賠包括著作權、表演權和名譽權在內的侵權損失共計500萬元。
今年3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蘆菲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其承擔案件受理費3300元。蘆菲不服,當庭表示要上訴。
11月9日,該案二審在四川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蘆菲對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權利、平昌縣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是否侵權、一審程序是否違法三大焦點問題展開辯論。法官稱將擇日宣判。
女歌手訴女官員盜歌
蘆菲,今年30歲,2011年畢業于吉林省藝術學院聲樂表演專業,她曾多次參加全國的一些青年歌手大賽并獲獎。
蘆菲說,《水墨平昌》是她2012年10月受吉林作曲家富大華之約演唱錄制的,由聶正罡作詞、富大華作曲。同年12月,聶正罡將《水墨平昌》歌曲報送參加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城市形象主題歌評選,報送后石沉大海。
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上,周莉萍演唱《江口水鄉》。2013年5月10日,蘆菲偶然在網上發現她原唱的歌曲《水墨平昌》入選了,但歌名被篡改為《江口水鄉》,演唱者變成了周莉萍。演唱視頻上傳時間為2013年1月11日19時40分。平昌縣政府官方網上也有她錄制的《水墨平昌》,演唱者仍注明是周莉萍。
原來,早在2012年12月,蘆菲演唱的《水墨平昌》被報送參選平昌縣城市形象主題歌評選活動后不久,便從全國眾多參選作品中脫穎而出,還被改名《江口水鄉》,確定為該縣城市形象主題歌。
更令蘆菲氣憤的是,未經其授權同意,2014年4月25日,平昌縣人民政府承辦了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江口水鄉》再次出現在屏幕上。蘆菲稱,盡管現場舞臺上演唱者為周莉萍,但歌曲(指《江口水鄉》)全是她的聲音。舞臺上的周莉萍,僅僅是伴隨播放的音樂對嘴型。
蘆菲打聽得知,周莉萍29歲,是平昌縣文物局副局長。經平昌縣人民政府推廣,由周莉萍假唱的《江口水鄉》先后在全國40多家新聞媒體和網站上傳播,最高點擊達24萬人次。
歌曲《水墨平昌》作曲者富大華出具的證明稱,蘆菲是歌曲《水墨平昌》的原唱、首唱。
一審被駁回后上訴
2014年11月8日,蘆菲一紙訴狀將平昌縣人民政府和周莉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賠償包括著作權、表演權和名譽權在內的損失共計500萬元,同時要求在侵權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公開賠禮道歉。
2015年10月22日,受理此案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平昌縣文化館列為共同被告,并組織原被告雙方交換證據、質證。當年11月18日,巴中市中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2016年3月25日,該院作出一審宣判,認為原告蘆菲既不是《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也不是改編、匯編該作品的作者,因此不享有著作權和表演權,但蘆菲是《江口水鄉》歌曲小樣的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權,故本案應定性為侵害表演者權糾紛。
法院認為,被告平昌縣文化館與《江口水鄉》的詞、曲作者雖簽訂有《原創音樂作品使用授權協議》,享有永久使用和出版發行的權利,但使用了蘆菲演唱的《江口水鄉》歌曲小樣,侵犯了蘆菲應當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平昌縣文化館稱在開幕式表演中系誤播以及對歌曲小樣的使用是“合理使用”于法無據,對其抗辯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中稱,由于平昌縣文化館與蘆菲已就侵權事宜達成了賠償協議,向其支付了15萬元賠償款,并在平昌縣人民政府網上發表聲明,表明了蘆菲原唱者身份,且在庭審中蘆菲當庭表示不再追究平昌縣文化館的責任,故平昌縣文化館不再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周莉萍在拍攝《江口水鄉》MTV時系平昌縣文化館的職工(后2014年1月8日由平昌縣文化館調入平昌縣文物局工作,目前為副局長),履行的是職務行為。
法院還認為,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雖然在平昌縣舉行,但開幕式中關于地方文藝展演部分是平昌縣文化館具體組織、策劃和實施,在演唱歌曲《江口水鄉》時,由周莉萍登臺表演并署名,播放的卻是蘆菲演唱的歌曲小樣。歌曲小樣的持有者是平昌縣文化館,是播放伴奏還是歌曲小樣,不是周莉萍個人能決定的,且周莉萍未收取任何費用,故周莉萍實施的行為后果,應當由平昌縣文化館承擔。
對于另一被告平昌縣人民政府,法院認為,其作為四川省第五屆鄉村文化旅游節開幕式的承辦單位之一,并不是文藝表演的具體組織、策劃和實施者,也無證據證實平昌縣人民政府在鄉旅節上授意或知道平昌縣文化館、周莉萍有侵犯蘆菲表演者權的行為。因此,要求平昌縣人民政府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3月25日上午,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蘆菲的訴訟請求,并要求承擔案件受理費3300元。蘆菲不服,當庭表示上訴。
二審激辯三大焦點
11月9日,該案二審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就蘆菲對涉案作品是否享有權利、平昌縣人民政府和周莉萍是否侵權、一審程序是否違法三大焦點問題展開激辯。
9日上午8時30分,一襲黑衣的蘆菲與律師和母親一早便來到法院門口等候。 澎湃新聞在現場看到,蘆菲將包括光碟和其他紙質材料的相關證據裝進了一只麻袋里。開庭時,周莉萍和平昌縣政府委托的兩名代理律師均出庭參加訴訟,但現場沒有發現周莉萍和平昌縣政府相關負責人坐在被上訴人席位上。
庭審中,蘆菲的代理律師衣慶云稱,蘆菲對自己錄制的歌曲享有表演者權,遭遇侵權,理應獲得賠償。
針對這一說法,對方律師辯稱,《江口水鄉》是蘆菲在錄音棚里錄制的,不具有社會性,因此,對這首歌曲不享有權利。事發前,他們已與這首歌曲的作詞作曲者簽有合同,縣文化館也已賠付了15萬元,演唱者周莉萍是職務行為,不存在侵權之說,同時平昌縣政府不是適格主體。此外,索賠500萬元沒有法理依據。
蘆菲的代理律師衣慶云則稱,周莉萍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她侵犯了蘆菲的表演者權力,給其名譽、精神和經濟造成了巨大損害。另外,索賠依據是依照四川當地官方媒體報道的該旅游文化節收入數億元來衡量的,而蘆菲的這首歌被他們用于商業目的,索賠500萬元只是一個低數。
當天庭審持續兩個多小時,原被告雙方均不愿意調解,最后,法官宣布休庭,稱將擇日宣判。主審女法官楊麗表示,一定會公平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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