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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滿案”國家賠償已完成,海南高院:追責尚無時間表
央廣網11月7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今年2月1號,備受關注的“陳滿案”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浙江省高院再審后判處陳滿無罪并當庭釋放。5月13號,經協商,海南省高院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元。
1992年,四川綿竹人陳滿因涉嫌故意殺人與縱火,在海口被捕,1994年,在全部物證丟失,僅憑口供的情況下,陳滿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1999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2001年,海南省高院再次駁回了陳滿的申訴。
海南高院院長在接受采訪時也曾說過,陳滿案辦理完之后就會考慮啟動追責程序,而在近日,海南高院告訴記者,追責還沒有時間表。近日記者再次采訪了陳滿,他講述了當年的經過,并表示仍然希望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責任。
今年年初在恢復自由后,陳滿回到家鄉四川綿竹,父親不久前剛過世,53歲的陳滿留在家中陪伴年邁的母親,記者幾次想和他聊聊在獄中的生活,都被他打斷。陳滿說,現在更想往前看,23年的冤獄,除了獲得國家賠償之外,更想向當年把他打入冤獄的司法機關,討個說法,“最起碼要揚善懲惡,我這個案子,第一是他們強加的,第二很多人明顯能知道這是個冤案,還一而再再而三做出這個判決,造成冤假錯案,剝奪我23年的人身自由,我蒙受了巨大的冤屈,從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了極大的折磨和摧殘。”
談起當年的判決,陳滿打開了話匣子,1992年在海口打拼的他,因為老鄉鐘某被謀殺后,警方在死者的口袋中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隨后陳滿被列為犯罪嫌疑人。陳滿表示,自己在遭受了海口警方的折磨后,才屈打成招,由于審判前后警方讓他供述的內容與當年殺人現場并不一致,導致前后有多份口供。更讓陳滿氣憤不已的是殺死被害者的兇器、房間內遺留的陳滿工作證等案件的關鍵物證,在當年提交檢方之前,就已經被海口警方弄丟,沒有在法庭上出示,1994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僅憑借陳滿本人的口供和證人證言,就將陳滿判處死緩。
陳滿質疑,“我想他們應該肯定采集了這些證據,但是為什么到最后都沒做鑒定?甚至都沒有這個圖片?為什么獨獨把我這個證據丟了?非常不可思議。”
作為一審認定有罪的關鍵,是陳滿本人的供述,然而他的供述一共有8個版本,每個都不一樣。陳滿代理律師王萬瓊質疑,按照法律規定,庭審中被出示的物證才能夠被采信成為證據,可陳滿案的物證,如警方稱在案發現場找到的殺人兇器以及陳滿的工作證,一件也沒在法庭上出現過,海口市中院和海南省高院,又是如何將案件與陳滿連接在一起的呢?“所謂的工作證,連照片都沒有,警察就出具一個說明。法院采信表示確實是搞丟了,當初肯定是有的,只能這樣來認定,否則怎么認定陳滿跟這個案子有關?他應該對這個案子負責任呢?”
現在看來法院如此“荒唐”的判決,導致陳滿蒙受23年的不白之冤,如今國家賠償已經完成,可當年作出判決的海口市中院以及海南省高院相關法官,依舊沒有受到任何追究,今年3月,海南省高院院長董治良稱,一旦陳滿案辦理完畢就考慮追責事宜。近日記者前往海南省高院采訪,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不會推卸責任,但責任也不是他們一家的,至于何時開啟追責還沒有具體的時間表,“我們案子辦錯了相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從不推卸,在兩會上董院長也表態了,如何追責?法院對一審和二審判錯的情況也進行了梳理,要區分案子辦理過程中,還有好幾家,偵查、起訴和審理,不是法院一家的責任。應該由幾家上面的領導來牽頭來對公檢法幾個環節進行處理。”
陳滿說,失去的23年時間,是再多的國家賠償也無法彌補的。現在他和家人最強烈的要求,就是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相關責任,“23年失去的東西,父母努力這么多年,家人遭受這么多痛苦。失去的東西,幾百萬,或者再多1000萬,也彌補不了。要求做錯的司法部門應受到相應的追責,他們該承擔什么責任,按照法律來制裁。”
(原題為《陳滿蒙受23年不白之冤 海南高院表示追責還無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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