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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辦卡“概不退款”等條款無效,“七天冷靜期”正式入法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經營者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信息。
關于發卡:
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條例》提出,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使用相關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供職單位違法行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申請注銷或者正在辦理注銷手續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發行預付卡或者為消費者辦理續卡的,責令立即停止發卡、續卡,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
關于消費者權利:
有權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
《條例》提出,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了解經營者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向經營者全面了解預付卡所兌付的商品或者服務內容、數量和質量、價格和費用、有效期限、余額退回、風險警示、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信息;自主決定購買預付卡;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關于憑據:
應載明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等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容的憑據: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兌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送權益的使用范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記錄、余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書面合同的,視為已經出具憑據。
預付卡書面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應當聽取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
關于聲明告示等:
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概不退款”等“霸王條款”將無效。《條例》提出,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包含本條前款規定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關于七天冷靜期:
消費者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退卡
“七天冷靜期”正式入法。《條例》提出,消費者自購買預付卡之日起七日內未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全額退回預收款;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關于退款:
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一次性退回余額
《條例》明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回: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余額不足以兌付單次最低消費項目的,依照本條前款規定處理。
由于經營者原因導致消費者退款的,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退回預收款余額。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退回預收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暫時停止發行預付卡。
關于個人信息: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信息
《條例》提出,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消費記錄、余額等信息提供查詢。經營者出現停業、注銷等情形導致預付卡無法兌付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并在經營場所、網頁的顯著位置發布公告。
此外,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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