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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法院的腰桿
個別黨政機關因為不履行生效判決成了“老賴”,其實不是什么新鮮事,但法院真能給所謂“兄弟單位”開出罰單,著實不多見。
一直以來,法院有所謂“執行難”問題,不僅是對普通訴訟參與人而言,執行成為難題,還有個別黨政機關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成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主體,甚至成為“執行難”的主要阻力所在。
法院判決不被執行,那就是一紙空文,法律保障司法裁判的執行力,并非沒有強制手段,《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律面前不該有什么特殊主體存在。司法改革之前,飽受詬病的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勝訴率”畸高的問題,與面對個別黨政部門的“老賴”,法院腰桿挺不起來,其實是同一個問題。
怎么解決問題本身往往也成了問題。個別黨政機關成為解決“執行難”的硬骨頭,有地方摸索出一些解決的辦法,比如,2012年至2013年,廣東省法院共清結黨政機關為被執行人的積案3829件,執行到位標的額141.35億元人民幣,其主要經驗便是建立解決執行難聯席會議制度,由政法委“對拒不履行債務的黨政機關所在地的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了約談”。
此次安陽罰單,也不是一拒不執行就開出的,在罰單開出之前,法院也曾“多次到安陽市公安局溝通協調”,事實上也給足了這位特殊的被執行人面子。解決個別黨政機關的“執行難”,最終還是要靠法治措施,而不是一味“協調”。
正因為如此,安陽北關區人民法院的這張罰單,才讓人覺得提氣,開出了司法的底氣。事實也證明,法院腰板硬起來,罰單開出,此前“查無此人”的公安局終于“查有此人”了。據報道,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案件款、仲裁費、遲延履行金及罰款。
司法“執行難”并非無解,關鍵在于法院能不能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維護司法的權威。維護司法尊嚴,需要法院挺直腰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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