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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女童疫苗致殘案開庭,因超過訴訟時效請求被駁回
10月18日,9歲半的朵朵坐在輪椅上,在父母的陪同下來到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因在預防接種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等,遵義市中醫院及紅花崗區實驗幼兒園被這個因疫苗而致殘的女孩告上法庭。
10月23日,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作出判決。5天后,朵朵一家拿到了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遵義市中醫院侵害了朵朵一家的知情權,存在醫療過錯;但由于朵朵一家曾申請司法鑒定,該鑒定在2014年8月4日已有結論,從那時到起訴之日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最終朵朵一家的請求被駁回。
朵朵一家生活的轉折點發生在5年前。
2011年10月18日,4歲的朵朵在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實驗幼兒園就讀,遵義市中醫院來到幼兒園給朵朵補種流腦A+C疫苗。11天后,朵朵的身體狀況突然急轉直下,患上了急性橫貫性脊髓炎。輾轉各地醫治后,仍留下了截癱的后遺癥,她的肚臍以下無知覺,大小便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
2012年6月4日,遵義市紅花崗區殘疾人聯合會填發了朵朵的殘疾證,認定其殘疾等級為一級。經過兩年半、3次鑒定之后,朵朵拿到了所患急性橫貫性脊髓炎與接種的A+C群流腦疫苗“因果關系不能排除”的結果,并獲得了一筆政府的補償款。
朵朵的媽媽回憶稱,5年前,遵義市中醫院到幼兒園給朵朵接種流腦A+C疫苗時,“幼兒園沒通知家長到場,也沒讓我們簽知情同意書”。幾天后,幼兒園發還了之前上交的疫苗接種本,她才知道孩子已經接種了疫苗。而幼兒園的老師稱,在朵朵接種的那段時期,當地還沒有發放接種通知單的習慣,“我們在黑板上寫過通知,而且上交疫苗接種本就意味著要接種疫苗”。
因為懷疑患病與這次接種有關,在治療期間,朵朵一家向遵義市紅花崗區疾控中心提出了鑒定申請。2012年3月5日,紅花崗區疾控中心簽發了鑒定意見書,調查欄顯示,進幼兒園的遵義市中醫院防保科“在查漏補種工作中實施接種過程中無差錯”。文中未提及曾進行過書面或口頭通知的字眼,也未有關于幼兒園方面情況的論述。
隨后,朵朵一家又向遵義市疾控中心提出了申請,但結果與之前幾乎沒有差別。因對此存有異議,朵朵一家來到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第三次鑒定。朵朵家人稱,當時遵義市還未有醫學會等鑒定部門(按照規定,疑似異常反應的鑒定由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組完成,若對結果有不同意見,可在限定日期向所在地的醫學會再次申請——記者注),在遵義市紅花崗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許可及委托下,她們的異地司法鑒定最終被受理,并最終得到疫苗與患病“因果關系不能排除”的結論。(詳見2015年10月28日本報刊發的《疫苗之痛》系列報道)
今年9月22日,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朵朵一家的侵權糾紛起訴。朵朵的爸爸吳焱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稱,遵義市中醫院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沒有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義務,以及紅花崗區實驗幼兒園在沒有監護人委托的情況下讓朵朵接種疫苗。
吳焱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此次的訴訟請求有二:一是希望法院依法判處被告預防接種錯誤并令其在《遵義日報》《遵義晚報》上登報道歉;二是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此次訴訟的相關費用。
10月23日,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要點在于,被告主體遵義市中醫院和遵義市紅花崗區實驗幼兒園是否是適格主體、被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朵朵一家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朵朵一家以二被告侵害知情權為由提起訴訟,因此主體適格。
2005年6月1日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
吳焱認為,幼兒園雖然收取了疫苗接種本,但并未進一步與家長溝通,也未曾向家長詢問孩子的過敏史等,這并不等于告知了家長,遵義市中醫院和遵義市紅花崗區實驗幼兒園的告知屬于“一種默認行為”。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條例規定,遵義市中醫院在接種前沒有向朵朵的監護人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侵害了朵朵一家的知情權,存在醫療過錯;但對幼兒園來說,告知義務不在幼兒園負有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范圍內,因此不存在監管失職。
朵朵一家的訴訟請求最終被駁回。法院認為,朵朵的監護人在2014年8月4日,也就是司法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就應當知道二被告可能存在侵害其民事權利的事實。而在此后的兩年內,朵朵一家并未進行起訴,目前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原題為《貴州女童疫苗致殘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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