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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單縣篡改高考志愿考生獲刑7個月,三受害同學家長稱太輕
10月25日15時,菏澤單縣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陳某對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
該案審判長周波對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被告陳某最終被判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按照羈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被告陳某在2017年3月4日就可以被刑滿釋放。”
8月5日,陳某因為涉嫌篡改四名同班同學的高考志愿,被單縣警方拘留。經警方審訊,陳某供認不諱。8月18日,澎湃新聞曾以《山東4考生的人生路口:被志愿遭篡改高校錄取,盼原高校補錄》為題進行報道。10月17日,本案開審之后,被告陳某在庭上以念悔過書的形式希望能得到被篡改志愿的四位同學以及家人的原諒,但這四位已經到被篡改后高校就讀的四位學生均對澎湃新聞表示,無法原諒被告陳某的這一行為對自己造成的影響。
案中四位被篡改志愿的學生,都已經在被篡改后的志愿高校就讀:本可能被211高校新疆大學錄取的朱偉,在煙臺大學讀軟件工程專業;本可能被江蘇警官學院錄取的田潤,在濰坊學院讀免費師范生(小學教育方向);本可能被青島山東科技大學錄取的范毅,在淄博山東理工大學讀金融專業;本可能被吉林化工學院錄取的徐海,在山東女子學院讀學前教育專業。
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田潤、朱偉、徐海的家長都認為判得太輕,無法接受,田潤的姑姑田敏霞情緒激動地對澎湃新聞說,“才七個月,我覺得太不公平了。”而此前田敏霞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經認為,“他(陳某)改的不是我家孩子的高考志愿,他改的是我家孩子的命運。”
而根據最終的刑事判決書寫道,“被告陳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幾位家長的不滿與疑惑,周波稱,“根據《刑法》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國家規定,對計算機系統存儲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后果嚴重者,可按照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判處。根據司法解釋第二項中規定,修改計算機存儲數據二十臺以上者,才可以定義為情節嚴重,很顯然這個案子沒有達到二十臺以上。我們審判依據了司法解釋的第五項和第六項,定義這次案件為其他嚴重情節。因為高考對每個學生都很重要,罪犯在案件中修改了他人高考志愿,致使他人沒有按照自己所填報高考志愿以及志愿順序進行投檔,這個后果是比較嚴重的。”周波稱,對于本案的審判結果的其他細節會在單縣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號給公眾一個解釋。
(文中田潤、田敏霞、朱偉、徐海、范毅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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