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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高一女生在男友央求下販毒,經檢察院建議被判緩刑
芳芳已經消失半年了。
但魯東南某小城第一中學的很多同學仍然能記得她純凈的歌聲;記得她美麗的臉龐,燦爛的笑容,以及優秀的學習成績。
她是那樣安靜和聽話,甚至不會輕易與同學們出去玩兒。放學后,她會及時回家寫作業,早上早早兒地到教室自習。連老師都說,芳芳的一生應該沒有太多懸念,因為她安靜,恬淡且自律。
沒有人知道,她從那個初夏的早晨消失,是去了哪里。老師的諱莫如深,加深了同學們對芳芳的惦念和牽掛。
如果時間倒退半年,十六歲的芳芳無論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豆蔻年華會與這里交集。從心底生發的恐懼裹挾著她單薄的身軀,讓身著囚服的她夜夜難眠。少有的幾次淺睡,她夢見自己被警察帶走,周圍是老師、同學們震驚而鄙夷的目光。人群中,她看見了媽媽那張淚流滿面的臉。心突然痛得刀割一般,她驀地醒來,淚水已掛滿臉龐。
她刻骨地想念她的家,和她的媽媽。
但此刻,她失去了自由。
同樣夜夜無法安眠的,還有芳芳的母親呼蘭,一個和藹、嚴謹而要強的女性。
她至今仍然記得那個讓她大驚失色的電話:“你好!是芳芳的媽媽嗎?我是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的。你的女兒現在濟南市看守所,現在已經被逮捕了。”女兒在濟南?被逮捕?這怎么可能!從小到大,女兒從未曠課,也沒有單獨出過遠門啊!
那么,芳芳為什么被捕呢?警方接下來的介紹,讓她更覺心驚肉跳。
因為販毒,芳芳在交易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販毒?這個詞讓呼蘭覺得十分陌生。她一直以為,毒品離這個城市非常遙遠,而學校及周邊更是一片凈土。她的大腦一片混亂。眼前一會兒是夜總會衣著暴露的男女一起K粉的景象,一會兒是電影上金三角硝煙彌漫的毒戰,以及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毒梟,瘦若骷髏的吸毒者……
難道這一切,真的與十六歲的獨生女兒有關嗎?
那么,她是如何接觸到毒品的?她吸毒了嗎?從什么時候開始的?
她恨不能馬上見到芳芳,她要給女兒一記響亮的耳光,然后暴怒地問個清楚,在她如此私密的世界里,到底發生了什么。
危險
如果芳芳的母親知道女兒為什么販毒,她可能會更加震驚。
因為,在她和老師同學們眼里嚴謹自律的芳芳不僅販毒,還談了男朋友。她的男友是外地人,沒有正式工作,在一家小餐館打工,有一年多吸毒史。
這一切都是怎么發生的呢?
芳芳的父母都是打工一族,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忽視了孩子的成長。相反,他們非常重視對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學習。芳芳的母親每天按時回家,下班后幫孩子輔導作業,照顧女兒的飲食起居。在母親的嚴厲管教下,從小學到高中,性格本就有些內向的芳芳生活按部就班、波瀾不驚,學習名列前茅,交友相對單一,課外生活也很少。
現在回想起來,如果時間倒退九個月,呼蘭至少有兩次機會,制止這件事情的發生。遺憾的是,她都錯過了。
第一次。
那是一個柳條吐綠的傍晚,芳芳的十六歲生日。她最好的朋友英唐約她去校外不遠的一家小飯館晚餐。同行的還有班里幾個要好的女生。芳芳給媽媽打電話“請假”,猶豫了一下,呼蘭還是答應了。噩夢由此而來。
席間,一個個子很高、清瘦干凈的男服務生出現了,這個男孩就是彭波。彭波,十九歲,家在南方,在這家餐館當服務員。幾個同學都跟他很熟,所以他常常過來服務。彭波注意到了芳芳——那個個子高挑、長相出眾,溫柔文靜的女孩兒。通過芳芳的朋友,他接觸到了她。
那以后,每天芳芳下了晚自習,彭波都會到校門口等她。
從學校到家,只有十五分鐘車程。就是這一刻鐘,讓芳芳度過了難熬而糾結的三個月。她從未接觸過異性,更未曾和校外的異性接觸。這讓她十分害怕。但是,男孩的體貼和耐心,也讓她有了父母之外不一樣的感受。他幫她拿書包、給她買喜歡的零食,且從不勉強她任何事。這讓她非常感激。但她知道,如果父母知道了,將是她無法承受的暴風驟雨和萬鈞雷霆。
而且,這也與她的人生觀相悖。她單純、善良,除了學習完全不想別的。因此她知道,在這件事上,她是錯了。她數次想和媽媽交流。
如果芳芳的母親在那時察覺到女兒的變化,如果她平常不是以嚴厲的批評而是以平等的交流來對待女兒,也許什么都不會發生。但事實并非如此。很快,又一次對阻止犯罪更為有利的機會出現了。可是,它再一次與芳芳的母親擦肩而過。
那是初夏的一個上午,呼蘭接到班主任的電話,說芳芳最近上課老玩兒手機,請她到學校來一趟。當她把女兒領回家后,芳芳的矛盾心理壓抑到了極點。她想和媽媽談一談。根據她的回憶,那天晚飯后,母女倆的對話是這樣的——
“……媽媽,我們班英唐好像有男朋友了……”
“什么?!簡直不可理喻。早戀會傷害自己、傷害家人,學習下降,最終整個人都完了!”
“可我覺得,她的男朋友對她很好呢。”
“那是她的錯覺!哪有這樣不負責任的男孩?芳芳,你可千萬要潔身自好,不要和這種同學來往!”
“媽媽,你不要這么說好嗎?她……”
“別說了,你還要為她找理由嗎?!”
芳芳看得出來,母親已經開始發怒了。
她感到悲傷。她是真的想和媽媽交流一下的。
她拿起媽媽遞給她的書包,走出門去。
但是她沒有去學校,而是去了那家小餐館。
第二次可能會阻止女兒犯罪的機會,就這樣被錯過了。
迷途
彭波非常驚喜。因為他日思夜想的女孩會主動來找他。
他發現這個女孩十分單純,而且性格溫順,幾乎所有的事都聽他的。越是如此,他越是覺得她有極大的誘惑。
如今,彭波因吸毒販毒被另案處理。他至今不承認自己是利用了芳芳的單純。但故事正是從這里開始的。
芳芳并不知道男友的一切,包括他是“癮君子”。她在他這里待了兩天,沒有上學。
老師沒有過問。
而芳芳的母親居然也相信了手機里女兒的話:她在英唐那里,徹夜不歸。
就是在這兩天里,芳芳出事了。
根據彭波的供述,那幾天他覺得手頭緊張,遂通過網絡購買了約36.5克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后,在網上一個隱秘的QQ群里發布了“山東出肉”的信息,并很快聯系到買家。兩人約定在濟南交易。
到了這個時候,芳芳仍然有兩次重要的機會逃離犯罪。但事情仍然以它的速度進展著,不緊不慢,不疾不徐。
第一次機會是在出發去濟南的前幾天。彭波騙芳芳說,要帶她去濟南散散心。芳芳答應了。據事后芳芳的供述:其在暫住地見彭波拿出一卷帶著黃色包裝的東西,里面裝著白色晶體。因其在電視上見到過冰毒的照片,她猜到那就是冰毒,所以堅決不愿意跟他到濟南。但止不住彭波軟磨硬泡,芳芳心軟了。2014年6月1日中午12時左右,兩人一起趕到當地的長途汽車站。第一次機會就這樣轉瞬即逝。
第二次機會接著來了。上車前,毒品還在彭波那里。以他的經驗,他知道很難將這么多毒品順利帶往省城。于是,他想到了芳芳,他央求女友幫忙藏匿毒品。但芳芳拒絕,并再一次提醒彭波不要販賣毒品。然而,彭波一直央求并稱“是最后一次,處理完這些就再也不干了。”
在單純的愛情面前,她再一次妥協了。
按照彭波的懇求,芳芳把其中一部分冰毒藏進衛生巾,另一部分塞進胸前的內衣,并在彭波處心積慮的“掩護”下躲過了檢查。幾小時后,客車緩緩駛入濟南市長途汽車站。一輛灰色的越野車停在路南等待毒品交易。芳芳跟彭波上了車。她坐在旁邊,聽著兩個男人討價還價。然后,按照彭波的旨意,從內衣里掏出20.03克冰毒。
就在這個時候,有人敲車窗——是緝毒警察。
判刑
毒品留給這個民族的慘痛教訓至今仍歷歷在目,因此對這類犯罪,我國法律決不姑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犯罪嫌疑人芳芳的罪行,她的整個青春將有可能在高墻內度過。
但這時,在芳芳的生命里出現了一個重要角色。這個人就是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鄭宏雁。
鄭宏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根據芳芳這樣的行為和事實,法律明確規定她的行為已經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而且,法定刑是在7年有期徒刑以上來量刑,還要并處罰金。
按照我國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在這種情況下,鄭檢察官與芳芳的母親呼蘭取得了聯系。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我們去的時候芳芳在不停地哭泣,從我的感覺,她是非常后悔,而后我跟她的溝通交流以及對相應犯罪事實進行復核的過程當中,她非常配合,能夠把整個事情的過程都給我們實實在在、清清楚楚地講出來,我們能夠感受到她對這件事情的后悔之心,以及她很明確的認罪悔罪的態度。
按照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也提出,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鄭宏雁決定到芳芳所在學校進行細致調查。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根據我對芳芳情況的一個調查和了解,芳芳本人平時是沒有任何不良的行為和習慣,更談不上有什么不良的犯罪記錄。她平時的學習成績在班里是中上游的,從來都不惹事。而且根據我對她同學和老師的了解,她平時在班里和同學相處得還是非常好的,在學習之余,也沒有發現她有任何不良的行為和表現。
最重要的是,根據鄭宏雁的調查,芳芳沒有吸毒。據此,鄭宏雁鄭重地提出了以下公訴意見。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芳芳雖有販賣、運輸毒品的行為,且已經構成犯罪,但其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從犯罪行為的引發到整個犯罪行為的實施,芳芳的作用較小,系從犯,加之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結合芳芳系在校學生,無不良行為記錄,表現一向良好的個人情況,建議對芳芳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14年8月15日,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鄭宏雁和芳芳的母親呼蘭一起到看守所提審芳芳。
走過看守所長長的走廊,呼蘭看著墻上“迷途知返” “重新做人”的宣傳語,想起獨生女兒在這里已被關押幾個月,她心如刀絞。
“媽——媽——!”還沒到審訊室,呼蘭已經聽到了女兒痛哭著叫她的聲音。她的心一緊,快步緊跑起來。推開審訊室的門,她終于看到了日思夜想的女兒!“媽媽!”芳芳已經哭得一塌糊涂。她顯得那樣單薄,用盡全身力氣抓著鐵柵,似乎是想奮力掙脫出來,撲進媽媽的懷抱。她瘦了那么多,臉色蒼白如紙。呼蘭再也忍不住了,她沖過去抓住女兒的手,母女倆抱頭痛哭。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見了面以后,第一個表現也是唯一一個表現就是她們兩個只是在那里哭泣,沒有言語,雙方心里都藏了很多的話,各自都有一些內心比較后悔的事情,這些感情都是通過她們的淚水表達出來的。看到母女兩人在那里哭泣,我不僅在想這個案子怎么辦,其實更多的還是在想芳芳未來的路。
親愛的女兒,媽媽在等你回歸,你知道嗎?
思考
最終,經過檢察官的努力和建議,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芳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彭波被另案處理,并獲重刑。
案子塵埃落定,但是類似案件給公眾帶來的思考卻決不能就此結束。據鄭宏雁介紹,最近幾年,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案件已呈上升趨勢,這一點不容小覷。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未成年人涉毒的案件近幾年來就我們基層院辦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來講,數量是在逐步的上升,而且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齡逐步趨于低齡化。而他們之所以和毒品沾上邊,卷入到毒品犯罪當中,一方面是因為他們的無知,對法律的無知、對毒品認知的無知,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好奇和尋求刺激。
同樣,山東省第二女子監獄副監獄長趙鴻雁也有類似感受。趙鴻雁結合二十多年的一線工作經驗,對涉毒服刑人員的年齡、心理等方面進行了長期跟蹤分析。結合數據比對,她指出,如今,涉毒人員低齡化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
山東省第二女子監獄副監獄長 趙鴻雁“《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當中重點提了一句話:“最近幾年,涉毒人員低齡化特征突出”, 這個數據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吸毒人員,一個是吸毒導致犯罪的販毒人員。
她還向公眾介紹說,目前,毒品已向更加隱蔽和多樣化方向發展。低齡涉毒群體中,很多人吸食的是第三代毒品,即新精神活性物質(簡稱NPS),這類毒品與傳統意義上的海洛因等相比,對青少年的迷惑性大大增強。
第三代毒品山東省第二女子監獄副監獄長 趙鴻雁:這類毒品偽裝性很強,特別容易誘惑青少年。有很多人就告訴他們:這個東西吸食之后,不會上癮。外觀形式上也更容易吸引青少年。這類毒品現在以一些食品的形式出現,比如說它們的包裝變成跳跳糖、浴鹽、味精、奶糖、茶葉,最近網上有一種從國外進口的毒品“阿拉伯茶”,這種植物的樣子曬干了以后跟茶葉完全一樣,但是泡起來就特別容易上癮,毒性特別強。還有奶茶、果凍,還有一部分叫止咳水、還有一部分藥片。
而一旦成癮,毒品對青少年的危害是極大的。
山東省第二女子監獄副監獄長 趙鴻雁:凡是吸食超過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他的反應、靈敏度、語言組織能力以及他的眼神都是比較遲鈍的,所以說這類毒品對人的神經刺激、精神障礙刺激是非常大的。
針對涉毒青少年的特殊心理分析,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和趙紅艷分別給家長、學校和社會提出了這樣的警醒: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鄭宏雁:孩子的成長階段是不同的,和孩子之間的溝通方式也要有所變化,不能總是用老的套路來跟他(她)進行溝通,還認為孩子小,用原來那種強硬的、命令、要求式的方式來和孩子進行溝通。還延續那種方式的話往往會激發孩子的逆反心理,也是希望廣大家長朋友在關注孩子生活和學習的同時,也要特別注意去引導孩子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
山東省第二女子監獄副監獄長 趙鴻雁:像政法機關等有資源的單位、學校、社會,家庭,都應該共同來做這方面的工作。父母對孩子的關注、引導、交流、監護不到位,我覺得也是導致未成年人涉毒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差不多百分之百的家長在孩子案發之前都不知道,都認為孩子還是個乖孩子,所以這就屬于父母和孩子之間交流的一種缺失。還有對孩子一些社會問題的關注。一個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家長引導孩子關注社會、關注社會問題是義不容辭的一種責任。剛才我舉了那么多例子,它(毒品)已經有了充斥到食品當中去的一種征兆,一旦吃上之后就會成癮,所以我想父母一定要提醒自己的孩子千萬不要隨便吃別人給的零食、飲料等東西,最后一個呢我想就是一個網絡的問題,網絡的發展有利有弊,它對毒品的蔓延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所以我想對涉毒方面來說網絡的監管,尤其對青少年使用網絡的監管,應該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是的,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面對那一張張孩子純真的笑臉,我們有責任和義務保護他們、讓這方純凈的天空不染塵埃,讓整個民族的未來和發展不再為毒品所侵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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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國毒品形勢報告》(節選)
在毒品問題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國毒品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境外毒品滲透不斷加劇,國內制毒問題日益突出,毒品濫用問題持續蔓延,毒品社會危害更加嚴重。預計今后一個時期,受經濟全球化和社會信息化加快發展的影響,國內毒品問題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持續發展蔓延,禁毒工作面臨著巨大壓力和嚴峻挑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原題為《【周末故事】FM:我是十六歲的高一女生,我在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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