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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刊文談紀委處理罰沒酒:涉及食品安全,豈能不辨真偽
檢察日報10月21日消息,黃山市紀委(以下簡稱“委托方”)對一批罰沒酒以網絡競價拍賣的方式公開處置,其中一部分十年茅臺飛天典藏、“XO”、“劍南春”等人們眼中的名酒,以1.01元的價格起拍。但這些“1元名酒”未經鑒定,不保證真偽。10月19日,媒體披露此事后,10月20日下午,黃山市紀委和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公告稱,原定于10月25日10時進行的黃山市紀委罰沒酒處置網絡競價,因部分環節考慮不周,經研究決定終止本次網絡競價,各競買人已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將及時予以退還(10月20日澎湃新聞)。
有關部門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處置罰沒物品,并將所得資產收歸國庫,其初衷甚好。問題是,把真偽不明的酒未經鑒定直接在網上公開拍賣,確有些“考慮不周”。拍賣法第61條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拍賣人和委托人發布的免責聲明,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但,一旦未經鑒定的酒被拍賣消費后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損害,即便法律上責任可以免除,道義上的譴責似乎不易撇得一干二凈,由此產生的負面影響也不易消除。因此,出于周全考慮,黃山市紀委及時終止網絡競價,避免不可逆轉的后果產生,確有必要。
對于為何將部分未鑒定真假的酒掛出拍賣,10月20日早些時候,記者曾致電委托方,一名工作人員稱,對于數量比較大的酒種,他們會請專業的鑒酒師進行逐瓶鑒定;而對一部分洋酒、小酒廠生產的酒等,數量比較少,考慮到鑒定成本和鑒定難度的問題,委托方對這些酒不進行專門鑒定,并作出申明。其實,因為委托方既不是酒水的生產商,也不是銷售商,確實無法對這些罰沒酒的質量作出保證,而所謂鑒定,就具體操作而言,酒類鑒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鑒定時僅僅通過外觀、包裝很難鑒別其真偽,因為真瓶裝假酒的情況比比皆是,所以酒類鑒定有時必須通過開啟包裝才能分便真假,而包裝一旦被拆,也就失去了流通價值。
考慮到鑒定成本和鑒定難度的問題,委托方對這些酒不進行一一專門鑒定可以理解。既然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對酒的真偽進行鑒別尚且不易,對于一般的個體買受人而言,要分辨酒的真假更是難上加難,想通過自己判斷而預先得以避免發生人身損害的后果似乎完全沒有可能。因此,就涉及到酒水是否適合拍賣的問題了。
根據法律規定,酒類并不屬于我國拍賣法規定的禁止拍賣物品,但酒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屬于食品范疇,其質量安全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在無法確定其真偽的情況下,就無法對其消費安全作出保障,這放在任何一個公開拍賣的平臺,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都不妥當。對于拍賣酒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國外已有不少成熟經驗,例如美國大型購物網站易趣網采取列舉酒類并限制拍賣的謹慎政策。目前要求國內拍賣機構完全禁止酒類拍賣還有難度,但在司法拍賣領域,既然有了這次終止的先例,不妨再多考慮周全些,對罰沒酒的處理作出更慎重的選擇,未嘗不可。
(原題為《如何處理罰沒酒值得細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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