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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嫡庶之辨:“母憑子貴”還是“子以母貴”?
在一妻多妾的婚姻體制中,為了維持父系家族秩序的穩定,必須有一套安排妻妾身份次序的機制,也就是禮。禮法上,妻妾身份的區別從婚姻締結之始即已定立,不由個人主觀好惡隨意更改。《禮記·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朱彬:《禮記訓纂》卷一二《內則》,頁441)締結婚姻有一套隆重的儀節,只用于娶妻。鄭玄云:“妻之言齊也,以禮見問,則得與夫敵體。”(朱彬:《禮記訓纂》卷一二《內則》,頁441)認為婚姻的儀節是妻得與夫敵體的關鍵。《禮記·昏義》闡發婚姻儀節之義: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婦至,婿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朱彬:《禮記訓纂》卷四四《昏義》,頁877-878)
婚姻非僅個人的結合,更促成兩個異姓家族之友好。而妻于家庭中必須協助丈夫行宗廟祭祀的職責,以及負起誕育子嗣以傳宗接代的使命,所以娶妻對于父系家族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為婚儀之“六禮”,以如此繁復的程序表示對于締結婚姻的恭敬慎重。婿將婦親迎到家之后,有兩人共進一頓飯的儀式,夫婦共牲而食,合用一瓠解成的兩瓠來飲酒,以表示夫婦結合為一體、尊卑相隨以及親愛之情。妻在家庭中須克盡奉粢盛、養舅姑、育子嗣的婦職,在夫家職責重大;其身份與夫有敵體相隨之義,故地位尊貴。
相對的,納妾的儀節于禮未明,“不以禮為奔”。(朱彬:《禮記訓纂》卷一二《內則》,頁441)東晉王渾任徐州刺史時,娶瑯邪顏氏為后妻,婚禮儀式中應夫妻交拜,而觀禮者以為王渾為州將,新婦為州民,王渾的身份無由答拜。王渾之子以父親不答拜,不成娶妻之禮,便把顏氏看作妾。(余嘉錫:《世說新語箋疏(修訂本)》下卷下《尤悔第三十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頁896)“反映了魏晉以下家族禮法的嚴格,以及當時人妾不備禮的觀念。”(劉增貴:《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11-12)妾的身份低賤,不得體君,稱“君”不稱“夫”。其在家內地位之低,觀《儀禮·喪服》之中妾為君(夫)服斬衰三年,為“女君”(嫡妻)服齊衰期,而二者皆為妾無服,(見《儀禮注疏》卷二九《喪服》,頁4b;卷三一《喪服》,頁10b)以及庶子為生母服喪受到許多身份條件限制,庶生母為子服反而有重于子為庶生母服者,即足以清楚明了。
據學者的研究,自西漢中葉以來,隨著士族的發展,儒家禮法逐漸抬頭,嫡庶尊卑之辨漸被強調。東漢以來士族重視婚姻門第的匹敵,延續至魏晉南北朝以世家大族為中堅的社會,妻妾嫡庶之辨更為嚴格。(見劉增貴:《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20-21)西晉武帝于泰始十年(274)下詔:
嫡庶之別,所以辨上下,明貴賤,而近世以來,多皆內寵,登后妃之職,亂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為嫡正。(《晉書》卷三《武帝紀》,頁63)
詔書中的“近世”是指漢末三國而言,當時帝王、權貴多有未遵禮制,嫡庶不分,而導致爭亂敗亡者,前輩學者已有詳論。(劉增貴:《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21)事實上,妻妾不分,往往造成諸子嫡庶身份混亂,最易引起繼承問題、家族爭亂,故晉人深以為鑒。陳壽在《三國志》中譏評吳主孫權,“嫡庶不分,閨庭錯亂,遺笑古今,殃流后嗣”。(《三國志·吳書》卷五《妃嬪傳》,頁1203)以為孫權橫廢無罪之子是導致孫吳衰亡的原因,(見《三國志·吳書》卷四七《吳主傳》,頁1149)可見時人對于嫡庶不分的禍害特別警惕,相當強調“嫡庶之辨”的重要。
晉初議定新禮,以“禮無不答”為由,欲改漢魏故事,更制夫人答妾拜之禮。(見《晉書》卷二一《禮志》,頁661)在摯虞的主張下,繼續沿用夫人不答妾拜之故事。摯虞指出:
禮,妾事女君如婦之事姑,妾服女君期,女君不報,則敬與婦同而又加賤也。名位不同,本無酬答……(《晉書》卷二一《禮志》,頁661)
摯虞引《儀禮·喪服》中妾為女君之服,指出妻妾地位的懸殊比姑媳尊卑差距更大;雖“禮無不答”,但妾地位之卑賤使其成為例外。然而晉武帝的詔書透露了漢末以降,統治階層多有嫡庶不分的現象,摯虞的上奏亦顯示議定新禮的過程中,“嫡庶之辨”曾有松動。事實上,在禮法的規范中,“嫡庶之辨”一直是受到強調的原則,而從史傳中所見的情況卻沒有如此理想,姬妾以色事人,易于得寵,因寵而驕貴者所在多有。然而此類現象被記載的原因或是受到朝廷懲罰,或是導致家庭爭亂的結果,或是成為議禮的材料,從父系家族的立場觀之,留下的歷史教訓往往是再次重申“嫡庶之辨”的重要。但從妾的角度觀之,競寵爭愛、嫡庶不分,則是女人晉升地位的一個管道。
魏晉南北朝時期,高門顯貴擁有大量姬妾。在門第社會看重家族承續的風氣下,廣嗣繼祖固然為納妾的原因之一,而學者研究以為,史傳所載之多妾者,多以奢侈著稱,因此“上層階級生活奢靡,縱情享樂才是大量妾侍存在的主因”。(劉增貴:《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8-9)而妾的來源或出罪犯、或由劫掠、或因買賣,出身皆十分卑微,即使漢魏以降有以禮聘妾之俗,史傳中納妾以嫁娶稱者所在多有,但聘妾之禮仍不可僭擬于妻。妾的地位卑微,為社會所賤視,高門之女除非沒為罪虜,或戰亂流離,少有愿嫁人為妾者。(劉增貴的文章有詳細討論,見氏著《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11-16)從許多方面來看,妾的地位有如家主的財產,贈送、嫁賣、殉葬、殺害等對妾的處置,皆顯示侍妾地位之低賤,缺乏保障。(劉增貴之文有詳細舉例討論,見氏著《魏晉南北朝時代的妾》,頁17-20)
從庶子為母黨服喪的變化,可見證貴嫡賤庶在魏晉時代的強化。《通典》“繼君母黨服議”載:
賀循問徐邈曰:“禮,嫡母為徒從,嫡母亡則不服其黨。今庶子既不自服所生外氏,亦以嫡黨為徒從乎?”答曰:“古者庶子自服所生之黨,故以嫡母黨為徒從,故嫡母亡則不服其黨。今庶子既不自服其外氏,而敘嫡母之親矣,謂宜以名而服,應推重也。古今不同,何可不因事求中。”(《通典》卷九五《禮典五十五》“繼君母黨服議”條,頁2566)
在討論上面引文之前,有幾點疑義必須先澄清。《通典》的體例,同一目次下之議禮皆按時間先后排序,本條定為晉代之議禮,排在車胤與臧燾,臧燾與徐藻問答之后。疑點之一,車、徐二人皆為孝武帝時期之禮官,〔車胤在孝武帝太元中(376—396)官任國子博士(見《晉書》卷八三《車胤傳》,頁2177);徐藻在孝武帝寧康中(373—375)官任博士(見《晉書》卷二《禮志》,頁624)〕而賀循卒于元帝太興二年(319),時年六十,(見《晉書》卷六八《賀循傳》,頁1830)推論其生年應是魏元帝景元元年(260),遠早于車胤等人,本條不應排序于其后。疑點之二,魏、晉史傳中名徐邈者不止一人,而精于禮學者唯有徐藻之子,亦活躍于孝武帝朝廷。徐邈約卒于隆安元年(397),年五十四,(見《晉書》卷九一《徐邈傳》,頁2358)推其生年約在康帝咸康元年(342)。賀循與此徐邈并非同時期之人,二人不可能有此問答,《通典》所載顯然有誤。不過,《通典》本條之后,錄有宋庾蔚之的按語,亦重申“今人復(不)服所生之黨,則嫡母之黨非復徒從,嫡雖沒,猶宜服之”。(《通典》所載疑有脫字,“今人復服所生之黨”應加一否定詞,如此言“嫡母之黨非復徒從,嫡雖沒,猶宜服之”方可解。《通典》卷九五《禮典卷五十五》“繼君母黨服議”條,頁2566)庾蔚之為劉宋著名之禮學家,《晉書·禮志》、《宋書·禮志》及《通典·禮典》中皆記載許多庾氏針對魏晉禮議抒發己見之文,故推論《通典》所載賀循、徐邈問答之內容應當確為晉代之現象,只是誤植其中議禮之人名。賀循為東晉“儒宗”,“博覽群書,尤精禮傳”。(見《晉書》卷六八《賀循傳》,頁1830)故問者并非賀循的可能性較大,若然,則此條應為東晉后期徐邈所答之議禮,合于《通典》本目次下之排序。
問者與徐邈的問答,顯示子為母黨服喪的情形,至遲在晉代后期已有所變化。從喪服制度觀之,妾服君黨與嫡妻同,而妾的親人不在五服之內,并非夫家正式的親屬,但庶子猶從生母而服,只在庶子為父后的情況下,才不服庶生母之黨。(見《儀禮注疏》卷三四《喪服》,頁21a)子為母黨服為“屬從”,母歿,猶為母黨服喪;子為嫡母之黨服為“徒從”,嫡母歿,則不服嫡母之黨(見第二章第一節)。問者與徐邈皆指稱當時的習俗是庶子不服庶生母之黨,而從服嫡母之黨。兩人都清楚禮制原來對子從服母黨的規范,但庶子未依禮制從服生母之黨,并未受到責難,反而認為“古今不同”可“因事求中”,欲將“屬從”之服術移到嫡母之黨的服喪,改變制度規范以配合當時之習俗。筆者認為庶子為母黨服喪的變化,可能受到當時重視家族門第之風氣影響,試推論之。
魏晉以降婚宦是用以維持家族門第興盛的手段,聯姻相當重視門當戶對,與外家姻親往來友好亦為理所當然。妾的出身多半低賤,本家寒微,與其交接恐怕有辱門第。魏裴“所生微賤”,以“無舅氏”稱。(見《三國志·魏書》卷二三《裴潛傳》,裴松之注引《魏略》,頁673)東晉周母李絡秀,本家富足而門戶低微。絡秀嫁周父為妾,謂周等曰:“我所以屈節為汝家作妾,門戶計耳!汝若不與吾家作親者,吾亦不惜余年。”〔余嘉錫:《世說新語箋疏(修訂本)》下卷上《賢媛第十九》,頁688〕絡秀之語反映時人賤視妾的觀念;以“不惜余年”威脅其子與本家“作親”,可見東晉初年高門庶子不與庶生母之本家交接可能已成風氣。因此庶子不服庶生母之黨,只服嫡母之黨,可能亦是受到門第觀念的影響;以嫡母外家為舅氏,而不認生母外氏為親戚。這樣的轉變顯示,禮法中原已存在的“嫡庶之辨”,在時代風氣重視門第高低的推波助瀾下,表現更加深刻。
貴嫡賤庶是禮法上安排妻妾身份尊卑的主要原則,而母親的身份尊卑連帶影響所生子女的尊卑。《春秋·公羊傳》曰:
隱(公)長又賢,何以不宜立?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桓(公)何以貴?母貴也。母貴則子何以貴?子以母貴,母以子貴。(《春秋公羊傳注疏》,《十三經注疏》阮元刻本卷一“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3b-3c)
正妻之子為嫡子,嫡子中擇立年長者為嗣,而不立賢者;媵妾之子為庶子,在沒有嫡子的情況下,需擇立庶子為嗣,則以立貴為原則,避免因眾妾同時生子帶來繼承次序的爭端。何休注云:“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頁3b)在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下,妻在家內的地位尊于眾媵妾,有“女君”之稱,嫡子地位高于庶子,即是源于生身母親為嫡,地位尊貴。隱公與桓公同為惠公之子,但皆不是嫡妻所生,但是“桓母右媵”,(何休注,見《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頁3c)為媵妾中地位最尊者,因此桓公貴于隱公。所謂“子以母貴”,正是指子依母親身份之尊卑排定繼承的次序。(見《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頁3c)因此隱公雖年長于桓公,又有賢能之名,仍以母賤而不得立。所以嫡庶貴賤之辨涉及兩個層面,一是妻妾身份地位尊卑的劃分,二是子嗣宗法地位高低的區別,前者影響后者,而后者又與家族繼承問題密切相連,可見“嫡庶之辨”是一妻多妾家族禮法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母與子的身份尊卑有密切的聯系。
除了“子以母貴”,《春秋·公羊傳》中亦提到“母以子貴”。何謂“母以子貴?”何休注云:“禮,妾子立,則母得為夫人。夫人成風是也。”(《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條,頁3c)“夫人成風”是指《春秋經》載:“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三“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條,頁74a)又“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三“文公五年·辛亥三月”條,頁74a)風氏為僖公之母,莊公之妾,僖公得立,故尊為夫人。《春秋·左氏傳》曰:“傳,五年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赗,召昭公來會葬,禮也。”(《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阮元刻本卷一九上“文公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140c—141a)“含”是古代放在死者嘴里的珠玉等物,(參見王維堤、唐書文撰:《春秋公羊傳譯注》“文公五年”6.5.1注1,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頁268)“赗”則是贈給喪家用以送葬之物。(見王維堤、唐書文撰:《春秋公羊傳譯注》“隱公元年”1.1.4注1,頁7)杜預注曰:“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赗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春秋左傳正義》卷一九上“文公五年”條,頁141a)然而《春秋·文公九年》經曰:“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谷梁傳》云:“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春秋谷梁傳注疏》,《十三經注疏》阮元刻本卷一一“文公九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頁44b)以為秦人不以成風為夫人,以妾為妻非禮故正之。
《春秋經》記載僖公妾母為夫人,三傳對《春秋》記其事的詮釋互相矛盾。《公羊傳》未針對成風為夫人特別解釋,但在《隱公元年·春王正月》提出“母以子貴”之說;《左氏傳》謂周天子以夫人之禮會葬成風合于禮,承認成風為夫人合禮;《谷梁傳》則譏以成風為夫人是以妾為妻。春秋三傳對于以成風為夫人是否合于禮見解不同,“母以子貴”在禮法上是否具有原則性的地位,一直是一個爭議不休的問題。事實上,“母以子貴”與“嫡庶之辨”,二者存有沖突,妻妾嫡庶之辨原本是由婚姻締結的儀式而來,嫡庶的身份是固定的,而“母以子貴”卻打破這項固定身份尊卑的原則,然而“子以母貴”加上“母以子貴”,卻使母子的命運結合更緊密。
“嫡庶之辨”對母子關系的影響主要有兩個相互矛盾的層面:其一是子隨母而貴賤,母子身份地位緊密相連,禍福與共,使其關系更為親密。事實上,母子榮辱一體、禍福與共,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情形,必須考慮父親權力的介入,遠超越“嫡庶之辨”的禮法框架。嫡生母子與妾生母子各為“一體”,競寵爭愛,加上在禮制中猶有爭議之“母以子貴”頗能符合現實人情,使得母子榮辱貴賤相連,成為一個在多方面廣泛呈現的現象。因此本書討論“子以母貴”“母以子貴”的現象,將不限于禮法限定的情況,只要母子的處境與地位受對方牽連影響,皆為討論的范疇。其二是貴嫡的思想和相應家族禮法的存在,使庶子承奉嫡母或甚由嫡貴奪育庶賤之子,產生削弱庶子與生母關系的現象。
本文節選自鄭雅如著,《情感與制度:魏晉時代的母子關系》,鳳凰出版社,2021年9月出版。澎湃新聞經出版社授權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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