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接受司法委托后出具虛假評估,榆林一評估公司老板一審獲刑
陜西榆林一資產評估公司,在沒有礦業權評估資格的情況下,卻接受榆林中院委托,對一執行案件中的涉訴煤礦進行評估,并就該礦可采儲量、每股股權價值等出具相應的評估意見書。之后,榆林中院依據該評估意見書對上述涉訴煤礦股權進行了執行分配。
方正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但該案被執行人認為評估意見不實,導致煤礦價值縮水,因此上訪控告。最終,該評估公司相關負責人一審被判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該評估公司就涉案煤礦評估的可采儲量為165萬噸,而陜西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審中心專家審查并出具的核實報告顯示,該煤礦保有資源儲量為662.3萬噸。
2021年9月,榆林市靖邊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評估公司負責人田海雁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另據榆林市紀委監委發布的消息顯示,在此前的5月19日,辦理上述案件的法官杜保安,已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落馬”。
評估公司人員被控出具虛假評估文件
2011年起,張寶祥等因煤礦整合借貸約9600萬元,陸續還款8000余萬元后,仍欠“放貸人”本息高達3億余元,后導致名下煤礦股權在2017年被執行分配給債權人,而執行依據的是一份由榆林市方正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方正評估公司)出具的虛假評估報告。
方正評估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其經營范圍為單項資產評估、資產組合評估、企業價值評估,其他資產評估及相關的咨詢業務。法定代表人為田海雁,喬頃蕓為該公司評估師。
靖邊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24日,田海雁因涉嫌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被榆林橫山警方刑拘,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批捕。喬頃蕓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被刑拘。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國明因涉嫌犯幫助偽造證據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拘。
兩名評估人員一審被判有罪
靖邊縣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因陜西匯鑫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簡稱匯鑫公司)向榆林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寶祥、劉子清、王銳3人持有的橫山縣恒碩礦業有限公司(簡稱恒碩公司,原稱強興莊煤礦)股權一案,榆林中院司法技術室向方正評估公司出具了司法技術鑒定委托書,鑒定要求對被執行人張寶祥、劉子清、王銳持有的恒碩公司的股份的每股價值進行評估。不過,因榆林中院執行局一直無法提供評估所需資料,2015年11月21日,該院司法技術室向執行局出具了中止評估函。
之后,經該院執行局另一法官杜寶安(辦理王國彥申請執行張寶祥等人一案的法官)協調,由匯鑫公司、王國彥(另案處理)、鄭黨軍、袁建軍先向方正公司支付了評估費后,方正公司啟動評估程序。
其間,王國彥、杜保安和被告人王國明(系恒碩煤礦原技術員)、田海雁一起去橫山縣煤炭規劃開采測繪中心調取恒碩煤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但未調取到。事后,王國彥安排被告人王國明(注:兩人系親兄弟)去方正公司幫忙測量恒碩煤礦的可采儲量,并送去評估所需的材料。
被告人王國明去方正公司后,在自己事先提供給方正公司的《橫山縣殿市鎮強興莊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用自己的方法進行測算,測算了各個采區煤炭可采儲量數據,最后寫明:剩余可采儲量174.44萬噸(含保安煤柱),建議可采儲量165萬噸,并簽寫了自己的名字。
被告人田海雁在未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恒碩煤礦的可采儲量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直接引用了被告人王國明提供的煤礦可采儲量數據,對恒碩煤礦的每股股權價值進行了評估。
評估意見為:委托被執行人劉子清、王銳、張寶祥所有的恒碩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價值為222431822元,恒碩公司1%的股權價值評估價值為2224318元。該報告由被告人田海雁和喬頃蕓共同簽字確認。
榆林中院依據方正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榆中法執字第00179-1號執行裁定書:對張寶祥、劉子清、王銳在恒碩公司分別持有的22.5635%、14.5165%、12.822%的股份,共計46.6395%的股份作價103741089.621元,裁定分配給王國彥、袁建軍、鄭黨軍等人。
不過,經陜西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審中心專家審查,并出具《恒碩公司強興莊煤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指的導意見顯示,截至2019年11月16日,該礦3號煤層查明資源儲量為837.3萬噸,其中采動資源儲量175萬噸,保有資源儲量662.3萬噸(含壓覆量138.2萬噸)。
另經陜西同盛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王國彥等人在恒碩公司共生產銷售煤炭650773.33噸,含稅收入總額180381888.52元,利潤總額達76200604.91元。方正公司的不實評估,導致對恒碩公司1%的股權價值的評估價值嚴重錯誤,給張寶祥、劉子清、王銳造成271582022.184元的巨大經濟損失。
靖邊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田海雁、喬頃蕓身為資產評估公司人員,伙同被告人王國明,故意提供內容虛假的證明文件,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技術員依照廢舊圖紙算得儲量
靖邊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的內容基本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1日,榆林中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了王國彥、鄭黨軍、袁建軍等27名申請執行人和參與分配人在恒碩公司持有的股份,凍結期限為三年。此外,法院審理查明,方正公司在上述評估工作中,共計收取評估費11萬元。
為何會委托一家沒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公司呢?榆林中院司法技術室任萍出具的證言顯示,“確定評估機構,一般是通過搖號方式,因為當時榆林中院司法鑒定名冊和陜西高院司法鑒定管理平臺機構庫中,榆林范圍內只有方正評估公司一家,為了方便當事人,同時降低評估成本,就確定了該公司。”
被告人田海雁供述了評估過程,其還供述稱,法官杜保安給了他一些評估資料,并告訴他“煤礦評估不要評估的高了,評估高了不好執行。”但他看完資料后還是無法計算出煤礦實有儲量,杜保安便給他提供煤礦技術員王國明的電話,“杜保安說王國明是煤礦技術員,對煤礦很熟悉,你就按王國明測書的儲量評估。”
田海雁還供述,當時評估資料有強興莊煤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核定意見》《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備案證明》等12項資料。他公司出報告的時候沒有引用上述報告中關于煤炭保有儲量837.3萬噸、剩余可開采儲量為440多萬噸的數據,而是采用王國明個人計算提供的165萬噸的數據,是因為440多萬噸的數據是歷史數據而非評估基準日數據,所以不能直接引用。
田海雁供述稱,他和王國彥、王國明一起去橫山調取相關資料途中,王國彥和杜保安商議過煤礦股權價值評估夠張寶祥欠王國彥錢的價值就可以了。但他不知道杜保安為何要囑托他不要評估的太高,也不知道杜保安為何要囑托他按王國明測出的儲量評估。至于王國明是否有煤礦技術員資質、是否有煤炭可采儲量評估資質?他并不知道。
被告人喬頃蕓供述,他在很多年前開始掛靠在方正評估公司,掛靠時評估公司和他們七八個評估師都達成了協議,協議內容就是方正公司用他們評估師的名義出具報告,在出報告前必須要給他們發送電子版的工作底稿,他們看完確認同意后才能出最終的報告書。
但關于評估恒碩公司股價價值一事,他沒有參加,也沒有去過現場。他也不知道評估報告上為何有他的簽名和印模,方正公司沒有給他打過招呼,也沒有給他發過工作底稿。
對此,田海雁在供述中稱,他想不起來喬頃蕓是否親自參與對恒碩礦業的評估和審核,也可能是方正公司的工作人員套用了喬頃蕓之前預留的簽名頁。
在此次評估工作中,出具儲量數據的王國明供述稱,他是申請執行人王國彥的弟弟,他在2004年前后開始在強興莊煤礦當安全員,2006年前后開始當技術員,一直干到2013年前后開始當煤礦的名義上的總工,后因煤礦停產于2015年辭職。他沒有煤礦技術員的資質,都是他自學的。
王國明供述稱,他用來估算煤礦剩余可采儲量的圖紙是該礦《采掘工程平面圖》(印章為橫山縣煤炭規劃開采測繪中心),“這兩張圖紙都是煤礦的廢舊圖紙,上面的數字都不是準確的,這些廢舊圖紙是他離開煤礦時順便拿走的。”不過,王國明稱,他事先和杜保安、王國彥沒有溝通過儲量的計算。
另據榆林市紀委監委5月19日發布的消息顯示,榆林中院原正科級審判員杜保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法院未支持造成2.7億元損失的指控
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行為給相關當事人造成271582022.184元巨大經濟損失。
靖邊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根據同盛司法會計鑒定所鑒定意見中的銷售煤炭量、含稅收入總額計算出每噸煤炭的價格,根據核實報告中保有資源量662.3萬噸減去方正公司在評估報告中采用的可采儲量165萬噸,計算出少評估的煤炭噸數,最后乘以每噸煤炭的價格得出271582022.184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用以證明煤礦儲量的文件,雖系經相關部門委托作出,真實性可以確認,但該文件并非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所作鑒定意見,公訴機關也未提供陜西省礦產資源調查評審中心的資質證明,故對公訴機關以該證據證明煤礦儲量的證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還認為,保有儲量和可采儲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故公訴機關計算損失的煤炭量的方法明顯不當,其結果必然與客觀事實不符。此外,煤礦股權價值構成復雜,應當包含煤礦總資產價值與負債評估價值等內容,其中資產價值又包含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以及流動資產等多項內容。公訴機關僅以煤礦的資源儲量價值來確定煤礦股權價值,進而以此計算出指控的損失數額明顯缺乏依據。
因此,公訴機關該項指控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田海雁作為資產評估人員,明知其不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故意違反相關規定,采用煤礦技術員王國明提供的煤礦可采儲量出具評估報告,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構成要件。
至于被告人田海雁辯稱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評估煤礦股份需要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根據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明確規定礦業權評估是指具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和礦業權評估資質的機構基于委托關系,對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價、估算,并通過評估報告的形式提供咨詢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據此,被告人田海雁的辯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喬頃蕓的行為,法院審理后認為,其沒有實際參與恒碩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但為方便評估公司在出具評估報告時套用其簽名,喬頃蕓在方正公司留有預簽名字的預留頁,且評估報告中有其簽名和印章。其行為違法相關資產評估的規定,以致評估報告被用于司法程序。喬頃蕓作為資產評估人員未按照相關規定正確履行評估職責,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并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符合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關于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國明,法院審理后認為,其身為煤礦技術員,本身不具備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資格。同時,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和田海雁具有共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犯罪故意。所以,王國明的行為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021年9月9日,靖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田海雁犯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喬頃蕓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國明無罪;對于被告人田海雁違法所得1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11月15日,張寶祥告訴澎湃新聞,2011年至2013年,因為煤礦技改投入資金,他們三人先后向27人(公司)借貸本金9600萬元,后償還8000多萬元。后實在無力償還,遂被債權人先后起訴,“共27個官司,最后法院判決我們要償還2.6億元。2017年,我們煤礦股權被強制執行分配給債權人,執行依據就是方正公司出具的虛假評估報告。”
張寶祥表示,從去年到今年,包括涉及王國彥的在內債務糾紛,有11個官司已經再審改判了,共減少三千多萬元債務。目前,他們已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因為大多數債權人不是做煤炭生意的,所以他們也同意讓我們來經營煤礦,給他們還錢。現在就等法院執行回轉。”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