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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特點分析(一)
騙取出口退稅主要是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犯罪特點
手段隱蔽化
犯罪分子主要是從獲取出口退稅合法單證的各個環節入手,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等手段,從相關部門套取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票面真實而內容虛假的退稅單證,為騙取出口退稅披上合法的外衣。 犯罪分子已由原來在退稅申報環節作假,改為在發票的取得和開具等環節作假,先虛假抵扣,后真票虛開,在真票虛開的同時也使用假票進行抵扣,造成先偷稅,繼而進一步騙稅,騙稅手段更加隱蔽,增大了查處的難度。
方式專業化
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生產企業相互勾結,團伙作案,多數騙稅企業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他們利用家族等親密關系勾結在一起,分工明確,專業化協作。一般方式是騙稅分子在幕后操縱,按照辦理出口退稅的程序,先選定外貿企業,再尋找虛假的供貨企業,虛構從收購到出口的各個環節,給稅務部門造成真實出口的假象,繼而達到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范圍擴大化
從地域上看,騙稅活動逐步由沿海敏感地區向內陸非敏感區域轉移,由南方向北方轉移的趨向。
行動迅速化
犯罪分子消息靈通,通訊及交通工具先進,騙稅一旦暴露,馬上將相關企業注銷,犯罪分子迅速攜款逃竄,銷聲匿跡。
具有普遍性
但是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從計劃經濟轉換過來的,人們的納稅意識到行為習慣還沒有能夠得到扭轉,這一過渡期,諸如“國稅大草堆,誰不扯誰吃虧”及“不偷稅、漏稅、不能發財致富”之說盛行,成為了各地不法人員的“口頭禪”并付諸于犯罪實施。一時采用偷、逃、騙稅等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也屢禁不止。且由于存在著增值稅專用發票額可以依法抵扣納稅款的制度,還使得不少社會閑散人員也加入此隊伍專業從事此行,其中不泛有人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
團伙作案并跨地區作案致難以查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多具有跨地區、團伙、流動性等特點,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業而沒有注銷的企業名稱,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虛開以及利用虛假身份資料、虛假的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類似情況在跨地區、各地工商,稅務部門的相關信息難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區差和時間差得以逃脫監管而得逞。加之公安虛開案件立案,往往是稅務部門初步審核發現情況后才移送的,這樣案發后行為人早攜款潛逃了,所以一般說說偵查工作很難開展。
數額奇高給國家造成稅款巨額流失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一般虛開數額多成千上萬,幾百萬、幾千萬是常事,往往一起案件查下來,被證實的虛開數目令人難以置信。這些犯罪行為造成了國家稅款巨額流失的嚴重后果。其他涉及到經濟的刑事案件所不能比擬的。
摘自:《中國防偽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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