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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協助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者亦須承擔法律責任
魏可楓 朱丹/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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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于11月4日頒下一份涉及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判決,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1月7日發表網志回應判決時指,判詞清楚注明公共秩序可以依據“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全面執行。
她稱,負責遙距監控和指揮的主腦、為非法集結或暴動提供資金或物資的人、透過社交媒體散播信息鼓勵或宣傳非法集結或暴動者、為參與者提供后援如收集磚頭或負責把風的人,均可因“參與”而被視為主犯,或因協助及教唆(如在現場者)或慫使和促致(如不在現場)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判詞舉例稱,假若有一班人同意參與暴動,意圖在街道設置雜物堵塞交通,亦得悉當中有人會攜帶汽油彈。如果他們繼續進行計劃,而有人使用汽油彈造成嚴重傷害,則可適用延伸“共同犯罪”原則,暴徒將面對更嚴重的罪名。
她又提到,判決指出“參與”的意思廣闊,包含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有關行為的人有機會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而被告若作出受禁行為,或作出便利、協助或鼓勵他人的受禁行為,可被視為“參與”。
責任編輯: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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