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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演員、導演的“生活作品”比熒屏作品更需要責任和擔當
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召開,會議繼續審議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此次二審草案中明確規定:“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一段時間以來,演員和導演犯事的案例屢見不鮮,吸毒、婚外戀、酒駕等違背法律和道德的狀況頻出。
2012年1月30日,演員張默因吸食大麻被警方抓獲,并被處以行政拘留13天。
2014年3月17日,歌手李代沫吸食毒品被警方抓獲。
2014年5月,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警方抓獲。
2014年6月13日,導演張元二度吸毒被警方抓獲。2008年1月9日,張元就因吸毒被拘留。
2014年6月24日,編劇寧財神因吸食毒品被警方控制。寧財神本人交代,他有近7個月的吸毒史,被抓獲前剛剛吸過毒。
2014年8月14日,房祖名、柯震東因涉嫌吸毒被抓。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
2016年2月26日,演員傅藝偉因吸食毒品被警方抓獲。
演員導演要有社會效益的約束
影視公司和演員導演不僅有經濟效益的考量,還有社會效益的約束。電影,作為大眾傳播的媒介,不僅讓受眾消遣娛樂打發時間,更有教育和教化的使命和責任。尤其在年輕人的心中,常常因為喜歡某位明星而“愛屋及烏”。假若偶像的行為就不檢點,常常對年輕人有極大的暗示,很容易成為負面示范。
電影公司和演員導演斷然不能只滿足于經濟效益的豐收,而忘卻了社會效益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一段時間以來類似的現象比比皆是,甚至一些演員或導演因為涉及丑聞而提高了曝光度不僅個人收入絲毫未受影響,反而因為眼球效應而成為投資方追捧的角色,這不能不說是極大的遺憾。
“德藝雙馨”擬入法 倒逼行業自律
此次“德藝雙馨”的條款擬入法,并非立法者唱高調或喊口號,而是針對一段時間以來演員導演屢屢犯事的現實做出有針對性的約束,是對演藝界“犯錯者仍獲益、違法者更吃香”的異化現象的糾偏。戲比天大、德如地厚,倡導“德藝雙馨”,就是要通過立法手段讓電影從業者明白,藝術與道德缺一不可。
就在不久前的里約奧運會上,美國游泳天才羅切特因報假警而深陷丑聞,縱然身后有18枚世錦賽金牌和6枚奧運金牌,卻一夜之間被四大贊助商棄用。有同樣經歷的也包括老虎伍茲,因深陷婚外戀丑聞,也被眾多贊助商封殺。足見,無論是體育明星還是演藝明星,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以高標準要求自己并愛惜自身的羽毛,都是全世界最基本的法則。
“生活作品”比熒屏作品更需要責任和擔當
當然,既然“德藝雙馨”入法,也要注意緊緊圍繞法治精神用好懲戒的手段,不能把藝人一棍子打死,要注意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給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世界上沒有不犯錯的普通人,同樣沒有不犯錯的明星。尤其是名譽的光環和萬千粉絲的追捧,很容易讓人飄飄然,忘卻了對藝術和道德的追求。犯錯過后,如若能夠幡然醒悟,同樣值得公眾的鼓勵。高曉松酒駕過后,以自身經歷作為教訓警示后人,不僅讓壞事變成好事,也重新樹立了自己在公眾面前的形象。
演員在銀幕上塑造的是角色,在生活中塑造的是自己的形象。毫無疑問,“生活作品”比熒屏作品更需要責任和擔當。“德藝雙馨”入法,既對電影從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對演員導演的愛護。一個對自身形象都不愛護的人,如何能夠獲得世人的尊重呢?從這個意義而言,“德藝雙馨”的條款來得正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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