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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檢察機關下放法律文書審批權限,近三成文書無須領導簽發
13個業務條線、2000份文書模板……檢察官承辦一起案件,法律文書要層層審批,既費時又費力。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近日從海南省檢察院獲悉,為落實司法責任制,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該院結合檢察權司法、監督、行政屬性,印發《海南省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文書權限設置表》及配套設置說明,將原來辦案需要三級審批的部分文書審批權限下放到檢察官手中。
據海南省檢察院統計數據顯示,目前下放給檢察官直接審批的公訴業務文書多達152份,占該業務條線文書總數的41.3%,較改革前上升了28個百分點;下放給承辦檢察官直接審批的偵監業務文書68份,占該業務條線文書總數的36%,較改革前上升了28.5個百分點。
“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是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重要載體,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權主要通過應用系統中具體業務的法律文書審批來體現。”海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此次文書權限調整嚴格按照相關司法責任制改革文件要求,根據檢察權的司法、監督和行政等方面的屬性進行設置,突出司法責任制“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責任”的要求,讓檢察官真正成為有權有責的辦案主體。
為進一步規范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文書權限設置,強化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海南省檢察院對照檢察官權力清單,對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公訴、偵監等13個業務條線近2000份文書模板進行了全面清理,逐一分類,厘清了檢察官權力清單事項與相關法律文書之間的對應關系,對可能使用到的1771份法律文書的最低審批權限逐一進行設置。
其中,針對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程序性、手續性文書,如告知、通知、換押、送達、證據復核等,以及事務性文書,如閱卷筆錄、訊問提綱、討論案件記錄等,海南省檢察院均將最低審批權限原則上下放給具體承辦檢察官手上。
據澎湃新聞觀察,在前述1771份可能使用到的法律文書模板中,最低審批權限為檢察長的有48個,占2.7%;最低審批權限為副檢察長的有811個,占45.8%;最低審批權限為部門負責人的有353個,占19.9%;最低審批權限為承辦檢察官的有515個,占29.1%。
“程序性、手續性、事務性的文書屬于非終結性文書或非重要事項文書,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需要加蓋院章。將審批權限下放給承辦檢察官,減輕了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的簽發工作量,不僅符合執法辦案實際,也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前述海南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除此之外,對于涉及案件處理決定及重要事項決定、反貪反瀆業務條線、決定案件提交檢委會審議、回避等重要的法律文書,則仍需要由檢察長或副檢察長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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