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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一受賄副局長:在看守所里,還會想起當領導時的樣子
●懺悔人:吳金香
●原任職務:福建省福清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涉案罪名: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6年6月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沒收贓款242.5萬元,上繳國庫。
●犯罪事實:2001年3月至2015年3月,吳金香先后擔任福清市融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經貿發展局副局長、經貿發展局局長、國土規劃建設局局長、福清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其間,吳金香在項目招商、企業選址征地、土地驗收發證等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房地產開發商及企業負責人的賄賂款共計542.5萬元。
事情還要從2012年說起,當時我已經從福清融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出來,到市國土資源局擔任副局長。這在別人眼中確實是一個“肥缺”,身邊的朋友比以前更多了,也更復雜,面對燈紅酒綠的生活有時也覺得自己膨脹起來。自己心又大,在外投資做生意,沒想到資金鏈出現問題,向親戚朋友借的錢,有人已經拼命在催。不知如何是好的我,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這時,我們市一黃金地段的房地產項目公司也遇到了難題,他們項目的總平面圖調整方案需要規劃局審批,但時任規劃局局長的陳躬華不知為何遲遲拖延,以各種理由壓案不辦,該公司的人急得不行。要知道審批方案一天沒過,項目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數以萬計。
他們通過側面了解到我和陳躬華關系很鐵,就派出公司的經理多次來辦公室找我,讓我和陳躬華說說這件事。幾次談下來,我看見了“商機”,便向他們表示拿出500萬元,這件事一定能成。幾經周折,沒想到他們居然同意了。我把這件事告訴了陳躬華,按照“哥三弟二”的方式,把其中的300萬元匯給了他,項目調整事項順利通過。而剩下的200萬元被我收入囊中,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誰料到就是這筆錢徹底將我吞噬!
回想大專畢業后,我順利分配到福清融僑開發區管委會工作,這一干就是20年,每天都在兢兢業業為開發區服務。開始時,企業逢年過節都會給我們送購物卡和禮物,起先也會覺得不好意思,作為黨員就是要服務群眾,怎么能拿群眾的東西?到后面,送的人多了,也就感覺理所應當,思想上開始麻痹大意,反正自己經常為了開發區招商引資加班加點,收點別人送的禮沒什么。后來官做大了,管理的權限更寬了,開發區經濟活躍,一些企業項目招商、選址征地,會送來幾萬元人民幣,我也就放松了警惕,很自然地收下了。再后來到了國土資源局,一些企業廠房需要土地驗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我已經對收受他人財物感到麻木,一一笑納。就這樣我一步步走向了犯罪道路,巨大的金錢駭浪,把我吞噬得體無完膚。
在看守所里,我有時還會想起之前當領導時的樣子,但也盡量讓自己不去想,只是有個問題一直在我的腦海里徘徊:以前,朋友對我畢恭畢敬,但如果我不再是我,不再是那個領導干部的我,而只是看守所里的我,他們還會對我那么好嗎?可能現在又有新的領導干部處在當時我的位置上了吧…… (本文原題為《副局長投資出問題急于還債 受賄500多萬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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