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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00億身家到房產被拍賣,企業家何巧女百億捐款承諾咋辦
一則拍賣消息,再次將企業家何巧女推到聚光燈下。同時重回眾人視野的,還有她關于慈善捐贈的種種承諾。
據報道,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10月27日10時公開拍賣何巧女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套房產,起拍價1358萬余元。此外,何巧女丈夫名下的一套房產也被拍賣,起拍價約2267萬元。
經濟糾紛讓何巧女深陷輿論漩渦,也讓大眾記起她過去關于捐贈上百億人民幣給公益事業的承諾。曾有媒體提出質疑,高調做慈善的何巧女并沒有完全兌現她的捐款承諾。
支持公益事業是好,但是“諾而不捐”卻會引發爭議。慈善信任危機之外,這些法律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1、公眾人物如果“諾而不捐”是什么行為,可以進行追責嗎?
“諾而不捐”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需要明確的是,“諾而不捐”不僅僅是針對公眾人物,任何捐贈人對外承諾捐贈,而沒有真正履行捐贈義務的,都屬于“諾而不捐”的行為。根據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認定為“諾而不捐”的有兩種情形:第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第二,捐贈財產用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如果承諾捐贈而未履行捐贈義務的,慈善組織或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另外根據國家發改委等40個部委印發的《關于對慈善捐贈領域相關主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如果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捐贈人,那么將受到包括依法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24項失信懲戒措施懲戒。
2、商業活動中承諾將商品收益、活動所得捐贈卻不履行,屬于違法行為嗎?
商業活動中承諾捐贈部分或全部的,屬于慈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益營銷行為。如果承諾捐贈而未捐贈的,也屬于“諾而不捐”的行為,同樣屬于違反慈善法的行為。
但在很多公益營銷中,無法追責的原因,一是法律并未確定監管的主體,二是很多企業的公益營銷,并沒有明確受贈的慈善組織,指定受益人,由于受益人并不是具體的個人,也無法主張權利,目前,也沒有建立在慈善捐贈中的公益訴訟制度。
3、如受贈人因為未收到捐贈受到損失,能否要求捐贈人進行賠償?
目前,慈善法和民法典均沒有受贈人未及時收到捐贈遭受損失,要求捐贈人賠償的規定,因為捐贈屬于自愿和無償,在法律上無法作出這樣的規定。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看捐贈人和受贈人的捐贈合同約定,如果有約定受贈人未收到捐贈受到損失可以向捐贈人要求賠償的,就可以進行主張。
4、捐贈人因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無力履行捐贈承諾,是否可以拒不履行?
可以。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捐贈人不履行捐贈義務需要滿足以下要求:第一,要有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事實證明;第二,向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第三,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方可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5、有人冒充慈善機構、虛構事實使人捐款的,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如果有人冒充慈善機構進行募捐的,該行為涉嫌詐騙,將由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虛構事實使人捐贈的,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當然虛構事實募捐,構成犯罪的話,同樣由公安機關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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