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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列入水源保護區禁耕種養殖,海南村民小組訴縣政府被駁回
法制日報屯昌(海南)7月29日電 7月29日,海南省屯昌縣南坤鎮石坡村村委會4個村民小組集體起訴屯昌縣政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原告起訴明顯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法庭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海南省屯昌縣南坤鎮石坡村委會第一、二、四經濟社及第三村民小組認為,屯昌縣政府將其集體所有土地劃入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并禁止在水源保護區范圍經營利用土地,且未給予原告任何經濟補償,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索賠近6000萬元。
7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7月21日本報案件版曾作報道)。
村小組訴縣政府索賠千萬
屯昌縣良坡水庫坐落在屯昌縣龍州河支流吉安溪上游。該水庫于1958年興建,1959年投入使用,屬中型水庫。該水庫除為屯昌縣城區居民提供飲用水外,同時兼有防洪、發電、農田灌溉等功能,常年供水3.5萬人。
2005年至2008年期間,良坡水庫流域內各類污染物的產生量逐漸增多,導致良坡水庫水質總體呈現下降趨勢,不能滿足飲用水水質標準。2008年,屯昌縣政府向海南省政府報送《關于批準劃定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請示》和《屯昌縣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
不久,海南省政府作出了《關于劃定屯昌縣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原則同意按“規劃”將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保護區總面積為15.67平方千米。
據此,屯昌縣政府劃定了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范圍,并于2009年9月在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今年4月25日,海南省屯昌縣南坤鎮石坡村委會4個村民小組以“屯昌縣政府將其集體所有土地劃入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并禁止在水源保護區范圍經營利用土地,且未給予原告任何經濟補償,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近6000萬元。
超過訴訟時效起訴被駁回
今年7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審理,屯昌縣政府副縣長潘乙寧到庭參加訴訟,50多名村民到庭旁聽。
在庭審中,四原告認為,其雖于2009年看到了屯昌縣政府設立的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但其未能全面了解被告設立該水源保護區具體內容。同時,屯昌縣政府為水源安全大面積圈劃四原告集體所有土地并禁止四原告村民經營利用土地,甚至未給予原告任何經濟補償,屬于違法,因此訴請法院撤銷屯昌縣政府該具體行政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此,屯昌縣政府辯稱,在其設立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上已經明確了保護區禁止從事活動的內容,原告在時隔多年以后才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明顯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同時,屯昌縣政府劃定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行為,系因良坡水庫污染嚴重,為保護飲用水水源而劃定水源保護區,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海南省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現場勘察,屯昌縣政府于2009年9月劃定良坡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時,所設立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距離四原告不遠,而且四原告在庭審中亦認可該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還收到過縣政府禁止其生產經營的口頭通知。由此可見,四原告于2009年9月即已知道縣政府劃定水源保護區行政行為。
今天,海南省一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法律規定,四原告提起的行政訴訟已明顯超過兩年起訴期限,裁定駁回四原告的起訴。
保護水源不影響土地使用權
“劃定水源保護區只是對原告經營利用土地有一定的限制,即不能從事污染水源的相關活動,這也是法律要求所有公民應遵守的義務?!币粚徯泻?,海南省一中院賠償辦負責人、審判長陳鋒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限制并沒有影響原告的土地使用權。
而且,從保護大多數人飲水安全這個大局出發,劃定水源保護區是必須的,是政府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進行的行政管理行為,原告也是受益者。同時,縣政府也為原告的生產經營提供了一系列便民措施,如打挖水井、補償口糧等。
陳鋒稱,原告不顧大多數人的飲水安全,要求撤銷水資源保護區,于法于理都不能支持。保護水源,人人有責。
據了解,旁聽此案的群眾較多,說明群眾對此類案件比較關注。
海南省一中院在案件庭審和宣判過程中以案釋法,讓群眾明白了水是生命之源,保護水資源的重要性。也通過案件的審理,將政府和法院在環保方面的相關舉措告訴老百姓,以達到提升環境保護的宣傳效果。
“司法守護綠水青山,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焙D鲜「呒壢嗣穹ㄔ狐h組成員、海南省一中院院長王萍表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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