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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在日本泡溫泉溺亡,家屬向旅行社索賠58萬元敗訴
年過七旬的上海市民陳先生與老伴一同參加日本5日游,不料行程第一天晚上陳先生就被發現在酒店溫泉里溺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陳先生的家屬認為旅行社在該起事故中存在過錯,索賠58萬余元。近日,上海黃浦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費1.3萬元,對其他賠償請求則不予支持。
事發溫泉水深僅54厘米
法院透露,陳先生夫婦雖已過古稀之年,但兩人身體硬朗,曾有過多次赴境外旅游的經歷。2015年3月,兩人到上海一家知名旅行社報名參加日本長崎、福岡等地5日游,旅游費總計1.5萬余元。在旅行社的推薦下,兩人還投保了每人75元的保險。
2015年3月24日,按照行程安排,陳先生夫婦與其他游客一起入住日本當地一家溫泉酒店。當晚7點半,一行人在酒店用完晚餐各自回房間休息。此后不久,陳先生獨自前往酒店溫泉池泡澡,老伴則留在房間休息。
當晚10點半左右,酒店工作人員在溫泉池內發現有一老年男性溺水,遂通知旅行社領隊辨認并將溺水者送往醫院搶救。領隊逐個房間打電話詢問是否有未歸的男性客人,最后確認溺水者系陳先生。領隊陪同陳先生的老伴趕到醫院,陳先生于當晚11點30分宣告不治。
事發后,陳先生的兒子趕到日本處理善后事宜,并在一周后將陳先生的遺體運回國內火化。出于對逝者的尊重,家屬并未要求進行尸檢,這也讓陳先生的確切死因撲朔迷離。
旅行社方面表示,事發的溫泉水深僅54厘米,而陳先生身高有1.75米,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發生溺水。而家屬方面則堅稱老人生前并無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
家屬指旅行社組團混亂
此后,家屬與旅行社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旅行社也協助家屬向保險公司申報了理賠,但家屬因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存有異議,拒絕領取20余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家屬認為,旅行社對陳先生的死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以旅行社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提出了共計58萬余元的賠償請求。
庭審中,陳先生的家屬指出旅行社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組團社并非是上海這家知名旅行社,而是蘇州一家不知名的旅行社;其次出發前旅行社也沒有告知有關注意事項、提供行程單等。此外,在日方發現有人溺水后,領隊沒有及時辨認出溺水者身份,否認系該團客人。
對于陳先生家屬的質疑,旅行社辯稱,陳先生夫婦報名的是聯合團,即俗稱的拼團,因而合同上既有出境社的章也有組團社的章。出發前,工作人員也告知了注意事項,出團通知上不僅有集合時間地點還有有關泡溫泉事項。至于一開始領隊沒有認出溺水者,旅行社解釋稱事發時是旅程第一天,領隊對客人還不熟悉且溺水者經過浸泡,但最后還是通過電話詢問確認了溺水者系陳先生。
對于家屬提出的退還旅游費的要求,旅行社同意按照合同的約定,扣除已參加的一天行程,退還剩余四天的費用。
法院:旅行社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不管是室內溫泉池,還是普通的公共浴室、家庭浴室,均為密閉悶熱環境,作為成年人當屬應知范疇,理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合理使用。綜合全案案情,旅行社已經盡到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且死者之前經常出國旅行并在日本泡過溫泉,理應對相關注意事項有所了解。根據常識,成年人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在泡澡池不可能發生溺亡,故不能排除死因系自身身體原因。
法院認為,陳先生家屬主張領隊未在第一時間認出溺水者身份,旅行社的解釋合情合理,相反同行家屬在死者長時間泡澡未歸的情況下未引起警覺,且并未有證據證明由于身份未確定而耽誤搶救。
至于游客家屬主張的合同主體問題,該問題也不能成立為法律上侵權賠償的理由。據此,陳先生家屬的賠償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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