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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銷售“僵尸牛肉”被查扣12噸,總經理獲刑5年
2016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一中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僵尸牛肉”的刑事犯罪案件。該案系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及其公司直接負責人員王某、蔡某為獲取巨額利潤,將已過期的牛肉生產標示經過篡改后,以次充好進行銷售。經相關部門偵查,共查獲過期冷凍牛肉逾12噸。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一中院獲悉,該貿易有限公司被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王某和蔡某分別被處五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相關部門偵查,共查獲過期冷凍牛肉逾12噸。 網絡資料被告人上訴稱無銷售故意
據法院介紹,王某、蔡某及郭某共同出資設立了以生產銷售冷鮮冷凍肉及肉制品為主營業務的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郭某為法定代表人,王某和蔡某分別任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公司的日常管理、生產銷售均由兩人分工負責。
2012年開始,該公司將經營過程中囤積的過期冷凍牛肉篡改生產日期及產地標簽后,通過該公司在超市設立的專柜進行銷售,還有一些摻雜在牛肉禮盒中通過某網站進行銷售牟利。
2014年7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偵查人員會同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倉庫內的過期冷凍牛肉予以查扣,共查獲過期冷凍牛肉12447公斤,價值68.2萬余元。事發后,王某、蔡某聞風逃匿。2014年8月1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蔡某聽聞王某被抓的消息后,于同年8月份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
2015年4月30日,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蔡某身為涉案公司直接負責人員,在主管公司的生產、銷售過程中,將已過保質期牛肉的生產標示經過篡改后,以次充好進行銷售,其中被查獲待銷售的牛肉貨值金額達68萬余元,王某、蔡某及該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遂一審法院對該公司以生產、銷偽劣產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王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蔡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的過期牛肉被依法沒收。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人王某以“無銷售故意”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訴。庭審中,他提出了三點辯護意見:其一,自己并未銷售過期牛肉,而是打算將被查獲的過期牛肉銷毀或者是轉入動物飼料;其二,他認為原判決認定的過期牛肉數量有誤,且對涉案牛肉鑒定的價格過高;其三,王某認為,原判決的量刑過重。王某的辯護人還提出,一審判決將過期牛肉作為食品出售的證據不足,并且有部分“鮮轉凍”牛肉和進口凍牛肉不是過期肉。
與此同時,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則認為,原判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上海市一中院維持原判
上海市一中院經過審理,對于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了逐一評析。
首先,經過審查,王某到案后,對其指使員工更改過期牛肉的生產日期和產地標簽、將生產日期改為發貨當天或者前一天、將過期牛肉摻雜在牛肉禮盒內并在超市設立的專柜進行銷售的事實供認不諱。王某的供述與蔡某供述以及證人證言相印證。而其提出的“打算將過期牛肉銷毀或者轉為動物飼料”的辯稱,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納。
其次,關于王某提出的過期牛肉的數量及貨值的認定。根據查封時所制作的認定書、物品清單等材料以及相關照片等在案證據證實,涉案的過期牛肉經過了三次清點稱重,相關人員也進行了簽字確認,所以認定過期牛肉的數量和貨值依法有據,法院應予確認。
再次,根據王某提出的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主張,上海市一中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王某、蔡某以及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公司應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兩人應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是鑒于王某、蔡某屬于犯罪未遂,以及具有初犯、偶犯、主動投案、如實坦白的情節,一審法院對兩人分別從輕、減輕處罰,量刑依法有據,罰當其罪。
據此,上海市一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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