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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刊文:要讓藝人意識到涉毒將對利益產生毀滅性貶損
6月26日是“世界禁毒日”。近日,國家禁毒辦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報技術中心副主任蘭衛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涉毒藝人不會“一棒子打死”,涉毒了就應該接受懲罰,懲罰完了就可以回歸社會,如果符合規定,還可以出來演出,“但是老百姓也有權利選擇,例如發表看法,或者不去看他的電影,那也是很正常的”。
藝人是公眾人物,其不當行為將在社會中產出一定的仿效效應。我們不能強求每個藝人都“德藝雙馨”,但遵守法律、遵循社會底線規則,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吸毒都是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即使是僅僅持有少量毒品,也將被處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持有毒品較多的,還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從國家強制法的層面,并不能因為藝人涉毒就禁止其再次從事演藝事業,法律不能因為涉毒藝人給公眾帶來的嚴重消極影響,就對之進行資格罰。在這種意義上,法律所能帶給涉毒藝人的震懾是有限的。然而,法律并不是唯一的社會規則,法律所難以調整的行為還可以通過行業準則、職業道德等其他社會規則進行約束。
事實上,涉毒藝人不僅將受到法律懲罰,還將受到來自多方面的多重負面影響。首先,正如蘭衛紅所言,“老百姓有權利選擇”,涉毒藝人直接面臨的就是世道人心以及社會輿論的懲罰,涉毒將極大影響藝人形象,勢必將對藝人的演藝事業造成深遠負面影響,甚至將因此結束演藝生涯。
其次,演藝作品的完成一般需要持續較長時間,如果在作品完成過程或者正在發行過程中,藝人因涉毒被抓獲,其形象無疑將跌至谷底,這將使作品商業價值受到巨大貶損,藝人也將面臨著承重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后,演藝界已經出現共同抵制涉毒藝人的行業規則萌芽,如2014年,北京42家知名演藝機構共同承諾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隨著演藝機構更多地承擔起社會責任,演藝界共同參與抵制毒品的行動,可謂是大勢所趨,屆時,即便法律不禁止涉毒藝人進入演藝圈,他們也將在演藝圈寸步難行。
其實,通過強行法之外的合法手段來抵制涉毒藝人對各方來說,也是有百利而無一害。我們呼吁全社會盡早形成讓涉毒藝人難以重歸演藝圈的氛圍,這一方面能夠引領良好社會風氣,另一方面,也將降低演藝行業的風險成本,更重要的是,讓藝人們意識到涉毒將對自己利益產生毀滅性貶損,才能更堅定地選擇潔身自好,這實際上也是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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