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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報刊文:公民應先配合民警執法再維權,否則將引向危險境地
貞元/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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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民警不規范執法事件引發了公眾對警民關系的一些思考,但也混雜著對法律的曲解與誤讀,尤其是不應將“民警執法是否規范”與“民眾是否應當配合民警執法”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混為一談。
首先不容置疑的是,在“法無授權不可為”已成為法治常識的今天,民警的執法權力必須來自于法律的授權。具體到民警查驗公民身份證的執法行為,我國的身份證法列舉了民警可以依法對公民查驗身份證的五種情形。這一方面意味著民警出于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自由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意味著一旦這種限制逾越了法律邊界,則構成了對法治秩序的破壞。
可一旦面臨不規范執法行為時,公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除了法律規定可以拒絕的情形外,公民應先配合執法,再依法維權。如果因為個別民警執法不規范就質疑所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則會將法治秩序引向另一危險的境地。
在法治社會,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公民和組織便不得否認其效力。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質疑行政行為,甚至抗拒行政執法,那么行政主體不但要在空轉中失去效率,更會導致行政權威的消解和社會秩序的混亂。
當然,公民配合執法并不意味著其在執法權面前是完全被動的。出于對秩序的維護,公民固然需要首先履行其配合執法的義務。不過在公民守法的背后,還站著由輿論監督、督察監督、行政監督等環節構建的完善的監督體系。如果據此公民權利仍難得到充分的保護,最后還有司法救濟兜底。這就是法治秩序得以運轉的邏輯。或許還有人對這樣的邏輯感到陌生,但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這樣的程序意識終將成為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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