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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罕見提審聶樹斌案,專家:或為判無罪,“尚無先例”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并于8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了再審決定書。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分析稱,針對聶案的提審或因涉及“無辜者被判有罪”的司法錯判,最高法決定直接提審有助于維護司法機關公平正義的形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此案屬于再審程序中的提審,最高人民法院會依法組成合議庭,最高人民檢察院會指派檢察員出庭。”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易延友認為,最高法針對聶樹斌案進行的提審決定,或是為了宣判被告人無罪,“這一作法尚無先例。”
2013年2月2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對政法機關提出的努力目標和明確要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據新華社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超過30件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許多案件是按“疑案從無”的原則改判的。
“前有最高檢抗訴陳滿案,后有最高法提審聶樹斌案,均創下了司法先例,此舉凸顯最高司法機關正不遺余力地為平反冤假錯案發出聲音。”易延友表示,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層的政治決策意愿顯現,包括對于無辜者不被追究的法治原則的強調和重視,再加上媒體、學者、律師們在冤假錯案上的持續關注和推動,都為冤案平反提供動力。
易延友認為,最高法提審聶案正是在有意推動冤案平反。“無論體制內外的力量都在關注聶案進展,最高法院應該是關注到整個社會輿論的持續發力,最終下定決心作出提審決定。”
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以采取兩個措施: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
在此之前,最高法直接提審的情形甚為罕見。據澎湃新聞查詢,最高法曾在2003年曾提審過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沈陽黑幫頭目劉涌案。有專家認為,此案系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法首次提審的刑事案件。
“劉涌案經由死緩判決改為死刑立即執行,該案是最高法認為下級法院判輕了才作出的提審決定。”易延友解釋說,聶案與此不同,最高法完全可以指令山東省高院或是其他高院進行再審,此次對聶案作出提審決定,回應輿論持續關注,力度足夠大。
“聶案早前是指令山東省高院復查,但這只是申訴的一個環節,并不必然導致再審。”易延友說,山東省高院為復查聶案做了大量工作,認定聶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更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聶樹斌案存在諸多疑點,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對其進行再審是必然的。”湖南師范大學瀟湘學者特聘教授邱興隆說,《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再審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是一種特殊的救濟措施,聶樹斌案跨越時間長、社會關注度高,最高法提審具有公信力,也顯示了最高法排除一切阻力,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心。
邱興隆說,《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復查制度”,這是最高法在聶樹斌案中的一次嘗試,即最高法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力授權給山東高院,復查其實是再審的一部分內容。“根據最高法發布的公告中對于山東高院復查結果的認可,或已表明以后復查程序的一種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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