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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以從新加坡倫敦擁堵費的經驗中學到什么?
近日,北京環保局和交通委等部門在北京政協的霧霾治理協商會上明確表示,正借鑒新加坡、倫敦等城市的經驗,已初步制定北京交通擁堵費收費政策和方案。那么依據國際慣例,各大城市都是如何收取擁堵費的?
新加坡:開創征收擁堵費先河
早在1975年,新加坡就實施了“區域通行券系統”(亦被稱為“ALS系統”),通過在交通高峰時期給車輛發放紙質通行券,采取人工收費方式征收擁堵費。新加坡政府實施這項措施的目的還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交通管控機制,其中還包括增加車輛、停車稅和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加強公共交通。
在系統實行后,進入收費區域的交通流量下降了44%,行車速度從每小時11英里上升到了每小時21英里。1980年,在擁堵費征系統實施的十年后,即便是在就業率上升近三成、車輛保有量占到人口總量77%的情況下,交通擁堵狀況仍較原來下降了31%,而搭乘公共交通的人數則上升了20%。
1998年,新加坡成為全球率先實行公路電子收費的國家。新加坡政府在當時為68萬量汽車免費安裝車載單元(IUs)。車輛在進入收費區域時,車載單元會與收費閘門進行信號傳輸并在單元內插入的現金卡上進行實時扣款。
如果車輛沒有安裝車載單元或者現金卡中余額不足,處于收費閘門上的探頭將抓拍目標車輛并開處罰單。對于余額不足的將處以7美金的罰款,而對于未安裝車載裝置的罰款將更高(2008年)。對于非本國車輛,進入收費區域的駕駛員可以采取租賃的形式或購買車載單元,否則將按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在引入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后,高峰時段載客車輛的收費價格下降到了3美金左右。而按日收費則被修改成每進入一次收費路段就征收一次費用。自2008年,政府每三個月對道路交通的狀況進行評估并為70個收費點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將參考交通通行達到不擁堵目標時車速的85%或者更高。例如在車速低于每小時45公里或高于每小時65公里的情況下,價格比率會明顯上升或下降。
新加坡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運營支出僅占運營收益的10%。而初始資本投入則占到初始年收益的40%。
倫敦:各國效仿的對象
2000年,倫敦市長競選人肯·利文斯通(Ken Livingston)提出了對進入倫敦中心城區車輛收取擁堵費的競選綱要。利文斯通的成功當選推動了倫敦于2003年2月以減緩交通擁堵和大氣污染為目的,推行交通擁堵費征收系統。這套系統最初覆蓋了21平方公里內高度密集的20萬居民以及約占居民人口5倍的就業人口。
倫敦擁堵費征收系統是倫敦城市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一部分,能夠利用懸掛在道路上方的攝像頭來識別進入收費區域車輛的車牌開具賬單,車主可按月、按日或提前支付費用。從系統設立最初到現在,日標準資費從5磅上升到了2005年的8磅,而如今已達到了11.5磅。
在實施擁堵費征收政策后,倫敦市區的交通量在原有基礎上減少了20%至30%(大約每天減少7萬輛車),西倫敦延伸區交通量減少了14%(大約每天減少了3萬輛車)。相較而言,公交車的搭乘量上升了5%,不僅如此,在收費時段增加了12%騎行到西倫敦延伸區域的人,而總體騎行的人數上升了66%(2009)。
城市道路交通所造成的大氣污染排放是倫敦市區PM2.5和二氧化氮含量不斷增長的主要原因,而在倫敦開始收取擁堵費后,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15%至20%,PM2.5和二氧化氮含量下降了10%。
系統的運營費用在2007年和2008年幾乎達到了擁堵費年收益的一半。擁堵費的另一部分收益還被用作行政支出,而用于改善公共交通系統的費用卻逐年下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倫敦的交通擁堵。
斯德哥爾摩:成效最為顯著
2006年,在擁堵費征收系統試運營期間,斯德歌爾摩交通量減少了20%,車輛通行速度穩步提升,公交客流量上升了6%至9%。為期6個月的試點結束后,征收系統曾一度被叫停。但是,民眾隨后對之態度積極轉變,使這項規定永久生效。
試運營結束后,交通狀況有小幅的反彈。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下降了15%,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物和PM10也有所下降。在實行擁堵費征收系統的同時,斯德哥爾摩政府還積極推動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提倡綠色環保出行理念。
香港:間斷征收擁堵費
香港在1983-1985年啟用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后,分別在為了應對1980年起逐年嚴峻的交通擁堵問題,香港政府在1983年7月到1985年3月間實行了為期21個月的交通擁堵費征收試點。盡管有研究機構估計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運行將在1990年為香港帶來約160萬美金的收益,但這項舉措并未永久實施。而隨著香港公共交通設施的不斷完善以及民眾交通意識的加強,城市交通的擁堵情況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在此之后,香港曾在1997至2000年和2004至2006年恢復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可以看出,按照國際慣例,征收擁堵費一般有按照區域范圍和通行次數兩種方式,而收費方式也大多與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RP)或者交通監控系統掛鉤。不過,征收擁堵費是否能見成效,還要看所收費用是否能有效反哺城市公共設施與公共交通,給被限制的交通需求提供更豐富的出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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