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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垃圾焚燒項目引聚眾擾亂治安事件,官方敦促犯罪人員自首
海鹽縣政府新聞辦公室@海鹽發(fā)布 官方微博4月22日發(fā)布消息稱,當天下午,海鹽召開新聞通報會,海鹽縣副縣長陸忠祥、縣公安局政委何立群分別就垃圾焚燒項目引發(fā)的廣泛關注及“4.21”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了通報。
生活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已停止
陸忠祥介紹:“海鹽生活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規(guī)劃選址論證公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注。該項目是我縣的重要民生項目,旨在解決全縣日常生活垃圾的處置問題,避免垃圾泛濫污染環(huán)境。我們充分理解尊重群眾的相關訴求,經研究,海鹽生活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已停止。接下來我們在政府項目建設中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更加有效的“民主促民生”的協商機制和方法,與民眾協商溝通,做到全程公開透明,讓群眾放心、讓群眾監(jiān)督、讓群眾評價、最終讓群眾得利。”
何立群介紹說,4月20日至21日,海鹽縣經濟開發(fā)區(qū)部分群眾因對海鹽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選址論證持反對態(tài)度,先后前往海鹽縣人民政府、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等地聚集,并多次以堵門、堵路方式表達不滿,先后4次造成S101省道交通堵塞,嚴重影響正常社會秩序。
4月21日下午4時,海鹽縣政府公布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停止通告,縣政府陸副縣長到聚集現場宣布通告,之后,部分人員自行離開現場,但部分人員仍滯留在現場。經反復勸說教育,至傍晚6時許,仍有許多人員聚集在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門口并堵塞道路。晚上8時許,部分聚集人員開始沖擊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大樓,一些不法分子損壞大樓窗戶、大院電動門及門墩,并用石頭、磚塊、礦泉水瓶等打砸停在大院內的警用車輛和執(zhí)勤民警,造成多名警員和現場聚集人員受傷,數輛警車不同程度損壞,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威脅人身安全。
為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升級,公安機關迅速出動警力,對沖擊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實施打砸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規(guī)定,進行清場處置。處置過程中,公安機關始終保持克制,堅持勸說疏導,全力維護現場秩序。至晚上10時許,聚集人員全部散去,事態(tài)得到基本平息。
對于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選址問題的訴求,廣大群眾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理性的途徑來表達。但從事態(tài)發(fā)展的情況看,已轉變?yōu)閿_亂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嚴重違法犯罪活動。截至目前,因傳播網絡謠言、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已對4名違法犯罪人員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其他涉嫌人員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公安機關敦促在此事件中實施造謠傳謠、參與打砸、毀壞財物、聚眾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對于拒不投案自首,甚至繼續(xù)煽動滋事、制造傳播謠言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整個事件處置過程中,沒有人員死亡
通報會現場,有媒體記者向縣公安局政委何立群提問。
問:在昨晚(4月21日)的的處置過程,網上有人發(fā)貼傳言說在這次事件中有人員死亡,請問具體情況是如何的?
答:在整個事件處置過程中,沒有發(fā)生人員死亡情況。
我們注意到,一小部分別有用心的人員在網上散布一些不實信息,混淆視聽,有網民用其他地方的圖片、視頻,移花接木到本次事件中來,在網上大肆傳播,造謠惑眾,造成了惡劣影響。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對2名涉嫌傳播網絡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我們呼吁廣大群眾,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4月22日,海鹽縣人民法院、海鹽縣人民檢察院、海鹽縣公安局、海鹽縣司法局聯合發(fā)布通告,敦促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通告全文如下:
4月20日至21日,部分人員因對海鹽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選址論證問題不滿,先后在縣政府、經濟開發(fā)區(qū)聚集,并以堵門、堵路方式表達訴求,多次造成S101省道交通中斷。4月21日晚上,在海鹽縣人民政府公布垃圾焚燒發(fā)電廠項目停止通告后,仍有部分人員在海鹽縣經濟開發(fā)區(qū)(西塘橋街道)管委會聚集。20時50分許,一些不法分子煽動不明真相人員強行沖擊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大院,用石頭、磚塊、礦泉水瓶等實施打砸,造成多名警員和現場人員受傷,多輛警車損壞,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事件發(fā)生后,公安機關依法果斷處置,及時平息事態(tài),恢復現場秩序,已抓獲數名違法犯罪嫌疑人。
為維護社會治安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群眾表達訴求應通過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嚴禁煽動、組織他人實施堵塞交通、毀壞財物或制造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敦促參與此次事件的違法犯罪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待違法行為,爭取從寬處理。違法犯罪人員家屬和親友應當積極規(guī)勸其盡快投案自首。
三、對于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繼續(xù)煽動滋事、制造傳播謠言,或者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幫助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四、鼓勵各有關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線索,檢舉、揭發(fā)他人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將視情予以獎勵,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護。對檢舉揭發(fā)群眾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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