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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在江蘇宿遷用毒鏢射狗出售,收購者一并獲刑18個月
中新網(wǎng)消息,3月30日下午,記者從江蘇宿遷市宿豫區(qū)法院獲悉,兩名被告人多次采取喂食毒膠囊或弩射毒鏢的方法毒殺并竊取他人飼養(yǎng)的狗,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張某多次合伙至宿遷市湖濱新區(qū)曉店鎮(zhèn)、井頭鄉(xiāng)等地,采用喂食毒膠囊或弩射毒鏢的方法毒殺并竊取他人飼養(yǎng)的狗。竊得被毒死的狗后被告人高某、張某將其出售給從事加工銷售狗肉職業(yè)的被告人劉某某。
劉某某明知高某某、張某先后4次賣給自己的已死亡的5只狗可能是被毒殺而予以收購并在家中加工成熟狗肉進行銷售。經(jīng)鑒定,被告人高某某、張某所使用的毒膠囊成份為氰化物,毒鏢成份為氯化琥珀膽堿。
法院認為,高某某、張某明知被告人劉某某從事肉食加工銷售工作而向其出售使用毒膠囊喂食或毒鏢射殺后所盜取的他人飼養(yǎng)的狗,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高某某、張某的行為觸犯數(shù)個罪名應(yīng)擇一重罪進行處罰。劉某某明知高某某、張某出售的狗系死因不明,有被毒殺的可能性而予以收購并加工成熟狗肉出售給他人食用,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的行為雖未實際造成嚴重后果,但均具有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會危害性,不宜適用緩刑。依照刑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均判處被告人高某某、張某、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該院刑庭庭長陳云青表示,“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guān)系著每個人的健康和生命,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對老百姓來說就是“天大的事”,對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犯罪分子,應(yīng)予以嚴厲打擊,一般情況下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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