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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統一人身傷害賠償標準,明確“同命同價”
同樣是在交通事故中致殘或死亡,因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的差別,獲得的賠償金卻有較大差異,這一“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時常引發爭議。
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市委書記周建琨建議統一“人身傷害賠償標準”,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種和年齡,明確生命“同命同價”。
周建琨注意到,當前,在司法案件、國家賠償和行政裁定方面,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上存在適用對象有分別、地區之間不統一、行業之間差別大等現象。一是戶籍不同,計算賠償的基數和標準也不同,具體表現在司法案件中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上存在差別;二是地區差異,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西部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存在差異,所賠償的金額有差異;三是行業差別,從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之中所產生的賠償有差別,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之中所產生的賠償也有差別。
周建琨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一,給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帶來了許多困難。
據廣州日報報道,2015年1月,廣州中院發布《廣州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顯示,城鄉“同命不同價”的差異性賠償標準,導致城鎮居民的殘疾賠償金標準大約是農村居民標準的3倍,引發大量針對賠償標準問題的上訴案件。為此,廣州中院建議統一賠償金適用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周建琨指出,在現階段,這種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形成了“同命不同價”的不公平現象,是需要給予厘清的法律規范。
對此,周建琨提出兩點建議:
一是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制定出規范化、科學化、合理化的制度,統一規范人身損害賠償,上升為法律制度。通過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種和年齡,明確生命“同命同價”,對生命權予以尊重、平等對待。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釋,如《侵權責任法》中有關于死亡賠償制度的規定,其中的“可以”以及“重大”、“多數人”等定義,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予以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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