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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因與嫌犯同名被關17月,清白后申請國家賠償獲立案
因與一嫌犯同名,福建男子陳建忠被錯關了17個月。在獲得清白1年多之后,他向廣東省潮州市饒平縣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2月23日,饒平縣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并出具《刑事賠償立案通知書》。
陳建忠要求,饒平縣檢察院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追究饒平縣公安局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刑事責任和饒平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錯案責任,并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經濟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共計1758648.8元。
陳建忠稱,在被錯關的17個月里,他的身體受到嚴重摧殘,精神上受到極大損害,“現在整夜失眠,記憶力嚴重衰退。”同時因為被無辜關押也給他的蔬菜批發生意造成巨大影響,“原來一年可以賺取100多萬元利潤現在無錢可賺,全家經濟狀況極度困難。名譽造成毀滅性影響,很多原來的蔬菜批發客戶都不再與我做生意。”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此前曾報道,福建漳州市云霄縣人陳建忠原本從事蔬菜批發生意,經常飛往全國各地調取貨源。2013年8月24日,他因與嫌犯同名在北京機場被警方抓獲。
隨后,他被廣東省潮州市饒平縣警方帶走,并被饒平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
2014年3月7日,該案在饒平法院開庭。在庭審現場,同案犯林海頂稱,被告席上的陳建忠與他供述的陳建忠不是同一個人,警方抓錯人了。另一被告王金文也說,從來沒見過庭上這個陳建忠。
2015年1月12日,饒平縣檢察院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申請撤回起訴。1月14日,饒平縣法院準予撤銷。
但他拒絕在相關手續上簽字,也拒絕離開看守所。“不明不白被關了17個月,要么法院判我有罪,要么法院判我無罪。撤銷起訴算什么?我就要個清白。”他說。那時,他便打算就這17個月的冤獄申請國家賠償。
一個月后,陳建忠才簽署了釋放證明書,走出廣東饒平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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