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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陳滿冤案必須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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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判決書稱,原審裁判認定被告人陳滿1992年12月于海口殺死被害人鐘作寬并放火焚尸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宣告陳滿無罪。
至此,陳滿終于恢復自由。算起來,從1992年12月底被捕至今,他失去自由竟長達23年之久,這也使他成為中國已知服刑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陳滿案本身談不上十分復雜,無論制造冤案的過程,還是申冤、平反的過程,恐怕都比不了常常拿來與其相提并論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以及正義還在路上蹣跚的和河北聶樹斌案那么艱難曲折、觸目驚心,后面這些案件,不乏被害人忽然復活、真兇落網招供等戲劇性情節。
說到底,陳滿案最令人矚目的一點,還是23年這個時長:這不僅是一個人的青春,甚至是一個人的生命。在監獄里面最難熬的事情是什么?陳滿說:“對別人可能是失去自由,對我來說是含冤坐牢。心里總是有這個結,解不了,最痛苦的就是這個。”
出獄之后,陳滿的心結似乎解開了。他表示,人生有限,不愿糾纏于過去,而應保持寬容,面向光明的未來。對于媒體以呼格吉勒圖案為鑒而提出的追責問題,他表示:“我不想去糾纏,這是法律應該制裁的,是法律的問題,不是我個人的問題。”
個體的選擇與制度的選擇乃是兩碼事,彼此獨立,不能相互替代。質言之,陳滿當然可表達自己的寬容,但法律必須追責。假如答案相反,毋寧是比冤案更大的悲劇。
事實上,就一起冤案的平反而言,對制造冤案的相關責任人予以追究,這不是外在于,而是內在于平反的邏輯和程序。冤案的平反,不是止于宣告蒙冤者無罪,還應包括制造冤案的黑手被繩之以法。唯有追責,才能防患冤案再生。
追責不僅是冤案平反的最后一個環節,還構成了對權力的矯正與約束,以及推動將權力重新關進法律的鐵籠。后者的達成,乃是冤案防患機制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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