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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9月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5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切實優化契稅納稅服務,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契稅申報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
二、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三、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形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契稅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價格的差額。
(三)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四、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五、契稅納稅人依法納稅申報時,應填報《財產和行為稅稅源明細表》,并根據具體情形提交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件;
(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
(三)交付經濟利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提交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相關價款支付憑證,其中,土地使用權出讓為財政票據,土地使用權出售、互換和房屋買賣、互換為增值稅發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察機關出具的監察文書等因素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書或監察文書等。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按規定附送有關資料或將資料留存備查。
六、稅務機關在契稅足額征收或辦理免稅(不征稅)手續后,應通過契稅的完稅憑證或契稅信息聯系單等,將完稅或免稅(不征稅)信息傳遞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傳遞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不再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完稅憑證或開具聯系單。
七、納稅人依照《契稅法》以及23號公告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的,應提供納稅人身份證件,完稅憑證復印件,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資料:
(一)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證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
(三)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提交補充合同(協議)和退款憑證。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人退稅資料后,應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核實有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情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即時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稅收征管過程中知悉的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記信息、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于保密信息范圍,稅務機關可依法處理。
九、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協作,采用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續優化契稅申報繳納流程,共同做好契稅征收與房地產管理銜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即時查驗的,可公告明確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稱納稅人身份證件是指:單位納稅人為營業執照,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個人納稅人中,自然人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證件,個體工商戶為營業執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契稅文件目錄》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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