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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澎友|“南京大學碎尸案”已過20年,不再追訴兇手?錯!
1月20日,微信朋友圈里廣泛流傳一篇文章——《20年前轟動一時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為懸案》。
文章稱,2016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訴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抓到兇手也沒法追究刑事責任了。
這樣的說法對嗎?
解答之前,我們先來回顧下“南大碎尸案”。
刁愛青高三臨畢業前贈給吳曉潔的單人照。 方南 圖據《現代快報》此前報道,1996年1月19日,南京發現了一起轟動一時的兇殺案:被害者是南京大學成人教育專科的大一女生刁愛青,其尸體被發現的時候,已經被切成了1000多片,而且內臟和頭顱也有被煮過的痕跡。它們被分裝在多個包里,丟棄在南京鬧市區的多個地段。
案發后,南京警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偵查。但是,20年過去了,案件還是未破。
另據《南都周刊》報道,刁愛青的好友吳曉潔回憶,刁個子高約1.65米,身材適中,長相普通。短發,單眼皮,眼睛稍有些近視,看書寫字時會戴上眼鏡。在嘴角的右上方有顆痣,如菜籽般大小。說起話來,嗓音稍啞,語速偏快。一個細節是,這個字跡娟秀的女孩,有時候會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復雜化為“刁愛卿”。
“樣子看起來有點像假小子,其實特文靜、內向。”吳曉潔說。
刁愛青的另一位同學潘秀麗對媒體回憶,刁愛青長得不是特別漂亮,喜歡獨處但并不張揚,朋友不多,愛憎分明。“很普通的一個女孩,有點孤僻。”
此案在網絡上每隔一段時間就再度引起熱議。
2008年6月,天涯虛擬社區網站出現了“關于南大碎尸案的一點想法”的帖子,曾引起熱議。
而如今,真的過了“追訴時效”嗎?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南大碎尸案”嫌犯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如無特殊情況,應該會判處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對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說,從刑法條文可知,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即使過了20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可以報請最高檢察院核準。
此外,刑法第88條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洪道德解釋說,如果一個人被殺死了,當年沒人發現,沒人報案,公安機關也沒立案,那么20年后,就算“過了追訴時效”。但是,如果抓到嫌犯,仍然可以報請最高檢察院核準,決定是否追訴。而“南大碎尸案”在當年公安機關就已經立案偵查,嫌犯逃避偵查,此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抓到了仍要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也認為,此案公安機關當時就立案偵查了,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任何時候抓到嫌犯,都可以追訴,即使是30年、40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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