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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創業板發行承銷規則修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不超過3%
8月20日,滬深交易所均發布公告表示,擬修訂科創板和創業板發行和承銷的相關規則。
整體來看,主要有三方面內容: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三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
具體來看,深交所擬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上交所擬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兩項業務規則,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修訂內容主要均在三方面:
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調整為“不超過3%”。
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后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發布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采取延遲申購安排。
三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新股詢價報價的規范性要求,并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范圍。在發行承銷業務或者詢價報價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上交所將相關線索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修訂的目的,上交所表示,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科創板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功能,促進買賣雙方博弈均衡,強化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監管,提高注冊制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效能。
上交所指出,雖然科創板建立的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運行兩年來,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但是,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優化創業板發行承銷機制,提升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強化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督促買賣雙方認真履職盡責,獨立客觀報價,審慎合理定價,共同維護好新股發行秩序,更好發揮要素資源優化配置功能。
附:上交所就修訂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相關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
為更好發揮科創板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功能,促進買賣雙方博弈均衡,強化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監管,提高注冊制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效能,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上交所擬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兩項業務規則,自即日起至9月5日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科創板建立的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運行兩年來,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不過,實踐中出現了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對此,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兼顧注冊制下新股發行的公平性與效率,上交所擬優化調整部分科創板股票發行定價機制,為投資者規范參與網下詢價報價創造有利條件,促進買賣雙方博弈均衡,同步加強發行承銷過程監管,進一步形成新股發行市場良好生態。
本次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調整最高報價剔除比例。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于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后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發布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采取延遲申購安排。三是強化報價行為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新股詢價報價的規范性要求,并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范圍。在發行承銷業務或者詢價報價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上交所將相關線索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交所將做好相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評估和吸收采納工作,及時修訂完善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做好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過程監管,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更好實現科創板上市融資功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深交所就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有關上位法規要求,優化創業板新股發行承銷相關配套業務規則,促進買賣雙方有序博弈,推動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維護市場良好秩序和良性生態,深交所擬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首發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今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9月5日。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創業板試點注冊制以來,進一步完善了市場化發行承銷制度體系,建立了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的創業板新股發行詢價定價配售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新股發行總體平穩有序。但實踐中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深交所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常態化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動態研究完善《首發實施細則》,積極維護新股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和效率。本次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于10%調整為不超過3%;二是與《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銜接,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時間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為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范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接下來,深交所將繼續全面踐行“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和“四個敬畏、一個合力”要求,堅持“開明、透明、廉明、嚴明”工作理念,認真研究吸收市場各方合理建議,根據意見建議進一步完善《首發實施細則》,優化創業板發行承銷機制,提升發行定價市場化水平,強化發行承銷過程監管,督促買賣雙方認真履職盡責,獨立客觀報價,審慎合理定價,共同維護好新股發行秩序,更好發揮要素資源優化配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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