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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不拴繩遛狗致狗撞車,法院判狗主人賠償車主4千余元
主人遛狗未牽繩致使寵物狗與小轎車相撞,奇怪的是,狗狗經檢查并無大礙,而車的前保險杠卻撞得稀爛。今日(8月20日),長沙芙蓉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因遛狗未牽繩發生車禍致車輛受損的案件。
2020年11月15日上午,童某出門遛狗時未及時給狗牽繩,寵物狗從樓道跑出去,跑至路邊橫穿馬路,與豐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豐某的車輛受損。事發后,豐某報警。經現場勘驗,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大隊出具《事故證明》,證明本次事故發生系豐某正常行駛過程中,突遇童某的寵物狗橫穿道路,且未牽繩,發生了車與狗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童某將寵物狗送至寵物醫院進行檢查,經檢查,寵物狗未因本次事故受傷。相關資料顯示,童某的寵物狗品種為比熊犬,屬于小型犬。
然而,豐某將受損的事故車輛送至汽車修理店維修,共花費維修費4837元。
事后,豐某要求童某賠償車輛維修費,童某認為車與狗相撞,寵物狗在相撞后并未受傷,而豐某的車輛嚴重受損,這不符合常理,不排除豐某的車輛在事故之前就已受損。雙方協商未果,豐某向芙蓉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童某賠償車輛維修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豐某的車輛損傷是否是與童某的寵物狗相撞造成。根據豐某提供的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芙蓉大隊出具的《事故證明》,豐某的車輛系在與童某的寵物狗相撞過程中造成的損傷,且童某的寵物狗未拴繩,該情形違反了《長沙城市養犬管理條例》中關于攜犬出戶必須用犬繩牽領犬只的強制性規定。綜合考量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大小,認定童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童某提交的關于寵物狗未受傷的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寵物狗在本次事故中沒有受傷,并不能由此否定寵物狗與豐某車輛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童某賠償豐某車輛維修費4837元。
本案法官表示,童某作為寵物狗的飼養人,在遛狗過程中未對自己飼養的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未盡到應盡的管理責任,導致豐某財產受損的后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童某為此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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